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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纸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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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纸浆监管引关注,业界专家提出《北京共识》
第一财经· 2025-11-29 16:46
行业政策与监管动态 -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于10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的公告及《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2] - 10月31日《再生纸浆》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获批准下达,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2] - 海关总署在公告中明确要求进口再生纸浆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生产工艺方法,即“干法”或“湿法”[3] 现行标准问题与专家意见 - 2023年11月实施的《再生纸浆》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性约束,且未对进口产品的生物安全、细菌含量等指标作明确限定[4] - 现行标准未设置微生物检测指标,使得部分劣质原料易入关,给海关监管带来难度[4] - 专家指出干法工艺仅通过机械粉碎处理,未经过净化流程,污染物去除效果有限,且存在细菌滋生及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4] 行业共识与未来方向 - 专家研讨会达成《北京共识》,提出严格执行进口再生纸浆硬性标准,包括夹杂物含量≤0.50%、不混有放射性物质等[5] - 共识建议国家标准修订时注明干法或湿法生产类型,并提高强度指标要求,以利严格监管[5] - 呼吁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对伪报瞒报、品质造假等问题保持零容忍,建立行业警示约束机制[7] 市场数据与产业影响 - 2024年我国进口再生纸浆总量约414万吨,其中以干法工艺生产的约为360万吨,约占国产浆料总量的3.8%[7] - 预计2026-2027年国内浆料总产能将突破350万吨,将进一步降低对进口的依赖[7] - 造纸行业应主动融入国家“双碳”战略,加快绿色技术创新与应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1][5]
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海关总署三解读
第一财经· 2025-10-22 21:54
政策发布与实施 - 海关总署联合五部委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1] - 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1] - 公告旨在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管理,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1] 原料与生产标准 - 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1] - 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1] - 使用过的餐巾纸、卫生纸、纸杯等生活类废纸不能作为生产原料[4] 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 - 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 - 企业应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1] - 企业需严格产品质量自检,坚持依法诚信经营[4] -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1] 海关检验与监管措施 -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技术规范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2] - 海关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2] - 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4] - 进口再生纸浆中的金属、塑料、玻璃等夹杂物含量不得超过0.50%的限值[4] 违规鉴别与法律后果 - 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2] - 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实施退运处理[2][4] - 仅经过简单分类、剪切、打包等处理的废纸碎片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4]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4] 进口申报要求 - 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5] - 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生产使用的工艺方法,填写"干法"或"湿法"[5] - 不同工艺方法生产的再生纸浆不能混装[5]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
第一财经· 2025-10-18 12:09
政策公告概述 -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于10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并推动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3] - 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 [3] - 公告明确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和纸制品,且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3] 监管要求与标准 - 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被明确为4706200000,海关将开展感官检验并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4] - 公告要求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要素全链条管理 [3] - 行业协会被要求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加强行业自律 [3] 关键质量指标 - 《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规定再生纸浆不应有腐烂纸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形状、颜色和材质应基本一致,夹杂物含量须≤0.50% [4] - 再生纸浆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废物,其重金属含量有严格限制,其中铅、铬、汞、镉总量限值为≤100 mg/kg [4][5] - 对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和手抄片机械强度有具体规定,例如抗张指数须≥22.0 N·m/g [4][5] 检验与执法措施 -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可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 [4] - 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时,海关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将依法实施退运处理 [4] -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依职责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以形成工作合力 [4]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公告 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
第一财经· 2025-10-18 10:26
政策公告概述 - 六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旨在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的监督监管,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并推动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1] - 公告明确实施日期为10月18日,并规定了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和纸制品 [1] - 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 [1] 监管要求与主体责任 - 进口再生纸浆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需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原料到运输的全链条管理 [1] - 行业协会被要求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严格行业内部自律管理 [1] - 政府主管部门将依职责加强监管,并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以形成工作合力 [2] 检验监测与风险控制 - 海关将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照技术规范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1] - 海关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可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再生纸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 [2] - 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将依法实施退运,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检验监测指标将动态调整 [2] 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 感官指标规定再生纸浆不应有腐烂及异臭,形状、颜色和材质应基本一致,夹杂物含量需≤0.50% [3] - 安全指标规定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水平有明确限值 [3][4] - 质量指标包括未碎解纤维组分含量需≤18.0%,手抄片机械强度如抗张指数需≥22.0 N·m/g,耐破指数需≥2.10 kPa·m²/g [4] - 重金属含量有严格限制,其中汞(Hg)需≤0.5 mg/kg,镉(Cd)需≤0.5 mg/kg,铅(Pb)和铬(Cr)各需≤50 mg/kg,重金属总量需≤100 mg/kg [4]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
第一财经· 2025-10-18 10:22
政策公告核心内容 -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于10月17日联合发布公告,旨在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的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公告自10月18日起实施 [1] - 公告明确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将开展感官检验并依据技术规范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1] - 政府主管部门将依职责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以形成工作合力 [3] 进口再生纸浆质量要求 - 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且必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1] - 再生纸浆不应有腐烂纸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应形状、颜色和材质基本一致,夹杂物含量须≤0.50% [3] - 再生纸浆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及危险废物,并对重金属含量、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手抄片机械强度有明确规定 [3] 企业责任与监管措施 - 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原料、生产、加工到仓储、运输的全要素全链条管理 [1] -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并加强自律 [1] -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疑似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将依法退运,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