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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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30 20:1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1,4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6,845.3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4,574.66万元[1]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总额180,099.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34.2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65.66万元[2] - 两次募集资金均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总投资85,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85,000万元,项目已全部结项[2] - 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136,317.22万元[3] -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投资433,006.2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75,953.25万元[4] - 经调整后,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78,165.66万元[5] 资金置换原因 - 人员薪酬支付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不符合银行规定[5] - 税金、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需通过指定银行托收方式支付,无法通过多个账户支付[6] - 批量统一采购设备、材料等更符合公司利益,需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6] - 房屋租赁费、日常办公费等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以自有资金支付更便于管理[6] - 外币支付需结合自有外汇情况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6] 资金置换操作流程 -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经会计主管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7] - 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7] - 建立资金置换台账,记录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定期通知保荐代表人[7] - 保荐人对资金置换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及银行需配合检查[7] 审议程序及意见 - 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置换议案,认为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监事会认为资金置换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8] -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资金置换事项合法合规,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无损害[9]
思瑞浦: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30 20:1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14,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8,453,425.3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45,746,574.65元,资金于2020年9月15日到位[1]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656,587.99元,资金于2023年10月23日到位[2]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为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85,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85,000万元,项目已结项[3] - 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136,317.22万元[3] -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用于高集成度模拟前端及数模混合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投入375,953.25万元,调整后投入178,165.66万元[4][6]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原因 - 人员薪酬支付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的要求[6] - 税金、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需通过指定银行托收方式支付,无法通过多个账户支付[6] - 设备、材料等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策略,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更符合公司利益[7] - 房屋租赁费、日常办公费等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以自有资金支付便于管理[7] - 外币支付时,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7] 操作流程 -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经审批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8] - 建立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款项台账,记录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定期通知保荐代表人[8] -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置换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8]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 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并等额置换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监事会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9] - 保荐人认为该事项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合法合规[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