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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快讯· 2025-05-26 09:21
核心观点 - 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即日起允许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1][2] 检验检疫依据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 - 商品名称为鲜食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2] 产地要求 - 允许的产地为荷兰苹果产区 [3] 果园和包装厂要求 - 输华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需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3] - 每年出口季节前需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公布 [3]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包括果黄卷蛾、苹果蠹蛾、灰圆盾蚧、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叶蜂、榆蛎盾蚧、苹草缢管蚜等18种有害生物 [5][7] 果园管理 - 输华果园需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 [6] - 需针对梨火疫病菌、苹果蠹蛾、丁香疫霉等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防治 [6][7] - 果园需保留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向中方提供 [6] 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10] - 加工前需清理生产线,苹果需经水洗、挑拣、分级并剔除劣果 [10] - 包装好的苹果需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1] 包装要求 - 包装箱需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 [12] - 包装材料需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13] - 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13] 出口前检验检疫 - 贸易开始前两年内需按每批货物2%的比例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 [14] - 如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14] 植物检疫证书 - 经检疫合格的苹果需由荷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符合议定书要求且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5] 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输华苹果需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18] - 如发现梨火疫病、苹果蠹蛾、丁香疫霉等高风险检疫性有害生物,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并可能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出口资格 [20] - 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