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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83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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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831855)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70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30:《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主要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 ...
浙江大农(8318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 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
浙江大农(83185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
浙江大农(831855)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26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25:《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农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
浙江大农(83185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 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农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 ...
浙江大农(83185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2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
浙江大农(83185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6 00:0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资金使用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出具报告并随年报及半年报披露[12] 闲置资金投资与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开立或注销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3][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15] 募投项目资金置换 -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置换事项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年报披露;超200万元或5%,董事会审议披露;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股东会审议[16] 特定事项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披露,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8] 监管协议处理 - 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股东会审议要求 - 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0] 用途变更界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用途变更[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人员职责与制度生效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7] - 制度与《公司章程》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27] - 制度文件发布于2025年8月26日[28]
浙江大农(83185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00:00
会议议案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董事会7票同意,尚需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8]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12]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通知与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1]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投票权征集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35] - 特定情形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5] 表决规则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违规买入股份部分36个月内无表决权[33]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3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4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1]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42]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46]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48] - 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0][51]
浙江大农(83185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6 00:00
审计委员会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3] 审计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 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8]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8]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会前三天通知,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17]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其他规定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联络[21] - 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23]
浙江大农(83185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08-26 00:00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6.1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 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以董事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