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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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10-28 22:35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承董事會命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黃朝全 公司秘書 於 本 公 告 日,本 公 司 董 事 為: 王 葵 (執 行 董 事) 劉安倉 (執 行 董 事) 杜大明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奕 (非 執 行 董 事) 李來龍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進 (非 執 行 董 事) 曹 欣 (非 執 行 董 事) 高國勤 (非 執 行 董 事) 丁旭春 (非 執 行 董 事) 王劍鋒 (非 執 行 董 事) 中國‧北京 2025年10月29日 夏 清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賀 強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張麗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張守文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黨 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证券代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10-28 22:35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承董事會命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黃朝全 公司秘書 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据充分,公允反映了 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於 本 公 告 日,本 公 司 董 事 為: 王 葵 (執 行 董 事) 劉安倉 (執 行 董 事) 杜大明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奕 (非 執 行 董 事) 李來龍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進 (非 執 行 董 事) 曹 欣 (非 執 行 董 事) 高國勤 (非 執 行 董 事) 丁旭春 (非 執 行 董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 华能集团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天成租赁框架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5-10-28 22:3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華 能 集 團 框 架 協 議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及 天成租賃框架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華能集團框架協議 於2025年10月28日,本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華 能 集 團 簽 訂 了 華 能 集 團 框 架 協 議,期 限 自2026年1月1日 至2026年12月31日。根 據 華 能 集 團 框 架 協 議,本 公 司 將 與 華 能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與 聯 繫 人 進 行(其 中 包 括)以 下 交 易:(1)採 購 輔 助 設 備 和 產 品;(2)購 買 燃 料 和 運 力;(3) 租 賃 設 備 及 土 地 和 辦 公 樓;(4)接 受 技 術 服 務、工 程 承 包 及 其 他 服 務; (5)委 託 華 能 集 團 及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 2025 Q3 - 季度业绩

2025-10-28 22:29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4)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 及 13.10B條 與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內 幕 消 息 條 文 而 刊 發。 一. 主要財務數 據 (一)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2025年第三季度報告 根 據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本 公 司 需 於 第 一 季 度 和 第 三 季 度 刊 發 季 度 報 告。 本季度報告內所載的財務數據均未經審計,並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而編製。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 及 13.10B條 與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內幕 消 息 條 文 而 刊 發。 重要提示 – 1 – (1)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 关於计提资產减值準备的公告

2025-10-28 22:26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關於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公告 華 能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或「華能國際」)於2025年10月28日 召 開 第 十 一 屆 董 事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審 議 通 過 了《關 於 公 司 計 提 資 產 減 值 準 備 的 議 案》。為 客 觀 反 映 公 司 資 產 狀 況 和 經 營 成 果,確 保 會 計 信 息 真 實 可 靠,公 司 按 照 會 計 準 則 相 關 規 定,對 存 在 減 值 跡 象 的 資 產 採 取 必 要 的 減 值 測 試 和 評 估,並 對 經 測 試 和 評 估 資 產 可 收 回 金 額 低 於 賬 面 價 值 的 資 產 計 提 減 值 準 備。主 要 情 況 如 下: 一. 計提減值準備情況 (一)合併層減值情況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中國準則」 ...
华能国际(600011.SH):前三季度净利润148.41亿元,同比增长42.52%
格隆汇APP· 2025-10-28 22:25
格隆汇10月28日丨华能国际(600011.SH)发布三季报,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729.75亿元,同 比下降6.19%;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8.41亿元,同比增长42.52%;基本每股收益为0.81元。 ...
华能国际: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10-28 21:50
证券日报网讯 10月28日晚间,华能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
华能国际(600011) - 华能国际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10-28 21:14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5-06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3日以书面 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董事15人。刘安仓董事、周奕 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王葵董事长代为表决;李来龙董事因其他事务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杜大明董事代为表决;曹欣董事、高国勤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 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夏清独立董事代为表决;丁旭春董事、王剑锋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 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贺强独立董事代为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葵董事 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二、同意《公司2 ...
华能国际(600011) - 华能国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2025-10-28 20:4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本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相关人士。相关人士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 避本办法。 相关人士亦不得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从事禁 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包括任何已发 行之股份、债券、可转换或交换债券以及以本公司股份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等)。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相关人士离职后半年内; (二)相关人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