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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6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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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9-30 19: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9-30 19:33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2025-09-30 19:33
薪酬办法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 薪酬办法实施 - 多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4] -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信息披露[6] 薪酬标准确定 - 参与管理董事按岗位定薪酬标准[8] - 参照政策制定调整高管薪酬制度标准[9] -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股东会审议决定[10] 薪酬构成与调整 - 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多元化激励构成[11] - 经理层任期3年,期满依考核结果决定薪酬调整等[14] 薪酬方案审批 - 董事薪酬方案需股东会批准,高管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8]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30 19:33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9-30 19: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5-09-30 19:33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 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 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 范围。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 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 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投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30 19: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河南证券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9-30 19: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经营决策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出席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 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于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 议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 险管理五个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5-09-30 19:3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制度 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 效运行,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位、重大业务 事项、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 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 ...
安彩高科(600207) - 安彩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30 19:33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信息披露范围与标准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应及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应及时披露[31]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披露[36] 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披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4] - 董事会秘书保管相关资料原件期限不得少于十年[7]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18]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高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1]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7] - 公司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8] - 公司董事长等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8] 审计与报告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提交一次报告[41]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日通知[46] - 公司股东会表决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46] - 公司应说明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和其陈述意见[46] 子公司与处罚相关 - 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7] - 未及时准确报告或违反公平披露原则致损失,公司处罚责任人[48][49] - 公司未对责任人追究处理,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处罚[49][50]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3]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4] -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5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