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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6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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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 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
宿迁联盛(60306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 ...
宿迁联盛(60306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东会审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
宿迁联盛(60306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
宿迁联盛(60306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 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 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 ...
宿迁联盛(60306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份修订)
2025-10-28 17:39
审计制度适用范围 - 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 审计部门职责与报告 - 监察审计部对多项事项审计,对董事会负责,至少季度报告、年提交内审工作报告[4][6] 审计部门权限与检查 - 监察审计部有权开展工作、获取资料等,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7][8] 审计评价报告 - 审计委员会据内审报告出具内控有效性评估意见,公司据此出年度内控评价报告[9] 审计经费与领导实施 - 监察审计部经费和预算报批后纳入公司整体预算,内审工作由监察总监分管[11][3] 审计流程 - 实施审计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现场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出初稿[13] 审计异议处理 - 被审计对象对定稿报告有异议,3个工作日内提书面复审申请[14]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每3年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5] 审计档案保存 - 审计档案保存10年[18] 奖惩措施 - 对拒不配合者、打击报复者等有相应处分,对表现好人员有奖励[25][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9]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5 -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4]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4]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0] - 特定情况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11][12]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3日通知相关人员[12]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提前3日发出,不足需顺延或获认可[13] 出席规定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4] - 董事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视为不能履职,建议撤换[15] - 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2名董事委托[16] 表决规则 - 普通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决议另有要求[21] - 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相关表决规定[15][23] - 提案未通过,1个月内无重大变化不再审议[23] - 部分情况会议应暂缓表决[24] 其他事项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10年[27] - 决议违规致损,参与董事负赔偿责任,部分情况可免责[29]
宿迁联盛(603065) - 宿迁联盛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4190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41896.7572万元[9]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15034.50万股,每股1元[17] 股权结构 - 项瞻波持股1765.00万股,比例11.73%[18] - 王宝光持股3605.00万股,比例23.98%[18] - 宿迁联拓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00.00万股,比例26.61%[18] - 公司已发行股份41896.7572万股,均为普通股[18]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10%[20]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2/3以上董事通过[20] - 符合条件可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24] - 收购股份后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10%,3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等[37] - 公司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15日内书面答复[37]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规,股东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3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等诉讼[40] - 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担责,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连带责任[4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68]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提前20日公告,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6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90]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2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2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68]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170] - 符合条件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10%[175]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30天通知[187][18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96]
宿迁联盛(60306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或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且占比不足0.5%由董事长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不足3000万等情况由董事会批准[17]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且占比超5%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18] 财务资助与担保审批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反担保[22] 决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除对外担保外关联事项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关联交易普通决议由非关联股东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25] 信息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比超0.5%需及时披露[27] 其他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29] - 实际执行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披露[28] - 禁止不公允关联交易占资金,违规处分责任人[32] - 制度与法规抵触时董事会和股东会及时修订[34][3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