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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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6030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公告[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等[6]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2周内签新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公告[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并披露[13]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募集资金用于置换等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审议后2日公告[15] - 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付薪酬困难,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补流需审议、发表意见并公告[18][19]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同一批次结项时明确计划[20]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1] - 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1]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3] - 拟变更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4]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募集资金并报告[2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交易所报告公告[26] - 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7] - 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8] - 保荐人等至少半年现场核查1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随年报披露[28]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30] - 保荐人等发现未履行协议,督促整改并报告[30]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资金,要求归还并披露[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宿迁联盛(60306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限制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不得低于1/3,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7] - 候选人近36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8] - 候选人近36个月内不得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9]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0]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1] 公司决策流程与披露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7]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18]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理由并披露[18][19]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其他规定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1]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的股东[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宿迁联盛(60306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提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事务所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5] - 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情况[5] - 对选聘履职及监督情况评估报告和监督检查[23] - 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24] - 发现违规报告董事会处理[25] 选聘方式与要求 - 可采用多种方式选聘[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 结合情况保障公平公正[6] 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降20%以上应说明金额、定价、变化及原因[8] - 年度报告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5] 聘用与解聘流程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5] - 续聘同一事务所可不再公开选聘[10] 改聘相关规定 - 六种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需委任其他事务所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2]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21] 其他规定 - 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变动按规定执行修订[19]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严重违规不再选聘[26] -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处罚[27]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公司业务需要,确保组织人员的变 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保持组织组合的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独立的元素, 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 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 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辞 ...
宿迁联盛(60306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8 17:39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3] 信息豁免披露情况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5]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信息披露后续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8]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7] 信息审核与报送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内部审核有业务部门申请等步骤[10]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1] 违规惩戒 - 违规人员将参照制度采取惩戒措施[13]
宿迁联盛(60306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公司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主要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3]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填写档案并让知情人确认[11] - 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应向交易所报送档案信息[12] - 报送的知情人至少包括公司及其董高、控股股东等[13] - 档案内容包括姓名、知悉信息时间等[14] - 董事会秘书组织填写表格并核实内幕信息[15] - 核实无误后向交易所报送[15] - 内幕信息流转审批有规定,对外提供须董秘批准并备案[15] - 重大事项应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8] - 公司应补充完善档案及进程备忘录信息[19]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应明确保密义务[19] - 档案及备忘录自记录起至少保存10年[19]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21] - 股东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2] 制度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抵触条款自动失效[24]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5 号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职责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 1 名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经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方 ...
宿迁联盛(60306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7:3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 照本制度执行。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