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东医疗(6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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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 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5 19:1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专户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对其可行性等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其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形,公司需对其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协议终止与新签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6]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4]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变更后项目要求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 督导与核查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专项报告[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存放等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2] 配合工作要求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2] 违规督促整改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3] 制度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稿)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三章 股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的持续管理行为。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 本制度规定积极配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 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门会议的职责权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19:1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 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拱东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 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 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19:18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拱 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 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5 19:18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 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
拱东医疗(605369) - 拱东医疗: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9:18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拱东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