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68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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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3077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12395.6072万元,每股1元[9] - 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9000万股,吴勤芳和邱壑各认购4238.6358万股,出资比例均为47.09602019%[21] - 已发行股份数为12395.607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1] 股份相关规则 - 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通过公开集中交易,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28] - 收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会决议,前者10日内注销,后者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1]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3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诉讼[40] -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4]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5]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0]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77]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3名独立董事[104] - 董事会审批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种情况[108][10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3][11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主持[114]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5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6]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161]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72]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董事任职与辞任 - 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情况[6] - 特定犯罪等情形人员不能任职董事[9] 离职管理 - 董高离职5个工作日内办移交手续[11] - 董高离职后3年部分义务仍有效[13] - 董高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13] - 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减持不超25%[13] 异议处理与制度生效 -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申请复核[1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0]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1/3,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履职与监督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4]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独立董事可与董事会秘书沟通议案,董事会反馈修改落实情况[17] - 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0] 补选规定 - 特定情形导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2]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问题,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 会议相关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特定事项需审议[19]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报告披露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含多方面情况,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23] 履职保障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人员支持和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2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给予适应津贴[25][26]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内幕信息界定 -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公司董高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8] -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8] 信息管理 -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披露前填知情人档案[10] - 进行重大事项时制作进程备忘录[12] - 披露后及时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交易所[12] - 相关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3] - 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13]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结果至证监局[17]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关联方定义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6]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等[8]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程序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提供报告并股东会审议[17]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24]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普通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20]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担保经非关联董事程序审议并股东会审议[21] - 为5%以下股份股东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有关股东回避表决[21]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1] 免审议披露情况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交易免审议披露[25] - 一方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交易免审议披露[25]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免审议披露[25]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免审议披露[25] 制度生效修改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28]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1]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16]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7]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等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制止干扰并报告查处[2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持有比例需达1%以上[26] - 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对种类和数量等事项逐项表决[30]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存在问题的股东会决议[38] - 公告等信息披露内容需在符合规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40] - 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案,股东会审议批准[40]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1]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0] 重大事项披露 -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2] - 重大事件发生需立即披露[12] - 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预告[1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需披露财务数据[11] - 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配合披露[18] 报告编制与审议 - 总经理等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22] - 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30] 报告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22] - 得知重大事件后组织起草披露文稿[21] - 文稿报董事长审定签发,临时公告全体董事确认[21] - 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21] 其他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27] - 营业用主要资产变动超30%属内幕信息[31] - 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知情人[31] - 高管重大事件当日书面报告董事会并签名[30]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37] - 信息披露违法按《证券法》处罚[3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和修改[41]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6]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6] - 设主任委员1名,由有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6]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6] - 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审工作[9] - 至少每季度开会1次,临时会议按规定召开[14] - 会议至少2/3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保存至少十年,议案等书面呈报董事会[14][15] 工作细则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相同[17]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对外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交易营收审议标准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交易利润审议标准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交易净利润审议标准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其他审批情况 - 对外投资项目实物作价低于评估价值,需董事会批准[14] - 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份额或溢价投入资本,需董事会专门批准[14]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
2025-09-17 16:31
担保范围 -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4] - 公司可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等提供担保[12] 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9] 反担保要求 -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反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25] - 签订互保协议时应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反担保[28] 管理与监管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管理及总量监控等[29] - 董事会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追偿等[29] -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备案[29] 偿债处理 - 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32] - 被担保人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32]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32] 收购与投资审查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时,应审查被收购方和被投资方对外担保情况[33]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或受处理[35] - 责任人擅自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受行政处罚[36] -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