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688499)
搜索文档
利元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4-04-14 15:42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65 号《关于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利元亨"、"发行人"、"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中信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 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研究和落实,现对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请 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中的相同。 | 黑体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 楷体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以及对问询函 回复的修改 | ...
利元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修订稿)
2024-04-14 15:36
Ernst & Young Hua Ming LLP Level 16, Ernst & Young Tower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巿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Tel 电话: +86 10 5815 3000 Fax 传真: +86 10 8518 8298 ey.com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使用比例分别为 54.60%、33.97%,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工 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使用进度为 32.3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 ...
利元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4-04-14 15: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相关用语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2-1 | | | | 声 明 | | --- | | 目 录 ……………………………………………………………………………………………………………………………………………………………………………………………………………………………………………… ...
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4-04-14 15:36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 4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 目 录 | 1 | | --- | --- | | 明 声 | 4 | | 重大事项声明 | 5 | | |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5 | | | 二、重大风险提示 8 | | 释 义 | 12 | | | 一、一般释义 12 | | | 二、专业释义 13 | | 第一节 | 发行人基本情况 15 | |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5 | | |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5 | | | 三、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17 | | | 四、公司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34 | | | 五、公司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50 | | | 六、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51 | | | 七、公司科技创新水平以及保 ...
利元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4-04-14 15:36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请发行人说明:(1)在前次募集资金未基本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2)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 情况等,说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区别及联系,公司业务布局的考虑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5 号《关于广东利 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 "落实函")已收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 "发行人"、"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 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 研究和落实,现对落实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 ...
利元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4-04-14 15:34
Ernst & Young Hua Ming LLP Level 16, Ernst & Young Tower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巿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Tel 电话: +86 10 5815 3000 Fax 传真: +86 10 8518 8298 ey.com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审计了广东利 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发行人"、"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 及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统称"申报财务报表"),并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 明(2021)审字第 61566274_G01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出具 ...
利元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2024-04-14 15:3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5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
利元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4-14 15:34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3-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接受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 司")的委托,就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 录 目 | 2 | | --- | --- | | 第一节 |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 | | 一、保荐人名称 3 | | |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 | | 三、发行人情况 4 | | |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11 | | | 五、保荐人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2 | | 第二节 | 保荐人承诺事项 13 | | 第三节 |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4 | | |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 ...
利元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24-04-14 15:34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4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 ...
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04-03 18:24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4-025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元亨") 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1 日、4 月 2 日、4 月 3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 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价格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4 年 4 月 1 日、4 月 2 日、4 月 3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 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