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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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24 17:02
公司管理 -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4] - 代职超50个工作日,由董事会决定人选[6] - 总经理接到通知5日内按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16] 报告制度 -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递交[16]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4 17:02
担保申请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书面申请[6]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8] -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定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反担保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0] 担保后续处理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责任人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4] - 被担保人未按时还款,公司财务部了解情况并告知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披露信息[14] - 担保债务展期或主合同条款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4] - 对外担保发生诉讼,有关部门和被担保企业1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和总经理报告[14]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向被担保人追偿[14] 监督与追责 - 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对外担保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必备内容[14]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15]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法律连带责任[15] - 审批决策机构等人员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损失,视情况追究责任[15]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7]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4 17:0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10-24 17:02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亦不得开 ...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24 17:02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4]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4]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4]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5]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信息管理流程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知情人档案和备忘录[7] - 知情人档案和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7] - 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报送信息时报备知情人档案[8] 责任分工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信息保密和知情人登记[2] 信息时间要求 - 完整知情人档案送达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0] 自查与追责 - 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12]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2个工作日报送情况及结果[12] - 5%以上股份股东披露前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13] - 自查和处罚结果2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14] 制度相关 - 未规定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17] - “以上”等含本数,“以外”等不含本数[17] - 董事会负责制度制定、解释及修订[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7]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10-24 17:0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含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3] 独立董事比例要求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占过半数[5][20] 独立董事产生与辞职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公司提供便利[19] 其他相关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1][22] - 未设相关委员会,由专门会议审查被提名人资格并提建议[30] - 公司指定部门人员协助履职[2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26]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7]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0]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24 17:02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 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应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 ...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4 17:02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的收 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 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 ...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4 17:02
投资审批权限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股东会审议[6] - 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但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8] - 除上述情况外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9] 投资决策与执行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授予个人或经营管理层[9] - 业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需做可行性分析并按权限报总经理等审批[11] - 决策机构审议应考察相关法律政策等因素[11] - 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文件,业务部门等具体执行[11] 投资监督与管理 - 董事会等有权核查公司投资行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资料[12] - 特定人员向特定企业投资有审批或备案要求[13]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收回对外投资[14]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悖于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15] - 处置对外投资前需分析论证,获批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5] 派出人员管理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等公司,公司应派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17] - 派出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汇报投资单位情况[17] - 公司可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17]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对外投资应履行审议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进展[19] - 对外投资未公开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9] - 子公司须遵循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报董事会秘书[19]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2]
金迪克(688670) -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4 17:02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对投资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