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0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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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收到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
快讯· 2025-05-13 17:11
公司融资安排 - 公司获得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贷款承诺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1] - 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1] - 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公司股票[1] 股份回购计划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1] - 回购价格上限为人民币35元/股[1] - 回购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1] 审批程序 - 回购方案于2025年4月16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回购方案于2025年5月9日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威孚高科: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39
公司股份回购及注销 - 公司决定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将原计划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2,500万股A股股份变更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1] -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996,986,293股减少至971,986,293股,注册资本从99,698.6293万元人民币减少至97,198.6293万元人民币 [1] - 股本变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1] 债权人通知事项 - 因注册资本减少,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公告披露后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 - 债权人需提交书面要求及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 [2] - 法人债权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债权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需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 债权申报方式 - 邮寄申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传真或邮件申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需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 - 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其债权有效性不受影响,相关债务将继续由公司履行 [2]
威孚高科: 公司章程(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28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3] - 1995年9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00万股 [3] - 公司注册名称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3] - 公司住所位于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1,986,293元 [4]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4] 经营宗旨与范围 - 经营宗旨包括以最新生产技术增强竞争力、以最好质量取得用户信任、以最优服务满足用户需要、以最佳收益吸引股东投资 [5] - 经营范围涵盖机械行业技术开发、内燃机燃油系统产品制造、汽车零部件销售、进出口业务等 [5][7] - 许可项目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修理,一般项目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销售等 [7] 股份结构 - 公司股份总数为971,986,293股,其中普通股799,606,293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72,380,000股 [9] - 发起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13,202,199股,2007年4月起所有发起人股份获得流通权 [8][9]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参加股东大会、监督公司经营、查阅公司资料等权利 [15]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法规、缴纳股金、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17][18]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向公司书面报告 [39]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18][41]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人数不足、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等情形下召开 [43][44]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需要过半数和三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76][77][78] 董事会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110]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111]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49]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55][128]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6][131][1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等事宜 [57] 监事会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二 [58][147] -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职权 [148]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9][149] 财务会计 -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按规定时间披露 [61][15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61]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61]
威孚高科: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并需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2]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等8项核心条款[3][4]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变相用途变更[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人意见,置换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8]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9][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4] - 变更实施地点仅需董事会决议,不视为用途变更,但需及时公告并说明影响[14][15]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16][17]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17] 超募资金使用规则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需披露建设方案及投资合理性[11][12]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2] - 单次临时补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通过专户实施[10][11]
威孚高科(000581) -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05-09 19:49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变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500 万股 A 股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996,986,293 股减少为 971,986,293 股,公司注册资 本将由 99,698.6293 万元人民币减少为 97,198.6293 万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注销 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 ...
威孚高科(000581) - 公司章程(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五月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
威孚高科(00058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 ...
威孚高科(000581) -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05-09 19:46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3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 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本次回购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 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29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按回购总金 ...
威孚高科(000581)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09 19:45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3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尹震源先 ...
威孚高科(000581)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09 19:4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