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000581)
搜索文档
威孚高科(00058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19:3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1]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度可转让计算基数[11] -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2] -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各自每年转让不得超各自持股总数25%[12] 股票买卖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刊发年度业绩日期前6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8]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刊发季度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9]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9]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8] - 公司应收回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24] 计划申报与披露 - 公司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5]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在任职、信息变化、离任等情况发生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6]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披露进展公告[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时间期限规定 - 减持时间区间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16]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16] - “首次申报”送通知存档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10个营业日,其他申报是3个营业日[19] - 董事买卖股份请求须在5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获准买卖有效期不超5个交易日[21] 办法施行时间 - 本办法自公司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25]
威孚高科(000581) - 资金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规定 第二条 公司资金理财定义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资金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各 类产品等。 第三条 资金理财的基本原则 公司从事资金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
威孚高科(00058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 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
威孚高科(00058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
威孚高科(000581)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证券分析师 调研会议、接受投资者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 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 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 ...
威孚高科(00058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 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
威孚高科(000581) -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19:37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政策。本 政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二条 所有董事会成员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件 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 素(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 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 (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及 (f)对于董事会继 ...
威孚高科(000581) -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
威孚高科(000581) -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威孚高科(000581)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19:37
关联人士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是关连人士[9] 关联权益及表决权 - 关连人士于广泛参与者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10] - 基本关连人士相关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合营伙伴有关联[10][11] - 关连附属公司中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以上表决权[12] 非重大附属公司标准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少于5%[12]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三千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经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披露[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三十万元的交易,由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三百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由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披露[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19] 关联财务资助及担保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2]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3] 关联交易额度及计算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27] - 连串关连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则合并计算,若为连串资产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6] 审计及报告 - 审计师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公司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送交联交所[30] - 公司应做好持续性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情况作专项报告[30] -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度报告中确认相关事项[30] - 审计师每年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相关事项[30] - 公司根据审计数据编制年报中关联交易披露内容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31] 大股东管理 - 公司大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等情况,公司有权冻结其股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