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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欣环保(0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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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欣环保(001369)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关联交易规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及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2] - 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3] - 公司应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时结算[5]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5] - 与关联方交易需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6] 监控与审查 - 财务和内审负责监控资金往来,内审至少季查一次[10] - 支付时财务部审查支付事项是否合规[10] 审计与报告 - 会计师审计需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11] - 审计委督导内审至少半年查资金往来并出报告[11] 清欠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1]
双欣环保(0013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履行岗位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既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 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 励,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薪酬增长与员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公司合理的工资收入 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
双欣环保(001369)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 现金分红 - 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5]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6]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6]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6] 政策规定 - 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9] -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表决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1][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且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 实施要求 -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7] - 实施分配方案,非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擅自变更分配总额[17]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有权扣减该股东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17] 信息披露 - 应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7] - 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要说明条件和程序合规透明情况[18] 制度管理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双欣环保(0013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01-22 18:46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和程序,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
双欣环保(001369)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6-01-22 18:46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 ...
双欣环保(00136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1]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14] 交易标的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12] -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资产,需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2] 特殊交易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等[15]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8]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规定,与财务公司业务遵照监管规定[18] - 公司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计算[18][19]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形以交易金额等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 - 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交易金额达披露标准应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21]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同一控制下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非同一控制下不合并计算[21][22]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3] 监督与责任 -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6] - 公司发生关联人占用或转移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24][26][27] - 董事会违反制度实施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责任董事赔偿[26] -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实施关联交易,董事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相关人员赔偿[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双欣环保(001369) - 承诺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双欣环 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必须有 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约期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 ...
双欣环保(0013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 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
双欣环保(00136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01-22 18:46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8名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等选举,设董事长1人[4] -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为董事[15] 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17] -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或监管要求后10日内召集会议[18] - 召开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发书面通知[21] - 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事项,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书面变更通知[22] 董事要求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出席次数超总次数1/2,应作书面说明[2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撤换[26] - 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27]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委托[28] 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等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8]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34] - 董事回避表决时,有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5]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1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37] - 1/2以上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等,会议应暂缓表决[37] 其他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10] - 公司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等事宜[13]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15]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5]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1]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4]
双欣环保(00136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01-22 18:46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 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