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0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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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002968)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10-29 21:15
业绩数据 - 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10384.69万元,母公司净利润10333.15万元[5]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56418.27万元,母公司可分配利润50868.69万元[5] 分红方案 - 拟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预计分红3364.65万元[5] 议案审议 -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4项议案均8票同意通过[3][6][7][10] 制度修订 - 7项制度修订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2项无需提交[9] 会议安排 - 2025年11月14日15:3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1]
新大正(002968) - 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
2025-10-29 21:14
业绩数据 - 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10384.69万元[4] - 2025年前三季度母公司净利润10333.15万元[4]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56418.27万元[4] 分红信息 - 每10股派现金股利1.50元(含税)[3] - 预计分配现金红利约3364.65万元(含税)[4] - 中期分红方案已通过审议,无需股东大会审议[5][6]
新大正(0029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项目实施与调整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9] - 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并由相关方发表意见[11]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原则上六个月内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日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3] 资金使用顺序与管理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补充流动、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3]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需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15]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保本、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15]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包括取消终止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19] - 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控制[20]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10%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后披露[21] - 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监督检查 - 审计法务中心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会计师鉴证[23] - 保荐或独财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5] 责任追究 - 擅自改变用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6] - 违规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2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
新大正(00296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投资决策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投资额度与原则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6] - 除委托理财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6] 决策流程 -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适用累计原则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仅提交本次交易事项并说明前期情况[7] - 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需报公司获批后实施[7] - 需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提交董事会,必要时再提交股东会[10] 部门职责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资金和财务管理及项目立项前研究评估等工作[10] - 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审计工作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12] - 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13] - 财务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后续日常管理[15] 子公司管理 - 公司应对新建合作、合资公司派出人员参与运营决策[15] - 公司应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15] - 财务管理中心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16] - 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16] -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16]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16] 监督与处置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并追责[16] - 满足特定情况公司可回收或转让对外投资[18][19] - 公司对外投资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新大正(0029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关联方定义 - 公司关联法人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6] - 公司关联自然人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6] 关联交易决策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由总裁决定[13]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交易(担保除外),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3]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由总裁决定[14]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关联交易(担保除外),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4] - 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5]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拟发生应披露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1] 豁免情况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2] 协议与定价 - 关联交易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重新审批[24]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等[25] -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有成本加成法等五种[25] - 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需说明价格确定原则等[26] 信息披露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8] - 关联交易公告包含交易概述等多项内容[28] - 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9] 关联方类别 - 关联股东定义包含交易对方等八类[31] - 关联董事定义包含交易对方等六类[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新大正(00296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7] - 非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需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担保额度与风险控制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不超预计总额度50%[9]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7] 担保流程与管理 - 财务管理中心签担保合同后2个工作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材料[11] - 担保债务到期前一个月督促还款,未还及时报告总裁并补救[12] - 每季度关注被担保方情况防范风险[12] - 档案管理部门每半年清理担保原始资料[15] 担保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总额[1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未还应及时披露[18]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情形应及时披露[18]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损害公司追究责任[20] - 论证担保项目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失误追究责任[20]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可视情节处罚[20]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2]
新大正(0029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集,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且会前持股不低于10%[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2]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会议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变更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13]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 投票相关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限制及结束时间规定[17] - 董事长等不同召集主体的主持人履职规定[1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20]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其他提案逐项表决[20]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1]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内容[2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10年[23] 实施与权益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3] - 决议内容违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23] - 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24]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 - 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28]
新大正(002968)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公司基本信息 - 2019年10月25日核准首次发行1791.0667万股,12月3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6] - 注册资本为226,277,783元[8] - 股份总数226,277,783股,每股面值1元[22] 股东与股权 - 发起人王宣认购20,722,040股,持股41.4441%,2016年8月20日出资[21] - 发起人重庆大正认购12,500,000股,持股25%,2016年8月20日出资[21] - 部分人员净资产合计5000万美元,李茂顺500万美元占10%,罗渝陵300万美元占6%[2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有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8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一人,终身名誉董事长一人[9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08]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09]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50]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0]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6]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83]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8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9]
新大正(002968)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公司经营层是在董事会集体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公司总裁在董事会 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 力。 第六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 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
新大正(00296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20:4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