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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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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的前世今生:2025年三季度营收低于行业平均,净利润高于行业中位数
新浪证券· 2025-10-31 18:32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于2010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及办公地址均为广东省深圳市 [1] - 公司是国内逆变焊割设备领域的领先企业,专注于逆变焊割设备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1] - 主营业务为逆变焊割设备、焊接自动化系列产品和焊接材料配件类产品、精密钣金型材机加类结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1] - 所属申万行业为机械设备 - 通用设备 - 其他通用设备,涉及小盘、粤港澳、QFII持股、核聚变、超导概念、核电等概念板块 [1] 经营业绩表现 - 2025年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88亿元,在行业中排名28/51,行业平均数为13.51亿元,行业中位数为7.39亿元 [2] - 2025年三季度净利润为9448.03万元,在行业中排名19/51,行业平均数为1.41亿元,行业中位数为5733.43万元 [2] - 行业第一名巨星科技营收111.56亿元,净利润22.11亿元,第二名宗申动力营收95.83亿元,净利润7.77亿元 [2] 财务指标分析 - 2025年三季度公司毛利率为23.50%,去年同期为21.76%,低于行业平均的26.36% [3] - 2025年三季度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3.54%,去年同期为29.66%,低于行业平均的38.24% [3] 公司治理与股东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邱光,其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裁,1963年生,硕士研究生 [4] - 董事长邱光薪酬从2023年的101.36万元增加至2024年的152.56万元,增加了51.2万元 [4] - 截至2025年9月30日,A股股东户数为1.9万,较上期减少9.61% [5] - 户均持有流通A股数量为1.66万,较上期增加10.63% [5]
瑞凌股份(30015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质 押或者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行为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 ...
瑞凌股份(30015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
瑞凌股份(300154)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财产安 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1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 ...
瑞凌股份(30015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 ...
瑞凌股份(300154) -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可持续发展制度 - 制定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3] - 不定期评估职责履行情况并自愿披露报告[3] 管理机构职责 - 董事会是最高领导和负责机构,审议批准目标等[9][10]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重大事项并提建议[11] -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开展工作和编制报告[11] - 可持续发展执行组推动和落实议题实施与监测[12] 职责融入管理 - 将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13] - 董事会评价内控有效性时纳入可持续发展工作[13] 合规要求 - 排污前申请许可证并缴纳环保税[16] 业务与权益保障 - 制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质量[17] - 依法保护职工权益,完善人力制度,足额缴纳社保[21] - 公平对待股东,制定利润分配政策[25] - 兼顾债权人利益,通报重大信息[25] 社会责任 -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6] - 形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并自愿披露[29]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瑞凌股份(300154)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制度范围 - 适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和外部单位或个人[2] 信息定义 - 信息指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3] 管理与义务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3] - 董事等人员在特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报送流程 - 向特定外部报送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4]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多部门审核批准[4] 外部管理 - 要求外部单位和人员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义务并备案[5] - 外部信息使用人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管10年[5] - 外部违规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6] 生效时间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
瑞凌股份(30015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 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 利害关系人可向 ...
瑞凌股份(30015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 ...
瑞凌股份(30015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0:09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及时报告[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事项[13] 股东相关报告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及时告知[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告知[17] 信息报告流程 -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送达文件[20][21]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当日内评估、审核并判定处理方式[22][23] 责任主体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第一责任人[27] 违规处理 - 报告人未履行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