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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退(3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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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关于选举产生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2024-04-27 09:56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20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郭文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 表监事(简历见附件)。郭文娟女士将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 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附件: 郭文娟,女,198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会计学专业,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美国管理注册会计师 CMA、一 级建造师等资格证书,2010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5 月任职于北京腾信达科技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部财务经理一职;现任 ...
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付林)
2024-04-27 09:56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付林_作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 ...
立方数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04-27 09:56
独立董事会议规则 - 不定期召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3] - 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表决一人一票,方式有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3] 职权审议与披露 - 三项职权需经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3][4]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会议其他要求 - 发表独立意见,类型有同意、保留等[4] - 制作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至少十年[4] - 公司提供便利支持,承担费用[5] - 出席及列席人员有保密义务[5] 细则生效与解释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5]
立方数科: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2024-04-27 09:56
业绩总结 - 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21和2022年度合并及公司财报[5][12] - 2021年度调减营收和成本4,424,778.63元,毛利调减0元[13] - 2022年度调减营收195,716,183.62元,成本同额调减,毛利调减0元[13] 数据调整 - 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营收调整后为554,075,968.92元[14] - 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营收调整后为407,813,888.61元[14] - 本次更正仅影响合并及公司利润表[14]
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最近一次独董培训的书面承诺(魏晓雁)
2024-04-27 09:56
公司治理 -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 -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独董候选人议案[1] - 提名魏晓雁为第九届独董候选人,其未获资格证但承诺参加培训获取[1]
立方数科: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4-04-27 09:56
会计差错处理 - 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监管局决定书,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规定[2] -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审议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议案[2] 业绩调整数据 - 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42.48万元[3] - 2022年硬件贸易业务收入19,571.62万元,占比32.45%,调减营业成本同额[3] - 2022年母公司营收更正后为554,075,968.92元,成本更正后为452,749,086.03元[4] 报表影响情况 - 2021、202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受影响[4] - 2022年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受影响[4][6] 审计意见 - 中兴财光华认为公司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会计差错更正情况[9]
立方数科(300344) - 2023 Q4 -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
2024-04-25 16:17
净利润修正 -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500万元至13,000万元,较前次预告的8,100万元至10,500万元有所扩大[2] -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220万元至12,720万元,较前次预告的7,820万元至10,220万元有所扩大[2] 资产减值影响 - 公司因商誉等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补提约2,500万元,导致净利润减少[4] 财务数据披露 -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5] 公司管理承诺 -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向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力度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6]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2
名 称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518000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2022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仅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未包含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和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立方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 ...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0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722000 名 称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号 主 题 词 汪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3022000 项良宝: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