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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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由第五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由第一至四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
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独立董事的聘任应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 合任职条件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
雷电微力(301050)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行为,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 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
雷电微力(301050)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具有 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 ...
雷电微力(30105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1] 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14][1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审计[17]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7] 业绩预告与临时报告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临时报告[20] 需披露情况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需披露[20][21]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23] - 已披露重大事件涉及交付或过户超约定期限三个月未完成需公告进展[24] 信息披露责任与机构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事务[27]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机构[27]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应在三个最先时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定期报告披露前需经多道程序,审计委员会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45][48] - 临时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需向董事长报告等,部分需经审议[50] 其他规定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52] - 公司信息披露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54] - 信息披露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负责组织[55]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56] - 公司对违规责任人处罚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案[66]
雷电微力(30105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 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 ...
雷电微力(301050)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投资审批标准 - 投资事项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6] - 投资事项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总经理提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审批[8]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投资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交易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有50%、10%的标准[6][8]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有50%、10%的标准,对应金额标准为超5000万元、超1000万元[6][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有50%、10%的标准,对应金额标准为超5000万元、超1000万元[6][8]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有50%、10%的标准,对应金额标准为超500万元、超100万元[6][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有50%、10%的标准,对应金额标准为超500万元、超100万元[6][8]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6] 低标准投资交易 - 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提案,董事长审批决定[10] 财务管控 -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详尽会计核算,按项目建明细账[18]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专项审计子公司[18] - 子公司会计核算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18] - 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18]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监督财务状况[18] 投资处置 - 公司在特定情况可收回或终止对外投资,终止时降低损失收回投资[19] - 公司在特定情况可转让对外投资[20][21] -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要合规,做好资产评估防资产流失[21]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公开前知情人员保密[22][23]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 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25][26]
雷电微力(30105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雷电微力(3010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公司依法 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 ...
雷电微力(301050)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8: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 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