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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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2024-04-23 20:44
证券投资决策 - 公司拟用不超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证券投资[1][2][4] - 投资期限自2024年4月22日起12个月内有效[6]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8] 投资相关审议 - 2024年4月22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议案[14][15] - 保荐机构对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17] 投资方式与风险 - 投资方式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等[5] - 证券投资存在收益不确定等风险[9][10] 风控措施 - 公司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风控措施[11]
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04-23 20:44
财务范围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2]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收总额100%[2] 制度建设 -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2] - 建立与经营模式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控管理制度[3] - 建立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政策[3] - 建立有效风险评估过程[5] - 建立控制程序明确授权和执行规范[5] - 制定采购管理制度[8] - 建立销售相关内控管理制度[8] - 建立技术开发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9] - 按ISO体系进行生产管理控制[10] - 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1] -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12] - 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2] -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2] -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3] 缺陷标准 - 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错报≥利润总额10%[15] - 财务报告内控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为利润总额5%≤错报<10%[15] 缺陷情况 - 报告期内无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及重要缺陷[17] -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20] 评价结论 -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有效财务报告内控[19] - 自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发出日无影响内控有效性评价结论因素[20] 保荐核查 - 2023年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内控制度[21] - 方正承销保荐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22] -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法规要求并有效实施[22] - 内控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内控情况[22]
维海德: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2024-04-23 20:44
审计机构情况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超66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1] - 2023年公司变更信永中和为年度审计机构,聘请费用65万元[2] 审计相关结果 - 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按准则编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 - 审计委员会审查内部审计工作未发现重大问题,审议财务报告认为真实公允[8][9] 各方评价 - 审计委员会认可信永中和,董事会认为其审计表现良好并按时完成年报审计[6][10]
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实施增资及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4-04-23 20:44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 继续实施增资及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对深圳点扬科技有限 公司继续实施增资及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实施增资及受让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战略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深圳 点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扬科技"或"标的公司")实施增资 888.89 万元,其中 120.12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768.7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使用 自有资金 1,25 ...
维海德: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23 20:44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 ...
维海德: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2024-04-23 20:44
关联资金往来 - 2023年初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余额2043.14万元[4] - 2023年累计发生额4907.66万元[4] - 2023年偿还累计发生额5689.10万元[4] - 2023年末余额1261.70万元[4] 应收账款 - 深圳市鹏创软件2023年末余额760.75万元[3] - 重庆维海德信息科技2023年末余额8.73万元[3] - VALUEHD (HONG KONG) CO., LIMITED2023年末余额14.26万元[3] - 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5.00万元[3] - 深圳市尺寸科技2023年末余额9.62万元[4] 其他应收款 - 北京维海德网络科技2023年末余额231.00万元[3]
维海德: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3 20:44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陈丹东、陈友春、刘超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深圳市 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丹 东、陈友春、刘超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
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4-04-23 20:44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预计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与关 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900 万元,关联交易的内容主要包 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服务和销售商品等。2023 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为人民币 290.46 万元。 | 关联 | | 关联交 | 关联交 | 年预计金 2024 | 本年年初截 | 年实际发生 2023 | | --- | --- | --- | --- | --- | --- | ...
维海德: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2024-04-23 20:44
募资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736.00万股,每股发行价64.68元,募资总额112284.48万元,净额104488.97万元[1] - 募集资金拟投项目总投资额49067.98万元[3] 项目变更 -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从深圳变更为东莞[4][5] - 新增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海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6] 决策审议 -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议案[10][11] - 保荐机构无异议,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2024-04-23 20:44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6.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 64.68 元,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