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3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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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4-04-25 22:44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通过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杨伟明先生召集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 董事韩挺先生、独立董事夏祖兴先生、独立董事徐跃增先生、独立董事于元良以 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普莱得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 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 ...
普莱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04-25 22:44
关联资助规则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审批披露[5] - 为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比例提供[5] - 关联股东未按比例提供资助,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对外资助审批 - 对外资助需书面协议,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6] -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7]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况需提交股东大会[7]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概述、对象情况、防范措施等[8] - 出现逾期未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10] 部门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风险调查、手续办理、后续跟踪等工作[11][1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等协助[12]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12]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责任,严重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16]
普莱得: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04-25 22:44
内部控制情况 - 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3] -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和营收占合并报表对应总额比例均为100%[5] 制度建设 - 公司建立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5] - 公司建立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形成制衡机制[7] - 公司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8] - 公司建立预算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8] - 公司建立信息与沟通及反舞弊机制[13] -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等多项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4] 风险控制 -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控制风险在可承受范围[10] - 公司针对资金使用等严格划分权限,重大业务集体决策审批[11] - 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12]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开展内审工作[13] 缺陷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以营收、资产总额衡量,分一般、重要、重大缺陷[20][21] -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分与利润表、资产管理相关定量标准及定性标准[22][23][24] 报告期结论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及重要缺陷[25][26]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内控信息[27]
普莱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4-25 22:4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 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 ...
普莱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04-25 22:44
会计政策变更 -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变更会计政策[1][2] 2023年数据 - 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影响金额均为280,774.71元[5] - 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为96,679.00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金额为 -96,679.00元[5] 2022年数据 - 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多项数据有调整[9] - 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调整[9] - 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有调整[10]
普莱得: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2024-04-25 22:44
各公司往来资金情况 - 浙江纽迈特期初807.48万元,累计233.31万元,偿还496.02万元,期末544.77万元[3] - 斯巴达工具(深圳)期初1549.71万元,累计1670.22万元,利息1532.10万元,偿还1687.83万元[4] 其他应收款情况 - 浙江纽迈特其他应收款期初1154.91万元,偿还1154.91万元[4] - 斯巴达(浙江自贸区)工具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3083.08万元[4] 总计情况 - 所有往来总计期初8120.29万元,累计7346.89万元,偿还5404.08万元,期末10063.10万元[4]
普莱得: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5 22:44
独立董事评估 - 公司董事会评估三位独立董事独立性[1] - 三位独立董事无其他职务且无利害关系[1] - 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1]
普莱得: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24-04-25 22:4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332C007565 号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普莱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普莱得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完整地反映普莱得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我们的责任是对普莱得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
普莱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04-25 22:44
内幕信息范围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2] - 内幕信息存续期为形成日至依法公开披露日[11]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11] 股票买卖限制 - 可知悉未公开财务信息知情人在特定时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20] - 可能知悉非公开重大事项知情人在特定时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20] 其他规定 - 公司存在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并制作备忘录[14] - 内幕信息流转需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17] -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39]
普莱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4-25 22:4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4]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4]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 资产转移 - 公司以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16] 超募资金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