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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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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偷”了我的“脸”?
虎嗅· 2025-06-23 18:5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 - 售楼处普遍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 用于记录看房者到访信息并作为佣金结算依据 摄像头覆盖前台 沙盘和洽谈区域 通常无显著提示标识 [3][5][8] - 系统通过多角度摄像头抓取客户人脸信息 存储期为1至3个月 支持口罩识别 并全程追踪客户动线数据 [5][20][21] - 技术供应商如明源云提供智慧案场解决方案 具备实时判客分客和渠道业绩追踪功能 合作开发商众多 [19][20] 行业合规性问题 - 开发商收集人脸信息时未明确告知用途 隐私协议中存在语焉不详的条款 且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8][10][17] - 行为违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涉及误导性采集和缺乏必要提示 [7][17][25] - 重庆和上海已有房企因违规收集人脸信息受罚 其中一例涉及收集1.2万条客户信息含5000条人脸数据 被处1万元罚款 [23][24] 商业模式与利益冲突 - 人脸识别用于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中介渠道客户 防止渠道飞单和内单外转 控制房企佣金成本 [13][15] - 中介确认系统直接影响佣金结算 客户若被识别为自然到访则无法享受中介返佣优惠 [12][13][16] - 部分中介通过家庭成员代看等方式规避系统 以保留佣金分成空间 [13] 替代方案与行业影响 - 专家建议采用门禁卡 密码或二维码验证等替代方案 结合VR看房减少对人脸识别的依赖 [27] - 需通过合同明确与第三方渠道商责任划分 并提供备选身份登记方式以平衡业务与合规需求 [27] - 当前做法可能侵犯购房者隐私权 信息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导致行踪轨迹和社交关系等敏感数据泄露风险 [24]
不得强制刷脸!新规施行:人脸信息存储达10万人的,需备案
南方都市报· 2025-06-05 08:30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新规 -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对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安全规范及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2] - 适用范围涵盖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 但境内研发、算法训练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2] - 立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人脸信息处理规则 -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事项 [3] - 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人脸信息处理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3]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但不影响撤回前的处理效力 [3]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 -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并制定专门规则保护其信息安全 [4] 信息存储与安全规范 - 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设备内 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取得单独同意 [5] - 存在非人脸识别技术替代方案时 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5] - 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以减少人脸信息收集 [5] 公共场所与隐私保护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必需 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6]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6] -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对接400余款App 用户可通过网号、网证替代详细身份信息 [6] 备案与监管要求 - 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的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6][7] - 备案需提交处理者基本情况、处理目的、安全措施、处理规则及评估报告等五类信息 [7] - 6月1日前存储量已达10万人的处理者需在7月14日前完成备案 [7]
管理办法来了!遭遇“强制刷脸”这样应对
新华网· 2025-06-03 13:41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人脸识别技术进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 [1] - 该《办法》提供了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的指导,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发展 [1] 技术应用规范与限制 - 确立非唯一验证原则,禁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4]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4]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4]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4] -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4] 法律规范体系完善 - 民法典明确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5] -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发布规定,明确人脸信息侵权认定规则 [6]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实施,对公共场所人脸信息处理进行规定 [6] - 2022年3月提出制定面部识别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 [6] - 多项国家标准出台,对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提出全生命周期规范要求 [6] - 2025年1月出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6] 滥用人脸识别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未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需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7] - 行政处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可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7] - 刑事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8] 维权指引 - 第一步:明确拒绝强制刷脸要求,保留证据 [9] - 第二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企业出示备案证明 [10] - 第三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1][12]
六月新规:人脸识别技术应有法可依
央视网· 2025-06-02 00:1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1] - 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个人充分知情、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1] - 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备案 [3] 人脸信息采集与使用规范 -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需提供其他非人脸识别的身份验证方式 [4]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4] - 公共场所的私密空间(如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不得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5][7] 人脸信息安全意识 -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泄露后无法更改 [9] - 需强化人脸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谨慎对待公共场所和手机应用的人脸信息采集要求 [9]
遭遇“强制刷脸”该如何应对?人脸识别新规明起施行
环球网资讯· 2025-05-31 22:1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范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提供便捷撤回方式 [2] - 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需在30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2] 特殊群体保护措施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7] - 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时,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4] - 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验证的,应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5] 公共场所采集要求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需依法合理确定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11]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11] 人脸信息安全风险 -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无法更改,危害持久且严重,可能威胁个人及公共安全 [12] - 个人需强化保护意识,避免随意分享含人脸信息的照片视频,对公共场所和应用的人脸采集要求保持谨慎 [14][16] 违法违规处理监管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9]
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快讯· 2025-05-30 20:13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政策 - 国家网信办发布公告要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需履行备案手续 [1] - 处理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1] - 备案时间要求为自2025年6月1日起存储量达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
网信办: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备案
快讯· 2025-05-30 20:08
人脸识别技术备案要求 -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1] - 自2025年6月1日起新达到10万人存储量的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1] - 2025年6月1日前已存储10万人脸信息的处理者需在2025年7月14日前完成备案 [1] -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需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 备案时间节点 - 新规生效时间为2025年6月1日 [1] - 存量处理者需在生效后44天内(截至7月14日)完成备案 [1]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宾馆客房的私密空间不得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05-30 06:09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 - 人脸识别技术在小区门禁、门店营销等场景广泛应用,但存在非法收集和售卖人脸信息用于犯罪的现象 [1] - 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日益加剧,特别是在人脸信息被滥用的背景下 [1] 新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网信办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填补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专门规则空白 [1][2] - 处理人脸信息需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2]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需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单独同意 [2] - 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2] - 实施非唯一验证原则,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2] 公共场所与私密空间的规范 - 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2] -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2] 特殊群体保护措施 -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 [3] -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需取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3]
完善无障碍服务,别让“刷脸”困住尊严(民生观)
人民日报· 2025-05-19 06:02
技术进步与特殊群体困境 - 盲人管先生因无法完成刷脸认证被拒绝办理手机卡 凸显特殊群体在技术应用中的困境 [1] - 人脸识别技术的标准化流程将盲人 面部毁容者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排除在外 [1] - 2023年9月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1] - 2025年6月将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1] 技术改进与服务优化方向 - 技术层面可探索指纹验证 声纹验证等替代方案 或通过深度学习优化算法提高识别准确率 [2] - 服务层面需加强一线员工培训 提升对特殊需求的处置能力 避免机械应对 [2] - 银行 医院 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景需提供更多人工服务和线下服务选项 [2] 政策法规与社会责任 - 法规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基础服务中为特殊群体提供必要支持 [1] - 政策导向体现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视 要求技术应用不得制造门槛 [1][2] - 全社会需共同解决科技服务普适性问题 通过法规和服务确保特殊群体权益 [2]
盲人办手机卡得睁眼刷脸?办事不能如此瞎要求
南方都市报· 2025-05-14 22:4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问题 - 盲人办理手机卡时被要求进行包含"眨眼"动作的人脸识别验证 尽管残疾状况肉眼可辨且持有效身份证件[1] - 盲人创业者因无法完成人脸识别导致营业执照申请受阻 最终被迫注销[1] - 老年痴呆症患者因无法完成"摇头"动作被银行拒绝办理业务[1] - 面瘫患者为激活医保卡需辗转多个线下窗口[1] 商业机构执行现状 - 部分营业厅已提供替代方案 残疾人可持身份证和残疾证拍照留档办理 无需人脸识别[2] - 商业机构不愿承担人工审核的微小成本 即便成本增量可忽略不计[2] - 现有技术解决方案包括"静默活体检测"和"无障碍人脸识别"技术[2] - 部分营业厅已实现指纹验证和人工审核双渠道办理[2] 政策法规进展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3] - 新规明确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3] - 处理特殊群体人脸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3] - 亟需建立配套问责机制 对拒绝提供替代验证的服务窗口进行处罚[3] 技术应用反思 - 技术进步本应为弱势群体赋能 但当前应用反而加剧其困境[1] - 信息化智能化导致传统人工办理渠道受阻[1] - 技术应用应首先考虑无法"达标"群体的需求[3] - 技术终极意义是提升人的尊严 而非制造新障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