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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20:33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 ...
密封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报告公允反映财务状况,且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性[1] 责任主体与差错认定 - 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若因未勤勉尽责导致年报重大差错,需按制度追责[2] - 年报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信息披露重大错误/遗漏、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等六类情形,涵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制度的行为[2]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值5%以上,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3][4] - 差错更正需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披露准则,董事会秘书需汇总资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4]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处理 - 会计报表附注或其他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时,需及时补充更正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原因并提交董事会审议[5]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追责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等四项原则,区分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董事长、董秘、财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主责[3][6]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主观恶意、阻挠调查等,从轻处理包括主动纠错、不可抗力等[6][7] - 追责形式涵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可附带经济处罚,结果纳入年度考核[7]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半年报差错追责参照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8]
三全食品: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3 22:19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 ...
大连重工: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 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