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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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微短剧创作应鲜明彰显未成年人保护价值取向
新浪财经· 2026-01-17 20:34
行业监管动态 -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 要求聚焦未成年人视角或以未成年人为核心角色的微短剧须扎根未成年人生活 尊重成长规律 遏制“成人化”倾向 聚焦权益保障 杜绝以童牟利 纠偏“工具化”倾向 严格审核把关 强化价值引领 抵制“娱乐化”倾向 [1] - 近期某微短剧因选用未成年演员饰演“替嫁新娘”且剧情包含违背伦理设定和成人化隐喻 上线后引发争议并遭多个平台下架 [1] - 一段时间以来 以“萌娃”“亲子”“重生少年”等为标签的未成年人类微短剧数量有所增加 同时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的倾向 [1] 行业内容创作要求与范例 - 聚焦未成年人的微短剧应利用节奏快、成本低、贴近受众、易于传播的特色优势 塑造贴合未成年人年龄与认知的角色形象 搭建连接童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2] - 微短剧《马背摇篮》以解放战争时期“马背上的摇篮”事件为原型 讲述了转移136名革命后代的故事 该剧在主题设置、内容把关、角色安排上做了许多“适未成年人化”的努力 获得积极评价 [2] - 微短剧《东北少年陈二狗》通过白血病患儿团团的坚韧与善意故事 传递人性温暖与正向价值 凸显了此类剧集的力量 [2] 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 行业应最大限度避免成人化、功利化题材 拒绝让孩子过早涉足婚恋、权谋等超出其理解范围的内容 可将镜头对准校园、家庭与成长冒险 [3] - 建议邀请儿童教育、心理学等领域权威专家参与创作 确保台词、情节、人物设定符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 [3] - 微短剧行业应自觉扛起社会责任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参演审核与权益保障机制 从剧本创作到拍摄制作都需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依法取得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 并配备专业监护与心理辅导人员 [3] - 通过做好上述工作 微短剧创作才能避免唯流量、泛娱乐化倾向 守住行业伦理底线 成为滋养未成年人成长的优质文化载体 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3]
法治日报评短剧7岁嫁人15岁生子
新浪财经· 2026-01-17 09:16
行业监管动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 旨在防止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 - 管理提示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等儿童形象 不得演绎“霸道总裁”等成人化剧情[1] - 管理提示要求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 宣扬成名要趁早、颜值即正义等观念[1] 行业现存问题 - 儿童类微短剧数量有所增加 但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等创作倾向[1] - 部分创作者将成人世界的复杂关系、价值观念植入儿童题材作品 使作品偏离正常轨道 例如包含“商业谈判”“家族继承”权谋算计或“霸道总裁”桥段[1] - 存在严重违背伦理的剧情设定 例如某短剧让11岁女童饰演“替嫁新娘” 剧情包含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1] - 部分家长存在侥幸心理盲目“造星” 可能支付高额培训费、包装费 并让孩子背上不应有的负担[1] 潜在影响与要求 - 拍摄或观看成人化剧情可能潜移默化地扭曲儿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1] - 创作者需摒弃“流量思维” 将正确价值观融入剧情 传递阳光向上的价值导向[1] - 平台需强化审核 对违规内容采取限流、下架等措施 并主动推送优质内容[1] - 家长需摒弃“造星”思维 让孩子在自由环境中享受童年[1]
法治日报:儿童类微短剧要避免“娱乐化”
新浪财经· 2026-01-17 08:13
行业监管动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 旨在防止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 - 监管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等儿童形象 不得宣扬以恶制恶等观念 不得演绎“霸道总裁”等成人化剧情[2] - 监管要求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 不得宣扬成名要趁早、颜值即正义等观念[2] 行业现存问题 - 儿童类微短剧在短视频平台日渐增多 部分作品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等创作倾向[1] - 部分创作者在流量裹挟下 将成人世界的复杂关系、价值观念植入儿童题材作品 例如包含“商业谈判”“家族继承”的权谋算计或“霸道总裁”桥段[1] - 存在严重违背伦理的创作设定 例如有短剧选用11岁女童饰演“替嫁新娘” 剧情包含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等内容 该剧在上线不久后因网友抵制而下架[1] 问题影响分析 - 儿童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拍摄或观看成人化剧情可能潜移默化地扭曲儿童对世界的认知[1] - 部分家长以侥幸心理盲目“造星” 可能因支付高额培训费、包装费而遭受经济损失 同时会让孩子背上不应有的负担 影响其身心健康和成长[1] 各方责任与要求 - 创作者需摒弃浮躁的“流量思维” 将正确的价值观融入剧情 传递阳光向上的价值导向[2] - 平台需强化审核 及时对违规内容采取限流、下架等措施 并主动推送优质内容[2] - 家长需摒弃“造星”思维 让孩子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童年[2] - 在未成年人保护面前 流量必须让路 营销必须合规 创作必须回归本位[2] 法规依据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 禁止制作、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2] - 法规要求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2] - 此次管理提示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落地 将相关规定转化为更具体的创作和审核标准 也是对现有乱象的精准纠偏[2]
儿童类微短剧要避免“娱乐化”
新浪财经· 2026-01-17 03:06
行业监管动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 旨在防止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 - 管理提示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等儿童形象 不得宣扬以恶制恶等观念 不得演绎“霸道总裁”等成人化剧情[1] - 管理提示要求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 不得宣扬成名要趁早、颜值即正义等观念[1] - 此次管理提示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现有法律法规的细化落地和精准纠偏[1] 行业现存问题 - 儿童类微短剧在短视频平台日渐增多 但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等不良创作倾向[1] - 部分创作者将成人世界的复杂关系、价值观念植入儿童题材作品 例如包含“商业谈判”、“家族继承”的权谋算计和“霸道总裁”桥段[1] - 存在严重违背伦理的剧情设定案例 例如某短剧选用11岁女童饰演“替嫁新娘” 剧情包含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等内容[1] - 部分家长存在侥幸心理 盲目“造星” 可能支付高额培训费、包装费 并让孩子背上不应有的负担[1] 潜在影响分析 - 儿童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拍摄或观看成人化剧情可能潜移默化地扭曲儿童对世界的认知[1] - 背离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娱乐”成为一种侵害 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 各方责任与建议 - 创作者应摒弃浮躁的“流量思维” 将正确的价值观融入剧情 传递阳光向上的价值导向[1] - 平台应强化审核 及时对违规内容采取限流、下架等措施 并主动推送优质内容[1] - 家长应摒弃“造星”思维 让孩子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童年[1] - 在未成年人保护面前 流量必须让路 营销必须合规 创作必须回归本位[1]
全网震怒!短剧选用11岁女童饰演替嫁新娘,已被紧急下架!律师:该剧已明确触碰红线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15 09:50
事件概述 - 一部名为《逼锦鲤替嫁活阎王,相府气运全断了》的短剧因内容问题引发公众强烈不满,该剧选用了11岁女童饰演“替嫁新娘”,剧情包含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等严重违背伦理的设定[4] - 剧中存在多处男女主搂抱、牵手的肢体接触镜头,故事线充斥“养成系”、“大婚圆房”等成人化隐喻[4] - 事件曝光后,该剧已在多个平台被下架,无法查询或显示“本剧已下架”[6] 内容违规分析 - 该剧内容明确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中严禁渲染未成年人成人化情感的规定[9] - 该剧直接违背了广电总局关于儿童不得出演成人化剧情的要求[9] - 若调查证实剧中的特定身体接触构成了对儿童演员的实际猥亵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面临刑事追诉[8] 监管回应与行动 - 红果短剧客服在接到反馈后表示,后续会加大对短剧的审核力度,但对具体审核制度暂不清楚[5]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作人员在接到反馈后,已记录相关情况[5] -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于1月8日发布了针对儿童类微短剧的管理提示,要求遏制“成人化”倾向、纠偏“工具化”倾向、抵制“娱乐化”倾向[11] 行业监管新规要点 - 内容创作红线:儿童类微短剧不得为制造冲突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的儿童形象,宣扬以恶制恶、权谋算计等观念[11] - 严禁成人化剧情:严禁以儿童身份演绎“霸道总裁”、参与“校园霸凌”、展现“挑动对立”等成人化剧情[11] - 禁止商业炒作与剥削: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宣扬成名要趁早、颜值即正义,诱导家庭支付高额费用[11] - 保护儿童演员:不得安排儿童演员超负荷拍摄和出演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暴力、惊悚、情感纠葛等戏份[11] - 内容导向要求:避免以搞笑娱乐之名制作缺乏逻辑、脱离儿童认知的庸俗低俗内容,杜绝假借艺术想象宣扬功利化成长理念[12] - 监管目标:此次管理提示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防止因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13]
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强制报告制度核心逻辑
新浪财经· 2026-01-15 05:48
文章核心观点 - 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对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全面综合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 - 强制报告是一项针对特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非义务主体虽无强制责任但被鼓励参与保护 [1] -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承担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推动制度落实需要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也鼓励非义务主体通过报告、救助等方式参与 [1] - 强制报告作为法定义务与见义勇为作为道德表彰性质不同,但在个案中可以同步认定,对相关行为的同步认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1] 制度意义与法律依据 -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制度后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 [1] - 制度旨在促使相关主体及时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及面临危险的情形,以更好地促进对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 [1] - 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关爱,是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义务主体界定 - 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 - 《意见》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1] - 此项义务针对特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并非针对一般社会公众或普通成年公民 [1] - 对于社会公众,法律鼓励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参与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1] 法律责任与制度落实 -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1] - 推动制度落地,义务主体必须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 - 非义务主体虽无法律强制责任,但基于立法精神和道德责任,被鼓励采取主动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进行临时救助、提供线索和证据等方式参与保护 [1] 义务与见义勇为的认定 - 强制报告是一种法定义务,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高尚道德行为的肯定与表彰,两者性质不同 [1] - 在具体个案中,存在行为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之外又积极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行为的情形,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评价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1] - 对网约车司机苗师傅的行为同步认定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和见义勇为,既是对公民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 [1]
持续擦亮平安底色 倾力守护万家灯火
新浪财经· 2026-01-15 05:48
文章核心观点 - 政法机关在过去一年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和防范各类风险,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1][2][3][4][5] 保安全 - 在缅甸妙瓦底地区开展联合清剿行动,2025年以来累计押解回7600余名中国籍涉电诈犯罪嫌疑人,并拆除KK园区494栋涉赌诈建筑 [2] - 部署“净网”“护网”专项工作,严打网络谣言和黑客犯罪,以捍卫网上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网络安全 [2] - 公安部部署“昆仑-2025”专项工作,打击环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检察机关同期立案食用农产品安全公益诉讼2800余件,占食药安全公益诉讼立案总数的12.7% [2] - 2025年1月至9月,人民法院受理诈骗犯罪一审案件7.1万件,同比上升7.8%,同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罪犯7.7万人,同比下降4.86% [2] - 司法行政系统深化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等工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衔接联动,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 解纠纷 - 2025年全国县级综治中心推动化解矛盾纠纷976.4万件,实现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只进一扇门” [3] - 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法院先行调解案件478.2万件,调解成功312.8万件,先行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率超过90% [3] - 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6万个,人民调解员310万人,解纷队伍不断壮大 [3][4] - 人民法院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方式协同多元力量化解涉农、涉企等领域纠纷 [4] - 检察机关通过检力下沉、公开听证等方式深入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4] 防风险 - 政法机关结合冬季平安建设重点,努力消除群众出行、消防等领域安全隐患 [5] - 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减少9.74%,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减少1.85%,实现连续多年走高后的首次“双下降” [5] - 上海公安研发智能模型挖掘社会治安风险,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模型排查重大责任事故应立案未立案等隐患,推动风险防控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监督 [5]
惹众怒的短剧,已下架
新浪财经· 2026-01-14 21:25
据中国青年报,近期,一部名为《逼锦鲤替嫁活阎王,相府气运全断了》的短剧,引发众怒。 据报道,该剧选用了年仅11岁的女童饰演"替嫁新娘",剧情还包含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等严重违背伦理的设定。 不少网友发现,剧中存在多处男女主搂抱、牵手的肢体接触镜头,故事线更是充斥"养成系""大婚圆房"等成人化隐喻。 该剧上线后,不少网友表示:无法接受! 1月14日,记者搜索发现,该剧在多个平台已无法查询,部分平台显示"本剧已下架"。 中国网络文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执业律师缪蒙京告诉记者,从法律视角审视,该剧已明确触碰红线:其内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及《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中严禁渲染未成年人成人化情感的规定,也直接违背了广电总局关于儿童不得出演成人化剧情的要求。行政层面,下架、罚 款等处罚是必然结果。 缪蒙京指出,更为严重的是,视频中呈现的特定身体接触,可能使得事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若后续调查证实,这些接触并非艺术表演的必要范畴,而是 构成了对儿童演员的实际、具体的猥亵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如直接行为人、知情并放任的导演或制片)将不再仅承担行政责任,而是面临刑事追 诉,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这是本案 ...
严禁“啃小”式商业炒作
中国经济网· 2026-01-14 13:38
近日,针对儿童类微短剧数量增多但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倾向的情况,广电总局发布提示,明 确禁止塑造腹黑、心机等不良儿童形象,严禁儿童出演"霸道总裁",参与"校园霸凌""挑动对立"等成人 化剧情。提示还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 护其身心健康发展。 ...
遏制儿童类微短剧成人化工具化倾向
新浪财经· 2026-01-14 05:5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记者孙蔚)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防止因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近日,国家 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聚焦以儿童视角或以儿童作为核心角色的微短剧创作,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 提示。 第三,严格审核把关,强化价值引领,抵制娱乐化倾向。立足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鼓 励创作贴近现实、寓教于乐、厚植爱国情怀、有益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生动展现新时代少年儿童 积极向上精神风貌的优秀微短剧。加强儿童类微短剧管理,调控总量,提升质量,守住童心、童真的底 色。避免以搞笑娱乐之名,制作缺乏基本逻辑,脱离儿童认知的庸俗低俗内容。杜绝假借艺术想象之 名,宣扬功利化成长理念。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均对保护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此次管理提示是对现有法规的细化落实,将这些原则具体化到了微短 剧这一新兴且快速发展的领域,填补了细分领域的监管空白。 广电总局表示,近期,以"萌娃""亲子"为标签的儿童类微短剧数量有所增加,且存在成人化、工具化、 娱乐化等创作倾向。为此,广电总局作出管理提示:第一,扎根儿童生活,尊重成长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