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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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6-02-07 06:50
文章核心观点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朱旭华因减持股份时触及披露义务但未及时公告,被浙江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 - 公司及涉事股东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提升合规意识,并强调该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3] 决定书内容与违规事实 - 股东朱旭华作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于2025年12月24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但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 [1] - 相关信息迟至2026年1月13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 - 浙江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决定对朱旭华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朱旭华被要求于2026年2月1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1] 公司及相关方的说明与后续措施 - 股东朱旭华未及时公告事项主要系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则条款理解不到位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或规避披露的情形 [2] - 在减持前,股东已及时披露了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股份变动信息 [2] - 股东朱旭华高度重视此事,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公司将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关键人员合规意识,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2]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 -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绿城代建楼盘停滞调查:“16%高息”隐秘资金路径浮现,信披合规存疑
华夏时报· 2026-01-23 00:00
项目现状与财务损失 - 项目已由“绿城·桂语江南”更名为“天鸿·甲第观澜”,仍在运营但交付严重延期,原定2023年底交付的六百余套房产逾期未交付 [1][4][6] - 项目房价较2020年开盘时(18000元—35000元/平米)下降约40% [1] - 项目因销售回款远未达预期且错过最佳销售时机,造成重大财务损失:协议约定两年应销售回款21.81亿元,实际仅回款9393万元;剩余未售商品房价值从近21亿元贬值至约12亿元,贬值损失超过8亿元;加上土地成本、资金成本及垫资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 [7] 合作模式与争议 - 2019年,鸿柯公司与绿城中国采用“融资+代建”双主体合作模式开发唐山地块:由沈阳全运村与鸿柯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取得公司经营决策权;由绿城管理控股有限公司(绿管公司)签订代建合作协议 [8] - 鸿柯公司称合作基于对绿城品牌及高管的信任,但后续发现沈阳全运村派驻的执行董事并非房地产专家,而是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基层员工 [9] - 绿城方面解释,沈阳全运村是其子公司,代表绿城执行项目,项目收益归属绿城体系,通过其进行资金出借是财务与法务的合法安排 [9][13] - 但公开信息显示,沈阳全运村与绿城中国无直接股权关联,法律人士指出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违规资金拆借 [9][17] 资金安排与合规性质疑 - 沈阳全运村以“明股实债”形式向鸿柯公司注资6亿元人民币,年化利率16% [15] - 专业机构报告显示,该笔借款中5亿元来自绿城方面向沈阳全运村提供的无息借款,另外1亿元来自绿管公司 [15] - 查询绿城中国与绿管公司2019至2020年公告及财报,未发现关于该笔借款的披露 [15] -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港交所规则,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可能涉及违规;若资金拆借收取高额利息,可能存在问题 [15][16][17] 各方立场与责任界定 - 鸿柯公司及材料供应商指责绿城主控期间遗留问题多、不配合交接,导致项目拖延并造成巨额损失,供应商被拖欠数百万元货款 [1][7] - 绿城方面(刘女士)表示,项目困境主因是市场形势急转直下、房价大跌,公司出于谨慎经营采取了止损措施;绿城自身持有项目10%股权,也是利益相关方 [10][11] - 绿城强调其角色为代建方和品牌输出方,法律责任主体是项目开发商(委托方),已因委托方违约终止协议并要求其移除绿城品牌、履行对业主告知义务 [11][12] - 购房业主表示因信任绿城品牌而购房,但面临项目烂尾风险,每月偿还数万元房贷却交房无期,且找不到明确的责任追偿方 [14] 高管参与与调查进展 - 时任绿城中国执行董事、总裁周连营,董事耿忠强等高管被指深度参与了项目决策流程 [8] - 利益受损方质疑上述高管利用其上市公司高管及国有股东代表的“双面身份”在项目中扮演了不当角色 [15] - 针对项目合作方关系、资金安排及信息披露的争议,案件已提交相关部门,调查仍在继续 [19]
蓝思科技微信公众号“剧透”新业务,存在信批“瑕疵”?
深圳商报· 2026-01-13 19:37
公司动态与市场反应 - 蓝思科技于1月13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蓝思科技:创新材料引领太空算力新基建》,介绍了公司近期的多款新产品,包括核心参数、应用场景、产品优势及市场空间 [1] - 该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截至1月13日收盘,累计涨幅已超过100% [1] - 1月13日,蓝思科技股票成交额达到107.47亿人民币 [2] - 信维通信于去年12月14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深耕商业卫星,加速第二成长曲线发展》,提及了公司新的业务布局 [5] 信息披露合规性质疑 - 市场人士质疑,上市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披露新产品等重大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未通过法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8]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众号等非指定渠道不能成为重大信息的首次披露平台 [8] - 过往存在因类似信披渠道违规而受监管处罚的案例,例如中贝通信在2023年8月因多次通过微信公众号先于法定渠道发布重大信息,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9] - 另一案例为金龙羽在2025年5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签订10万支能量密度达500Wh/kg的EC01固态电芯订单的消息,导致股价在6个交易日内4次涨停,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公司相关责任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9] 行业规范与提醒 - 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披露渠道的合规性是信息披露合规的首要前提 [10] - 市场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杜绝通过非指定渠道提前泄露重大信息,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 [10]
大洋生物: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对公司股东杨兴礼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19:38
监管措施 - 浙江监管局对股东杨兴礼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明泰、杨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因其合计持股增加百分之一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1] - 违规行为涉及杨兴礼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后,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份 [1] - 监管要求相关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杜绝再次违规 [2] 公司回应 - 公司及时向相关股东传达监管决定信息,并提醒其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 [2] - 本次监管事项不涉及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2] 法律程序 - 相关股东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但监管措施不因复议或诉讼停止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