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终止上市

搜索文档
*ST天茂: 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8 23:17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3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调整,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若《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未能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请各位股东在股 东会表决时做出慎重决策。 股东会的异议股东及其他股东将不能获得现金选择权。 (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7.4 条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通过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方式下,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自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停牌(即 8 月 14 日开始停牌),可以在股东 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根据《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7.8 条、第 9.7.9 条相关规定,深交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终止上市申请文 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深交所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上市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 ...
*ST天茂: 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8 23: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ST天茂 公告编号:2025-035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 一程序办理委托手续。本次线上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4 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 午 9:15 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 3:00。本次线下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每日 9:30-17:00。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征集对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所有议案 表达同意意向的表决权,具体议案名称如下: (二)征集理由 公司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此外,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注销回购股份注册资本的变 ...
*ST天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财务顾问意见(上网)
证券之星· 2025-08-08 23: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动终止上市的财务顾问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 A 股股票在深交所 的上市交易,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 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天茂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申请以股东会决 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财务顾 问意见。 天茂集团已声明向本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上述声明以及截至本财务顾问意见出具日可公开获取 的信息作出的,对日后该等情形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本财务顾问意见仅供本次天茂集团主动终止上市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财务顾问意见不构成对天茂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作出 的任何投资决 ...
*ST天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上网)
证券之星· 2025-08-08 2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在天茂集团拟主动终止上市 项目中担任天茂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天茂集团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 动撤回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上市交易,并在股 票终止上市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