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买单出口
icon
搜索文档
买来的出口数据:耗费地方财政,对经济无实质带动
第一财经· 2025-12-29 18:25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揭示了外贸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买单出口”灰色产业链 即外贸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 从报关中介手中购买真实的出口数据 以此套取地方政府基于海关出口数据发放的奖补资金[3] - 该行为导致地方外贸出口数据严重失真 消耗财政资源却未对地方经济产生实质性带动 其背后往往有地方商务部门的默许甚至主导 存在政绩冲动[3][8] - 国家近期已出台多项新规 旨在从税收和报关信息报送等环节遏制“买单出口” 相关公司的获利空间和合规风险因此发生显著变化[18][19] “买单出口”的操作模式与产业链 - “买单出口”指空壳公司向报关中介支付费用 将真实货主(通常是无出口资质的中小出口商)的出口货物 套用空壳公司名称进行报关 从而在海关生成出口数据[5][6] - 空壳公司随后依据海关数据 向地方商务部门申领出口奖励 奖励标准约为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7] - 产业链利润核心来源于地方政府补贴 空壳公司在获取奖补资金后常迅速注销以逃避税务稽查[7] - 报关中介手握大量出口数据 在政府需要数据“开门红”时 数据供需会影响购买价格 成本有时甚至超过政府补贴[9][10] 地方政府的角色与态度 - 多地商务部门对“买单出口”知情且态度暧昧 部分案例显示地方商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 甚至主动要求企业配合完成出口数据指标[3][9] - 有地方商务局公职人员明确表示有出口额度绩效需求 并询问企业能否提供支持[9] - 补贴发放门槛低 多地实行“免申即享” 审核主要依据海关出口数据 对企业是否实际经营、本地纳税或缴纳社保无要求[14] - 当税务部门提示风险时 地方商务局曾出面协调 并以“全国都是同样操作方式”、“为区里经济指标做了贡献”等理由为企业辩护 希望税务部门既往不咎并兑现奖补[10][11] - 部分案件中存在利益输送 有地方商务局、海关官员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协助或默许“买单出口”而被判刑[12] 涉及的司法定性争议 - 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指控为诈骗罪 但各地判决不一 也有被判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14][15] - 被告方及律师常辩称其行为是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政绩 出口数据真实对应货物 且获得政府部门认可 因此不构成诈骗[7][9][14] - 有律师指出 在商务部门授意下进行的“买单出口” 是一种总量不变、地区间数据重新分配的数字游戏 实现了国家稳外贸和地方要政绩的双重目标[16] 近期监管政策变化与影响 - 2025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及虚构出口业务等行为[18] - 2025年8月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否则由发货人承担纳税义务[18] -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文规定 代理出口企业若未准确报送委托方信息 相关出口将被视同自营 并由其就全额出口货值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19] - 新规大幅压缩了“买单出口”公司的获利空间 并使其合规风险陡增[19] - 专家指出 政府应慎用外贸奖励政策 重在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纠正追求虚假数据的政绩观[20]
买来的出口数据:耗费地方财政,对经济无实质带动
第一财经· 2025-12-29 13:2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外贸领域存在一种被称为“买单出口”的灰色操作 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从报关中介处购买真实的出口数据 以此套取地方政府基于海关出口数据发放的财政奖励 这种行为导致外贸数据严重失真 且在一些案例中得到了地方商务部门的默许甚至主导[1][3][7] “买单出口”的操作模式与产业链 - “买单出口”的具体流程是 空壳公司将企业资料发给报关行 由报关行将真实货主(通常是无出口资质的中小出口商)的货物 套用空壳公司名义制作报关单并提交海关 从而生成归属于空壳公司的海关出口数据[3] - 真实货主公司通常只关心货物能否顺利出口 并不关心具体使用哪家公司的名义报关 这为数据买卖提供了空间[3] - 产业链的利润核心来源于地方政府对出口贸易的财政补贴 企业主向报关中介支付“出口买单”价款 同时向商务部门申领奖励[3][4] - 为逃避税务稽查 涉案公司在领取奖励金后通常会迅速注销[4] 涉及的地方政府行为与动机 - 不少案例显示 地方商务部门对此类行为态度暧昧 存在默许甚至主导的情况[1] - 地方政府的核心动机是完成出口数据指标和政绩考核 有地方商务局公职人员直言有一般贸易出口额度的绩效需求 并主动寻求企业“支持”[7] - 地方商务部门会直接向企业下达出口数据指标 并通过微信实时调控报关量和节奏 以应对“开门红”等时段的数据需求[7] - 个别月份政府为争抢数据“开门红” 会推高“买单”数据的价格 导致企业购买数据的成本有时甚至超过政府补贴[8] - 在补贴发放审核上 一些地方实行“免申即享” 主要甚至唯一依据就是海关出口数据 对企业是否在当地实际经营、纳税或缴纳社保并无要求[12] 涉及的案件规模与司法定性 - 已披露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例如某内陆省份案件涉案金额过亿元人民币 西南某省份案件涉及骗取奖补资金超过2亿元人民币[2] -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最常见的是被指控为诈骗罪 但也有判例以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13] - 有案件被告方及律师辩称 其行为是在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经济指标 且地方相关部门知情甚至主导 因此不构成诈骗[4][7] - 部分案件中还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 例如有地方商务局局长通过调整出口数据、收受“干股”分红受贿数百万元 也有海关官员按补贴额10%-20%的比例索要好处费[10][11] 政策影响与行业新规 - 2025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以及虚构出口业务等行为[14] - 2025年8月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否则由发货人承担纳税义务[14] - 根据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文 若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委托方信息 相关出口将被视同自营 并由代理企业就全额出口货值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这大大压缩了“买单出口”的获利空间并增加了合规风险[15] - 专家指出 新规有助于打击“假自营真代理”行为 扰乱外贸管理秩序 并建议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以识别异常数据[15] - 专家同时呼吁政府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完善考核机制 慎用外贸奖励政策 将重点放在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上[16]
“亿元骗补案”背后的出口数据灰色地带
第一财经· 2025-11-27 21:39
文章核心观点 - 外贸出口领域存在通过“买单出口”方式购买真实出口数据以套取地方政府出口奖励补贴的灰色产业链 [3] - 武汉一诈骗案涉案金额过亿元,暴露了地方政府为完成出口指标而默许甚至主导此类操作的现象 [3][6] - 各地政府对“买单出口”的定性及司法处理存在显著差异,反映出政策执行与监管的不统一 [16][17][18] 案件基本情况 - 案件涉及9名被告,主犯石某在湖北跨境物流行业深耕多年,曾投资6亿元建设日邮物流枢纽中心 [5] - 2017至2023年间,被告在湖北、湖南多地注册90余家空壳公司,通过报关中介将外省企业出口数据套用至本公司名下 [6] - 主要诈骗手段为按出口货值1美元奖励约3分人民币的标准申领政府补贴,涉案总金额约1.05亿元 [6][7] - 粗略估算,上亿元补贴对应的出口额达数百亿人民币 [7] “买单出口”的操作模式 - 沿海地区无出口资质的中小出口商委托报关行,将货物以空壳公司名义报关,生成海关出口数据 [9] - 空壳公司向报关行提供企业资料及委托书,由报关行制作报关单等文件完成出口流程 [9] - 真实货主不关心具体报关抬头,报关中介掌握大量出口数据并可进行交易 [9] - 此类空壳公司出口额巨大但无纳税及退税申报,易被税务部门视为异常 [9] 地方政府角色与态度 - 被告方供述及证据显示,多地商务部门对“买单出口”知情,甚至有官员进行“明示”或“暗示” [11] - 商务部门有完成一般贸易出口额度的绩效需求,主动寻求企业支持以完成指标 [11] - 政府补贴发放普遍采用“免申即享”模式,仅依据海关出口数据,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无要求 [17] - 当企业被税务部门核查时,商务局曾出面协调,并肯定企业为经济指标做出的贡献 [13][14] 各地司法实践差异 - 同类案件在司法定性上存在分歧,有的地区判定为诈骗罪,有的则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17][18] - 广东省中山市判例中,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 - 广东省梅州市判例中,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得到经信局认可,未采纳诈骗罪指控 [18] -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行为实质是出口数据在地区间的重新分配,国家外贸总量并未受影响 [19]
“亿元骗补案”背后的出口数据灰色地带
第一财经· 2025-11-27 20:08
文章核心观点 - 外贸出口补贴政策催生了“买单出口”产业链,即通过购买真实出口数据套取地方政府奖励,该行为在多地长期存在且涉案金额巨大[1] - 地方政府部门对“买单出口”行为可能知情甚至主导,商务部门为完成出口指标绩效与相关企业形成默契合作[9][10] - 司法实践中对“买单出口”的定性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认定为诈骗罪,部分地区则判处其他罪名,显示政策执行和监管标准不统一[14][16] 案件基本情况 - 武汉石某等人涉嫌通过设立90余家空壳公司,购买外省出口数据骗取湖北多地政府出口奖励,涉案金额达1.05亿元[3][4][5] - 案件涉及2017年至2023年间湖北省多个县市及湖南省株洲市,采用“1美元出口补贴3分人民币”标准,对应出口额达数百亿元[4][5] - 被告人通过报关中介将真实货主出口货物套用空壳公司名称报关,生成海关出口数据后申领补贴并迅速注销公司[4][5][7] 政企互动模式 - 商务部门为完成出口指标主动寻求企业支持,明确表示通过“代理出口”方式完成外贸数据任务[9][10] - 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遇到税务核查时会出面协调,商务局曾与外贸服务平台商议应对税务部门风险提示函的具体措施[11][12] - 补贴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机制,仅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无需审核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为套利行为提供便利[14] 行业操作手法 - “买单出口”技术门槛低但需政商关系和资金实力,中介掌握大量出口数据并形成价格波动,旺季时成本可能高于补贴[10] - 操作流程包括空壳公司向报关行提供资料,制作报关单套用“无主”出口货物,真实货主不关心具体报关抬头[7] - 空壳公司出口数额巨大却不申报退税,易被税务部门视作异常,但商务部门认为这是“全国同样操作方式”[11] 司法实践差异 - 广东中山市2021年判例中被告人因骗取2800余万元补贴被判处诈骗罪,而广东梅州市判例则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4][16] - 云南当前有同类案件审理中,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被告被指控通过100多家空壳公司虚构进出口业绩[15] - 法律界认为在政府知情或主导情况下,行为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实质是“总量不变的数字游戏”[16]
你的外贸利润,可能正被这9个税务陷阱吞噬
搜狐财经· 2025-11-23 18:06
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 1039模式是允许无票货物合规出口的严格通道,而非免税天堂,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商户小批量货物,并需在认定地海关报关[2] - 大型企业或高价值货物为避税而采取化整为零伪报1039或异地报关的行为,实质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逃避应税义务[2] 买单出口风险 - 买单出口指将货物交由第三方以其名义出口,导致企业出口数据、资金流水与报关信息脱离,切断了税务链条[5] - 该行为风险包括无法享受合法出口退税、面临补缴增值税风险,以及在稽查或涉诉时无法自证货物来源与归属[5] 资金回流合规 - 即使报关环节合规,若境外销售收入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分拆等非正规渠道回流,仍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9] - 非正规资金回流还涉嫌洗钱,并导致无法证明出口收汇,使出口退税申请被拒甚至被追缴已退税款[9] 出口退税责任 - 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保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收汇水单等单证真实、齐全且信息一致,申报不实即构成骗税[11] - 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高报价格、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退税属于刑事犯罪[11] 视同内销征税 - 对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收汇或未取得进货发票,需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14] - 企业误以为所有出口都自动免税而忽略此项申报义务,将导致少缴税款,并面临滞纳金和罚款[14] 海外仓数据合规 - 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其销售数据需与出口申报数据匹配,低报出口价格但平台真实销售数据不符易被大数据比对发现[16] - 出口价格与真实销售数据严重不符的行为,易被认定为价格瞒骗[16] 商品税号归类 - 商品税号直接决定出口监管条件、退税率和关税,归入错误税号以获取更高退税率或逃避管制是高风险行为[19] - 故意归错税号一经查实,将面临追缴税款,并可能构成走私行为[19] 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 - 综试区享有的无票免税、核定征收等便利政策有严格适用范围,超出政策适用或未按要求申报将导致优惠被取消[22] - 企业超出政策适用或未合规申报,将需要补缴全额税款及滞纳金[22] 合规体系动态性 -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不断更新,合规是动态过程,企业需同步迭代其合规体系而非沿用过去经验或偏门方式[27] - 不关注最新法规动态将导致企业违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