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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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企业将退市!代表人诉讼步入常态化,年内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标的超250家
证券时报网· 2025-12-24 13:00
公司面临监管处罚与投资者索赔 - 科创信息于12月23日晚公告收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除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后续还将面临适格受损投资者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1] - ST惠伦因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以及2021年、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被广东证监局拟处以300万元罚款 [5] - ST嘉澳因子公司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将面临550万元罚款 [5] 投资者索赔现状与规模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达256家(含股票和债券)[3] - 在256家可索赔公司中,有50家公司已胜诉或调解且仍在索赔有效期内,206家公司处于可起诉但未出判决的状态 [6] - 索赔案件参与投资者数量庞大,例如金通灵案涉及投资者约5万名,*ST美尚特别代表人案涉3.3万余人,康得退案超8000名投资者加入 [8] - 索赔金额显著攀升,ST信通、ST长园等案索赔额均超4亿元,康得退案更有望成为首起百亿级维权案,远超乐视网40余亿元的纪录 [8] 诉讼时效与关键时间节点 - 2025年年底前,将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正式届满,投资者需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3] - 具体公司时效届满日期为:退市中昌(12月27日),海陆重工、远程股份(12月28日),扬子新材、新宁物流(12月29日),退市运盛(12月30日)[7] - 即便公司退市,投资者的维权通道也未关闭,退市并非责任主体的“免责金牌”[7] 投资者维权机制的新特征 - 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后,投资者维权热情高涨,破千投资者参与的案件已成常态 [8] - 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普通+特别”双轨落地,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普通代表人诉讼为“明示加入”模式 [8][9] - 为破解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问题,起诉对象已延伸至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全链条主体,例如康得退案被告达40名,ST旭电案将定增主承销商纳入追责范围 [9] - 案件争议焦点日益复杂,涵盖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专业问题,且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 [9] 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待完善之处 - 个别地区存在多年“普遍性不立案”的现象,部分案件受理后长期无法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延长了维权周期 [11] - 投资者诉讼时效常因司法解释里的特殊限定被缩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较大 [11] -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缺乏细化司法解释,案件推进中面临管辖界定、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 [11] - 投保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缺乏明确的发起标准,建议细化案件筛选、启动流程等标准 [12] - 针对“小作文”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问题,当前行政监管案例较少,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更是空白,建议推动此类案件的支持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12]
年内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标的超250家
证券时报· 2025-12-24 08:37
核心观点 - 在“零容忍”的监管背景下,证券代表人诉讼已步入常态化,投资者维权意识与能力显著提升,可索赔的证券标的数量庞大且索赔金额屡创新高,但维权过程中的部分程序与规则细节仍有待优化以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 [1][2][9] 监管执法与公司违规现状 - 监管机构持续以“长牙带刺”的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1]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含股票和债券)达256家 [1][4] - 具体违规案例包括:ST惠伦因未披露资金占用、年报重大遗漏及虚增成本费用与收入,导致2020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拟被处以300万元罚款 [3];ST嘉澳因子公司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等,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将面临550万元罚款 [3] 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与时效 - 《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5条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三类证券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 对应民事案由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诉讼时效均为三年 [4] - 根据新司法解释,即使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同步计算 [4] - 2025年年底前,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将正式届满,包括退市中昌(12月27日)、海陆重工与远程股份(12月28日)、扬子新材与新宁物流(12月29日)、退市运盛(12月30日),投资者需在此前主张权利 [1][5][6] - 即便公司退市,投资者的维权通道也未关闭,退市并非责任主体的“免责金牌” [4] 当前投资者维权的新特征与趋势 - 维权案件数量与索赔金额同步攀升: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后,破千投资者参与的案件已成常态,例如金通灵案涉及投资者约5万名,*ST美尚特别代表人案涉3.3万余人,康得退案超8000名投资者加入 [7] - 索赔规模水涨船高:ST信通、ST长园等案索赔额均超4亿元,康得退案更有望成为首起百亿级维权案,远超乐视网40余亿元的纪录 [7] - 代表人诉讼实现常态化:新《证券法》确立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双轨制已落地,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8] - 追责范围拓宽至全链条主体:为破解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问题,起诉对象已从发行人延伸至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例如康得退案被告达40名,ST旭电案将定增主承销商等37方列为被告 [8] - 案件专业性与复杂性提升:争议焦点不再局限于“三日一价”,而涵盖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专业问题,且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 [8] 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待完善的细节 - 诉讼程序效率有待提升:个别地区存在多年“普遍性不立案”的现象,部分案件受理后长期无法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延长了维权周期 [10] - 建议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明确案件立案、开庭、判决的时限要求,并对“压案不办”建立监督机制 [10] - 现有司法解释有待细化:投资者诉讼时效常因司法解释里的特殊限定被缩短,且因果关系认定难度较大 [10];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缺乏专项司法解释,导致案件推进中面临管辖界定、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 [10] - 代表人诉讼的发起标准需明确:投保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及代表人诉讼缺乏明确的案件筛选与启动流程标准,建议细化规则以平衡各方权益 [11][12] - 对“小作文”等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行为,当前行政监管案例较少,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更是空白,建议推动此类案件的支持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完善全链条治理 [12]
代表人诉讼步入常态化 年内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标的超250家
证券时报· 2025-12-24 02:4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持续强化“零容忍”政策,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维权过程中的部分细节仍有待优化 [1][8]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处于诉讼时效期内、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达256家,投资者维权案件在数量、金额、专业性上均呈现上升趋势,代表人诉讼制度常态化降低了维权成本 [1][3][6] - 2025年年底前,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将届满,投资者需密切关注最后维权窗口期 [1][4] 监管动态与公司案例 - 科创信息于12月23日晚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除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后续还将面临适格受损投资者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1] - ST惠伦因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以及通过虚增成本费用与收入使得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拟处以300万元罚款 [2] - ST嘉澳因子公司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将面临550万元罚款 [2] 投资者索赔现状与法律依据 - 截至2025年12月23日,诉讼时效期内可索赔的证券涉及256家公司(含股票和债券),其中50家公司已胜诉或调解且仍在索赔有效期内,206家公司处于可起诉但未出判决的状态 [3] - 根据《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5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三类证券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时效均为三年 [3] -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即便涉嫌违规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同步计算 [3] - 在256家可索赔公司中,包含退市锦港等6家退市企业,但公司退市并不关闭投资者维权通道,投资者仍有权起诉索赔 [3] 诉讼时效关键节点 - 2025年12月底前,有6家公司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将正式届满,具体为:退市中昌(12月27日)、海陆重工与远程股份(12月28日)、扬子新材与新宁物流(12月29日)、退市运盛(12月30日) [4] 投资者维权新特征 - 维权案件数量与索赔金额同步攀升,破千投资者参与的案件已成常态,例如金通灵案涉及投资者约5万名,*ST美尚特别代表人案涉3.3万余人,康得退案超8000名投资者加入 [6] - 索赔规模水涨船高,ST信通、ST长园等案索赔额均超4亿元,康得退案更有望成为首起百亿级维权案,远超乐视网40余亿元的纪录 [6] - 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普通+特别”双轨落地,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普通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加入”规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6] - 2025年,金通灵、*ST美尚以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推进,前者因欺诈发行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实控人获刑6年;康得退、ST旭电等案则适用普通代表人程序 [6] 追责范围与案件专业性 - 投资者起诉对象已从发行人延伸至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全链条主体,以破解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问题,例如康得退案被告达40名,ST旭电案将定增主承销商等37方列为被告 [7] - 案件复杂性与专业性同步提升,争议焦点不再局限于“三日一价”,而是涵盖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专业问题 [7] - 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如证券市场风险损失扣除比例认定不一,使维权结果增添不确定性 [7] 维权机制待完善之处 - 当前多数法院能依法受理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但个别地区存在多年“普遍性不立案”的现象,部分案件受理后长期无法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延长了维权周期 [8] - 投资者诉讼时效常因司法解释里的特殊限定被缩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较大 [8] -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已酝酿多年,但因缺乏细化规则,案件推进中面临管辖界定、因果关系认定等难题,建议尽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8] - 投保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缺乏明确的发起标准,建议细化案件筛选、启动流程等标准 [9] - 针对“小作文”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问题,当前行政监管案例较少,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更是空白,建议推动此类案件的支持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9]
ST旭电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情况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09 20:05
诉讼案件进展 - 中证投服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对ST旭电(原东旭光电,代码000413)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已获石家庄中院受理 [1][2] - 石家庄中院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案号为(2025)冀01民初150号,标志着案件进入集体诉讼登记阶段 [1][2] 权利人范围与条件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需满足: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1][2] - 权利人需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且交易因果关系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1][2] 权利登记程序 -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需在2026年1月8日前完成权利登记 [1][2] - 登记方式为通过电脑端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系统地址为 https://zjjf.jrssfw.com/ [1][2] - 法院咨询电话为0311-12368 [1][2] 诉讼支持与信息披露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支持诉讼方,将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各项工作 [2][3] - 重要诉讼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并转载法院相关公告 [2][3]
头部券商发声!投资者索赔损失
券商中国· 2025-12-04 20:33
诉讼案件概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因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1][2]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包括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中信证券华南等37名主体,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5] - 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2.82万元,要求东旭光电赔偿损失,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5] 案件背景与涉事主体 - 案件源于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的相关项目[2] - 东旭光电因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9] - 中信证券表示,该案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中信证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2] 诉讼程序与法律依据 - 法院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5][8] - 原告指控广州证券(现中信证券华南)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相关条款,根据司法解释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5年4月9日收到应诉材料,8月8日收到一审裁定,8月15日申请复议,12月3日收到河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的终审裁定[8] 东旭光电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其申请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报数据,构成欺诈发行[9] - 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7月5日才予以披露[9] - 东旭光电现已退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