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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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8-02 07:14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近日,南京中院向公司送达(2025)苏01执1398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执行人: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 2、被执行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裁定书主要内容:在执行宋敬杰等投资者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蓝丰生化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苏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 存款人民币1,9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涉及的赔偿金额,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 ...
财务造假!中介机构被判决连带赔偿责任,券商50%、会所40%,评估15%,律所2%
梧桐树下V· 2025-07-29 11:34
重大资产重组及财务造假事件 - 2017年康尼机电以34亿元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超50% [2] - 龙昕科技在2015-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4] - 该事件引发17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累计诉请金额达3.83亿元 [4][7] 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康尼机电对1名机构投资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309.3万元,其他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国泰海通50%、苏亚金诚40%、东洲评估15%等) [3][6] - 截至公告日,17名投资者诉讼均获一审判决,公司累计被判赔偿8314.65万元,其中已履行9名普通投资者赔偿139.48万元 [7] - 公司拟对2名机构投资者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有400余个潜在投资者索赔案件已预提损失2.16亿元 [6][7][8] 财务影响及后续措施 - 公司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2.16亿元,预计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8] - 公司将跟进案件进展并妥善处理索赔事宜,同时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 公告强调除已披露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23 03:15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因2015-2017年收购广东龙昕科技时对方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 - 共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1] 一审判决情况 - 截至公告日,南京中院已对16名投资者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0,053,463.01元[3] - 其中国泰海通证券需对其中547,746.32元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 - 9名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已履行完毕,合计赔偿1,394,839.17元[4] - 剩余案件中:1件公司已上诉[4]、1件投资者上诉[5]、3件待生效(公司拟对其中1件上诉)[5][5] 诉讼影响 - 公司已对法院受理但未立案的400余个投资者预提损失,累计计提索赔金额216,031,343.66元[5] - 预计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5] 其他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披露诉讼或仲裁事项[6] - 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四大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为准[6]
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24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张强等17人,其他原审被告包括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 [1] -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本次判决情况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1]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 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1] -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1]
亿纬锂能融资477亿后又赴港!百起投资者诉讼成绊脚石?
搜狐财经· 2025-06-24 21:15
公司赴港上市计划 - 公司宣布启动H股发行计划拟赴香港二次上市但A股股价反应平淡公告后12个交易日中有8个交易日下跌截至6月24日收盘价44 89元较6月9日45 02元下跌0 29% [2] - 与宁德时代港股IPO受资本热捧不同公司此次赴港上市面临投资者热情下降的挑战 [2][4] 投资者诉讼风险 - 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面临128起司法案件其中91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6] - 2023年8月公司因未及时披露23 1亿元关联交易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相关交易直至2023年4-5月才补充审议披露 [7] - 律师指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持仓的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9] 融资与资本运作 - 上市以来通过直接融资(股权、可转债等)募集205亿元间接融资(借款)272亿元合计477亿元 [10][11] - 2022年8月定向募资90亿元用于动力储能电池产能建设2025年3月发行50亿元可转债投向23GWh圆柱磷酸铁锂电池项目 [11] - 深交所曾质疑公司过度融资公司回应称截至2025年底仍有135亿元新项目投资缺口需筹资 [11] 财务表现与债务压力 - 2024年营收486 15亿元同比降0 3%归母净利润40 76亿元同比仅增0 6%2025年Q1营收128亿元同比增37 34%但净利润仅微增3 32% [13][14] - 资产负债率从2020年35 13%升至2025年Q1的61 98%高出行业平均11个百分点 [15] - 2025年Q1货币资金134 4亿元但短期债务合计近120亿元应收账款余额128 08亿元相当于全年净利润的314% [16][18] 全球化战略与港股上市意义 - 海外布局包括匈牙利大圆柱电池工厂(绑定宝马)、马来西亚小圆柱电池及储能基地、美国合资建厂(合作戴姆勒卡车)2024年海外营收占比24% [19][20] - 港股上市计划发行不超过总股本10%的H股参考宁德时代案例或募资约300亿港元(250亿元人民币)用于海外工厂建设及营运资金 [24] - 分析师认为港股上市可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缓解资金压力但需高效转化募资为业绩并强化治理以重建信任 [22][24] 行业竞争与经营风险 - 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价格战导致公司2025年Q1营业成本同比增37 45% [14] - 产业链账期问题突出车企应付账款周转天数达182天公司作为供应商面临回款风险(如哪吒汽车拖欠60亿元货款) [18]
易事特股民索赔案一审胜诉!原实控人何思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浪证券· 2025-06-23 15:19
财务造假与处罚 - 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具体手法包括虚构贸易链虚增收入、融资性代采业务计入营收、数据中心集成业务未承担风险仍确认收入,2018年虚增营收12.93亿元占当年披露数据的27.78% [1] - 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 - 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此前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次,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 [2] 投资者索赔 - 法院判决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何思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5月1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 [1] 实控人违规行为 - 何思模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超1.6亿元,涉及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股票且未如实披露减持情况 [3][5] - 何思模在2016年12月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账户卖出股票获利近8301万元 [5] - 何思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017年1月借用"朱琦"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被处以10万元罚款 [5]
康得新百亿财务造假案再起波澜 北京银行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中国经营报· 2025-05-23 17:12
康得新案件进展 - 北京银行收到苏州中院《应诉通知书》,涉及中泰创赢资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提起的诉讼,案件从南京中院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 [2] - 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被列入11家被告中,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3] - 原告中泰创赢资管请求判令康得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1.47亿元、佣金154万元、印花税514万元,并要求其他10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 案件背景 - 案件源自康得新2015-2018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2019年因无法兑付15亿元短期融资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 - 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将122亿元资金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导致康得新账面"银行存款"实际为零 [3] - 中国证监会2021年已对康得新作出行政处罚,交易商协会2020年对北京银行警告并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6个月 [4] 银行影响评估 - 北京银行公告称案件对其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理由包括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非第一责任主体 [3] - 截至5月15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 法律程序分析 - 案件管辖权从南京中院变更为苏州中院,系存量案件仅涉及管辖法院变更 [6] - 专家分析苏州中院对康得新案情更熟悉,可能加快审理进度并统一裁判标准,因该院已受理康得新刑事案件及多起民事索赔案件 [6] - 变更法院需重新排期、送达等程序,可能延长审理时间,各方需重新评估诉讼风险 [6] 法律责任认定 - 专家指出行政监管结论对民事责任划分仅具参考意义,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采用 [4] -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同,需结合民事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综合判定 [5] - 证监会处罚已明确康得新财务造假事实,对北京银行的警告也指出其业务操作违规 [4]
ST百利: 百利科技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2 20:26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诉讼基本情况 - 法院已受理自然人投资者杨发光对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公司为被告 [1] -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后期以法院核算金额为准) [3] - 诉讼请求包括赔偿投资损失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 原告诉讼理由 - 原告指控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2] - 原告指控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 [2] - 原告指控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在2022年、2023年期间占用资金达1.9亿元 [2] 诉讼进展及公司回应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3] - 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 - 公司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5-15 03:08
诉讼基本情况 - 北京银行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5)苏05民初450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该案件最初于2022年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属于存量案件,仅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未发生变化 [2] - 截至公告披露日(2025年5月15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 诉讼当事人及案由 - 原告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4] - 被告包括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被告二)、北京银行(被告三)等共11个主体 [4] 主要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佣金1,544,192.98元,印花税5,147,309.94元 [3] - 原告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 原告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5]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 北京银行初步评估认为,由于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并非第一责任主体,本次诉讼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5] -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日,北京银行除本次诉讼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
蓝山科技案二审落槌保代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责任边界或重塑
上海证券报· 2025-05-13 02:53
案件判决核心内容 - 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两名项目签字保代需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承担40%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1][3] - 这是我国首例由保代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标志着个人责任追究的先例 [1][3] - 法院认定华龙证券及两名保代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行为无过错 [3] 案件背景与细节 - 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多万元 [2] - 华龙证券等4家中介机构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蓝山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共四次,包括2017-2019年年报及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 [5] 行业影响 - 判决释放明确信号:执业质量不仅关乎行政处罚,更可能引发巨额民事赔偿 [2][3] - 保代需更加审慎勤勉,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1][3] - 预计未来中介机构及个人被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将增多 [2][6] 法律与执行细节 - 本案原告交易损失与2017-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因果关系,华龙证券及保代因仅参与2020年项目故无需实际赔偿 [5] - 其他因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据判决结果索赔 [5] - 法院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将责任延伸到具体责任人的震慑作用显著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