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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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被告上法庭,卷入4.75亿元债券违约案
南方都市报· 2025-09-11 10:42
据媒体报道,福建福晟是福晟集团的主要地产平台,也是其主核心发债主体,而福晟集团由潘伟明家族 创立于1993年,过去以激进的扩张为行业熟知,2015年以来该集团大举融资、四处拿地,整体债务近千 亿。据天眼查信息,目前,福晟集团目前共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条被执行人信息且累计金额高 达90亿元、3条限制消费令,以及540条相关股权冻结信息。 对于上述债券违约产生的损失,五矿国际信托请求,判令四被告就"20福晟01"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暂计算至2025年6月22日,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4亿元、违约前的利息损失1500万元、违约后 的利息损失6000万元以及购入佣金4万元。再加上30万元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超过 4.75亿元。 国都证券则表示,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良影 响。后续将积极应诉,争取协商解决相关纠纷。 根据公告,国都证券作为"20福晟01"债券主承销商,被指控未尽勤勉义务,未发现发行人福晟集团的债 务违约及诉讼风险,导致投资者五矿信托损失。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除了国都证券、福晟集团以 及福晟集团的几位高管外,被列于被告席的还 ...
远程股份定增募资遭问询 历史违规与经营风险成关注焦点
新浪证券· 2025-09-05 17:36
历史遗留问题与监管关注 - 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2017至2019年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包括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 或有负债 重大诉讼和仲裁等[2] - 截至2018年末违规担保余额达5.44亿元 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31%[2] - 2020年2月无锡市国资委成为新实际控制人 管理层通过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计提预计负债 更换管理层等措施整改[2] 经营与财务表现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 分别为10.82% 10.89% 10.17%和8.79%[3] - 原材料(铜和铝)占电线电缆总成本80%以上 上游价格大幅震荡及行业竞争加剧盈利压力[3] - 2025年1-6月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因拓展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市场采取价格竞争策略[3] 业务模式与现金流 - 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 最近一年为负值 反映存货周转和收付款压力[3] - 高度依赖自然人销售推广顾问获取订单 近三年销售服务费均超1亿元 2023年底开始扩充自有销售团队[3] - 对国铁集团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高 但该部分业务毛利率较低[3] 法律与融资进展 - 2025年3月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 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 - 公司认为诉讼属偶发性事件且时效可能届满 但不排除后续其他投资者起诉可能性[2] - 定向发行股票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证监会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4]
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再升级——专访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周欣
证券日报· 2025-08-29 23:58
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判情况 - 上海金融法院基于7年审理2.3万余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经验发布风险防范报告 旨在提供信披规范指引并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1][2] - 法院审理了22件全国首例案件 其中11件为证券领域案件 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操纵市场责任纠纷及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等类型 [2] - 通过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及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等创新审理方式 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 [2] 第三方机构财务造假责任 - 证监会近期对配合越博动力财务造假的第三方于某和贺某分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对*ST高鸿案配合造假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3] - 帮助造假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供应商和客户(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或资金通道)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回函信息) 均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 该类案件面临送达难 事实查明难 主观状态认定难及赔付能力低等问题 法院通过监管司法协同机制推动审理 [4] 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 - 2024年55家公司退市 2025年前8个月30家公司触及退市指标(23家已摘牌) 退市机制常态化运行 [5] - 投资者可要求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承担股票回购责任 但公司退市后赔付能力下降导致权益兑付困难 [5] - 法院采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化解300多件退市公司纠纷 投资者需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并选择先行赔付等多元救济路径 [5][6]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 - 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推动常态化开展普通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已审结1起特别代表人和2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8] - 通过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实现全在线自动审查适格投资者 调取交易数据及赔偿款直接划付 降低维权成本 [8] - 代表人诉讼的扩容效应将对违法行为形成警示威慑 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8] 立体化追责体系完善方向 - 需强化民事 行政 刑事程序协同及信息共享 加强涉刑被告送达和卷宗调阅等程序衔接 [9] - 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数量较少 需通过多机制合力实现"追首恶" [9] - 需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投资者赔偿 [9]
退市5年,龙力生物案判决出炉!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元
证券时报· 2025-08-27 11:13
判决出炉。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判决,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律师费债权80.9万元;五名原 告代表人还对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8.06万元。被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立信所")在原告各项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26日晚间,国联民生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了该事项。 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元 据悉,龙力生物于2011年7月28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04,隶属农林牧渔行业板块,乃是昔日"生物燃料第一股"。 2018年1月19 日,"龙力生物"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变更为"ST龙力";2020年6月1日,深交所决定对"ST龙力"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股票名称变更 为"龙力退"。2020年7月,"龙力退"在深交所正式退市,现转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此前,因系统性造假突 ...
退市5年,龙力生物案判决出炉!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元
证券时报网· 2025-08-27 09:45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退市5年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出 炉。此前,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共计1618名投资者加入诉讼成为原告。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判决,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 律师费债权80.9万元;五名原告代表人还对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8.06万元。被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国联民生(601456)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在原告各项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26日晚间,国联 民生发布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了该事项。 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元 据悉,龙力生物于2011年7月28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04,隶属农林牧渔行业板块,乃是昔日"生物燃料 第一股"。 2018年1月19日,"龙力生物"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变更为"ST龙力";202 ...
龙力生物虚假陈述案1618名投资者获赔2.7亿,中介机构连带赔偿
财经网· 2025-08-26 16:55
根据济南中院判决,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律师费债权80.9万 元;五名原告代表人还对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8.06万元。被告程少博等人对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在原告各项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券中社) 【退市五年后#龙力生物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国联民生证券、立信所须连带赔偿】退市五年 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结果出炉。此前, 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共计1618名投资者加入诉讼成为原告。 ...
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8万件
证券日报· 2025-08-21 07:16
案件规模与投资者结构 - 2018年至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18040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涉及投资者26956名 [1] - 机构投资者占比仅为0.26%,显示此类纠纷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导 [1] 案件特征与市场覆盖 - 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累计达77家,2022年后每年被诉数量明显增加 [2] - 案件覆盖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银行间市场 [2] - 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占比超三分之一,涉及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及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类型 [2] 司法实践与责任认定 - 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认定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发展 [2] - 投资者起诉对象从发行主体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被告类型大幅增加 [2] 诉讼类型与新型争议 - 投资者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传统诉求 [3] - 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类型争点: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与损失核算、预测性信息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 [3] 追责体系与协同机制 - 立体追责体系有待完善,行政调查或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责任认定方面需与民事诉讼进一步衔接 [3] - 法院通过诉前多元化解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有效缓解诉累,并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及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方面持续创新 [3] 风险防范建议 - 建议证券发行人杜绝欺诈发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财务规范与内控,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4][5] - 建议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规范控制权行使,配合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实现关联交易公平透明 [5] - 建议董监高强化勤勉尽责义务,主动关注经营状况,落实异议和免责机制 [5] - 建议中介机构强化全流程尽职调查,确保专业意见独立性、合规性与审慎性 [5] - 建议重大资产重组关联方确保标的资产信息真实完整,规范业绩承诺与对赌协议执行 [5] - 建议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服务机构严守商业诚信,不得参与虚假交易,规范函证回复与核查配合 [5] 案例发布与市场影响 - 配套发布5件司法案例及5件行政执法案例,聚焦虚假陈述常见争议焦点和新类型法律问题 [5] - 案例发布明确司法原则和执法口径,强化市场规则预期,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优化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5]
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8万件 涉案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 涉及2.7万投资者
证券日报· 2025-08-21 01:00
案件数据统计 - 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受理证券虚假陈述一审案件18040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涉及投资者26956名,其中机构投资者占比仅0.26% [1] 案件特征分析 - 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累计达77家,2022年新规出台后每年被诉数量明显增加,覆盖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银行间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2] - 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占比超三分之一,具体涉及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及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 [2] - 投资者起诉对象从发行主体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体现"追首恶""惩帮凶"原则落实 [2] 诉讼争议焦点 - 投资者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传统诉求 [3] - 新型争议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与损失核算、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及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 [3] 风险防范建议 - 建议证券发行人杜绝欺诈发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财务规范与内控机制,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并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4] - 建议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规范控制权行使,配合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实现关联交易公平透明化 [5] - 建议董监高强化勤勉尽责义务,主动关注经营状况,落实异议和免责机制 [5] - 建议中介机构强化全流程尽职调查,确保专业意见独立性、合规性与审慎性,规范核查程序并注重证据留存 [5] - 建议资产重组关联方确保标的资产信息真实完整,严格履行尽调配合义务,规范业绩承诺与对赌协议执行 [5] 司法机制创新 - 法院通过诉前多元化解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有效缓解诉累,并在构建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打造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及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方面持续创新 [2][3]
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8万件 涉案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涉及2.7万投资者
证券日报· 2025-08-21 00:26
案件规模与投资者结构 - 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受理证券虚假陈述一审案件18040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涉及投资者26956名 [1] - 机构投资者占比仅为0.26%,显示个人投资者构成诉讼主体绝大多数 [1] 案件特征与市场覆盖 - 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累计达77家,2022年后每年被诉数量明显增加 [2] - 案件覆盖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银行间市场 [2] - 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占比超三分之一,涉及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及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具体形式 [2] 司法实践与责任认定 - 诉前多元化解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有效缓解诉累 [2] - 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2] - 投资者起诉对象从发行人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等多元主体 [2] 诉讼类型与新型争议 - 投资者诉请主要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传统诉求 [3] - 司法实践出现新型争议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差异、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及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等 [3] 风险防范与制度完善 - 立体追责体系有待完善,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阶段案件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方面需加强衔接 [3] - 法院通过构建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优化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及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等方式创新工作机制 [3] 主体责任与行为规范 - 建议证券发行人杜绝欺诈发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财务规范与内控制度,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 [4] - 要求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规范控制权行使,实现关联交易公平透明化,配合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 [4] - 要求董监高强化勤勉尽责义务,主动关注经营状况,落实异议和免责机制 [4] 中介机构与协作方责任 - 建议中介机构强化全流程尽职调查,确保专业意见独立性、合规性与审慎性,规范核查程序并注重证据留存 [5] - 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方确保标的资产信息真实完整,严格履行尽职调查配合义务,规范业绩承诺与对赌协议执行 [5] - 要求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服务机构严守商业诚信,禁止参与虚假交易,规范函证回复与核查配合 [5] 案例发布与市场影响 - 配套发布5件司法案例及5件行政执法案例,聚焦虚假陈述常见争议焦点和新类型法律问题 [5] - 案例发布旨在明确司法原则和执法口径,强化市场规则预期,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优化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5]
事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17:58
《报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4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涉及26956名投资者。从投资者 构成来看,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占比高达99.74%,公司、有限合伙等机构投资者仅为69家,占比为 0.26%。 案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投资者人均起诉标的额为28.36万元,呈现个案标的金额小、案件分散的特 点。 从虚假陈述类型来看,被诉发行人往往多种虚假陈述行为交织,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 比达1/3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其次为隐 瞒关联交易,包括隐瞒关联方身份、关联担保、关联资金占用等。此外,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在被诉虚 假陈述行为中也占据一定比重。 从诉讼类型来看,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与此同时,近年来,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若干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的法律适用和损失核算问题;预测性 信息的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的"明知"标准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 认定等。 8月20日,在建院七周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证券时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上海 金融法院建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