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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增值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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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卖房满2年免征增值税
新浪财经· 2025-12-31 15:3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 [1] -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5%调整为按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1] -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继续免征增值税 [1] 政策调整细节与影响 - 政策调整直接降低了房屋出售环节的税费成本,例如出售一套100万元且持有未满2年的住房,增值税税额将从5万元降至3万元,减少2万元 [2] - 由于目前市面住房售价一般为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时需先扣除税款,公式为:应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1] - 业界观点认为,此举能更好地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房主更有意愿出售旧房以换购新房 [1] 市场预期与行业影响 - 政策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市场预期向好,有助于去库存 [2] - 政策对稳定楼市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 - 最终将惠及住房消费,被视作有利于市场发展的好政策 [2]
两部门: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证券日报· 2025-12-31 00:0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新公告 [1] -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5%下调至3% [1] -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继续免征增值税 [1] - 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可按新规执行 [2] 政策调整的直接影响 - 政策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值税征收率的下调 直接降低了房屋出售环节的税费成本 [1] - 调整可减轻房东负担 促进市场流通 [1] - 税费成本的降低也为买家带来积极影响 有助于间接降低买家的成本 [1] 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影响 - 政策调整有利于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1] - 房东出售旧房成本降低后 更有能力和意愿出售旧房并换购新房 有利于推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升级与发展 [1] - 通过降低二手房出售成本 能够促进二手房市场活跃 [2] - 二手房市场的活跃会带动新房市场的发展 形成良性循环 [2] - 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循环机制的畅通和市场的向好发展 [2]
下调!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新规来了
中国证券报· 2025-12-30 20:24
新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新规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将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从5%下调至3% [1] -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继续免征增值税 [1]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细节 - 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 上海市 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1] - 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 符合新公告规定可按新规执行 [1] - 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将同步停止执行 [1] 一线城市原有政策对比 - 对于北京市 上海市 广州市和深圳市 原有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住房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 一线城市原有政策规定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 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价款的差额依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 一线城市原有政策规定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 免征增值税 [2]
明年起,个人出售购买满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华尔街见闻· 2025-12-30 20:1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公告 明确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1] - 新政策规定 个人出售持有不足2年的住房 按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1][3] - 个人出售持有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将免征增值税[1][3] - 政策适用对象为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3] 政策执行与过渡安排 - 新政策将取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3] - 被取代的旧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步停止执行[3] - 对于过渡期处理 规定在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 符合新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公告执行[3]
两部门: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观察者网· 2025-12-30 19:3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新公告 [1] - 新政策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2026年1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的个人住房销售增值税 符合新规的可按新规执行 [1] 具体税收规定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需按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1]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免征增值税 [1]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1] 政策衔接与调整 - 新公告施行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将同步停止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