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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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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续增强监管体系 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搜狐财经· 2026-01-07 10:02
监管行动与背景 - 证监会于新年伊始针对财务造假展开专项监管行动,此次行动被视为公司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并在注册制改革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展开 [2] - 此次监管风暴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理念的深刻革命,旨在通过提高财务造假成本、将治理水平与融资成本挂钩,促使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净化机制 [3] 监管体系与方法 - 证监会构建了“大数据监测+现场检查+稽查执法”的全链条监管体系,通过智能财务分析系统对异常指标实施精准筛查,并配合“双随机”抽查机制 [2] - 监管科技已成功应用于实践,例如在某上市公司系统性造假案中,成功识别出虚构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循环的数字化痕迹,体现了“科技赋能监管”的新范式 [2]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与要求 - 专项行动旨在推动公司治理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优化,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业财融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ESG指标纳入高管绩效考核 [2] - 治理水平的提升能带来资本市场估值溢价,例如某央企在治理转型后,通过让独立董事真正参与战略决策、内部审计直接向董事会汇报,不仅规避了财务风险,更获得了估值溢价,这种效应被称为“治理溢价效应” [2] 行动的深层意义与展望 - 证监会以监管硬手段培育治理软实力,其理念类似于中医“治未病”,既解决现有问题,更筑牢预防基础 [3] - 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此次行动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转折点,并载入金融改革史册 [3]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38条”征求意见,四大支柱推动董秘归位尽责
北京商报· 2025-12-31 20:3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健全保障、完善任职和强化追责四大支柱,系统性地提升董秘的履职效果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 明确董秘职责与高管定位 - 规则明确并强调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细化了其核心职责 [2][3] - 董秘是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对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3] - 董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 [3] - 董秘需保障公司治理合规,包括公司章程、治理架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以及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 [3] - 董秘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及监管机构的沟通 [4] - 董秘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核实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5] 健全董秘履职保障机制 - 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 [6] - 在信息获取上,董秘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说明,其履职被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7] - 在履职平台上,公司应为其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7] - 董秘需协助独立董事履职,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也应通报董秘 [7] - 在履职救济上,若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在向董事长报告后问题未解决,可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 [8] - 若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重大违规行为,或提出的合规建议未被采纳,董秘也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8] 完善董秘任职资格与管理 - 规则提升了董秘的任职业务门槛,完善了任职管理 [9] - 上市公司聘任董秘时,需就候选人符合特定条件作出说明并披露,例如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9][10] - 提名委员会需对董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10] - 若董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职责,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10] 强化对董秘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对董秘的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 [11] - 对于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若董秘未勤勉尽责,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11] - 公司发现董秘未勤勉尽责应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需及时更换董秘 [11] - 董秘若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将依据《证券法》受到行政处罚 [11]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3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提升决策效率 [2] - 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删除涉及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2][3] - 变更前经营范围包含境外工程承包 变更后新增测绘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领域 [3] 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 法定代表人条款细化 明确董事辞任视同辞去法定代表人 新增法定代表人追偿机制 [6] - 股东权利义务条款调整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突出审计委员会职能 [7][18] - 股份转让规则更新 明确类别股股东表决权差异 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 [10][17]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职权范围扩大 新增对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的审议权限 [25] - 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变更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提议主体 [29][30] -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调整 强制适用于持股30%以上股东提名董事情形 [37] 董事任职资格 - 任职禁止情形扩充 新增缓刑期满未逾2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条件 [104] - 独立董事提名规则完善 要求提名人不得提名存在利害关系候选人 [38] - 董事勤勉义务强化 明确控股股东指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