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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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厘清模糊地带
中国经营报· 2026-01-04 18:59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首部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健全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和强化责任追究,为董秘履职提供完备法律框架,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 [1][2][7] 规则出台背景与意义 - 该规则是新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以来,首部由证监会制定的专门针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定,凸显了董秘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 [2] - 此前有关董秘的管理制度停留在交易所层面,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且各交易所制度存在差异,不利于董秘高质量履职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 - 规则顺应了市场关切,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2] - 长期以来,董秘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范围存在模糊地带,规则为全面规范董秘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框架 [2] 规则主要内容与亮点 - **明确董秘职责范围**:规则明确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有效促进者以及内外部有效沟通承担者的职责,有利于董秘依法履职并便于考核监督 [4] - **健全履职保障**: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例如第6条明确董秘应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并有权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内容 [4][5] - **完善任职管理**:规则设定了董秘任职门槛,要求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为董秘基本素质设定下限 [5] - 规则要求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秘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改变了以往多由控股股东或董事长提名的情况,使聘任程序更严密,有利于增强董秘独立性和保证人选素质 [5] - **强化责任追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董秘未勤勉尽责导致的未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5] 专家观点与建议 - 专家认为规则在职责、保障、任职、追责四个方面均有新突破和新亮点 [4] - 规则明确董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终结了长期存在的董秘应向谁汇报工作的争议 [4] - 针对任职资格门槛,专家建议实行“新老划断”,以稳定现有董秘队伍,即新规施行不影响此前已取得资格并实际担任过董秘的人员 [6] - 从长远看,专家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董秘自律组织(如将现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改造为协会),进行职业准入管理、制定指引、组织培训与交流、建立诚信档案及维护会员权益等,以大幅提高董秘整体素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6][7] - 为保障履职,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秘分管的工作部门,专家指出需进一步思考如何平衡协调该部门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及部门的关系 [6]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38条”征求意见,四大支柱推动董秘归位尽责
北京商报· 2025-12-31 20:3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健全保障、完善任职和强化追责四大支柱,系统性地提升董秘的履职效果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 明确董秘职责与高管定位 - 规则明确并强调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细化了其核心职责 [2][3] - 董秘是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对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3] - 董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 [3] - 董秘需保障公司治理合规,包括公司章程、治理架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以及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 [3] - 董秘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及监管机构的沟通 [4] - 董秘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核实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5] 健全董秘履职保障机制 - 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 [6] - 在信息获取上,董秘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说明,其履职被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7] - 在履职平台上,公司应为其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7] - 董秘需协助独立董事履职,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也应通报董秘 [7] - 在履职救济上,若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在向董事长报告后问题未解决,可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 [8] - 若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重大违规行为,或提出的合规建议未被采纳,董秘也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8] 完善董秘任职资格与管理 - 规则提升了董秘的任职业务门槛,完善了任职管理 [9] - 上市公司聘任董秘时,需就候选人符合特定条件作出说明并披露,例如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9][10] - 提名委员会需对董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10] - 若董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职责,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10] 强化对董秘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对董秘的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 [11] - 对于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若董秘未勤勉尽责,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11] - 公司发现董秘未勤勉尽责应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需及时更换董秘 [11] - 董秘若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将依据《证券法》受到行政处罚 [11]
刚刚,首部董秘监管规则来了,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网· 2025-12-31 20:07
文章核心观点 证监会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厘清职责、健全保障、完善管理和严格追责,以促进董秘积极规范履职,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 [1] 董秘职责范围细化与定位明确 - 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两大领域 [2][9] - 明确董秘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内容审查核实、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管理 [9] - 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负责保障公司章程与治理架构合规、保障股东会与董事会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合规 [3][9] - 明确董秘负责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机构及监管机构等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 [10] 董秘履职保障机制 - 从信息获取机制、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 [4][12] - 建立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赋予董秘参加各类会议、查阅各项资料、要求说明事项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13] - 建立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要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支持,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等信息互通以形成监督合力 [13] - 建立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内部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义务,外部明确董秘在履职受妨碍或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13] 董秘任职管理与专业能力要求 -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说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支撑其履行职责 [5][14] - 提名委员会需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需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6][14] - 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董秘必须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14] 董秘履职评价与责任追究 - 上市公司需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 [7][15] - 如存在履职不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重者要撤换董秘 [15] - 加强外部约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中董秘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5]
@上市公司董秘,首部专门针对董秘的监管规定出炉
证券时报· 2025-12-31 18: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厘清职责、健全保障、完善管理和严格追责,以促进董秘积极履职、规范其行为 [2]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压实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双重责任 - 明确董秘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但实践中存在被误解为“秘书”或被赋予过多非核心任务的情况 [4] - 规则强调董秘协助董事会工作的高管定位,并细化其在两大领域的核心职责 [4] - 职责一:明确董秘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与临时报告,并对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同时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 [5] - 职责二: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负责保障公司章程、治理架构合规,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合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合规审议程序 [5] - 职责三:明确董秘负责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机构及监管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职责 [6] 健全机制为董秘履职撑腰 - 董秘履职需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并依赖其他高管配合,调研发现多数情况下配合良好,但个别存在董秘获取内部重大信息不及时、参加会议或查阅文件受阻的问题 [9] - 规则从三方面建立履职保障机制 [10] - 第一,建立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赋予董秘参加各类会议、查阅公司资料、要求相关部门说明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10] - 第二,建立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要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支持,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之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 [10] - 第三,建立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内部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义务,外部则规定董秘在履职受妨碍或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10] 促进董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提升 - 董秘理应是上市公司中最了解证券监管规则的主体,大多数董秘具备履职能力,但个别存在不熟悉法规、专业水平跟不上的情况 [12]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应说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以支撑履职,且不得有违法违规被处理等负面情形 [12] - 强调公司把关责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审查董秘任职资格,并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12] - 为保障董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规则要求其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者必须保证足够履职时间和精力 [12] 内部机制和外部约束强化责任追究 - 董秘勤勉履职一直是监管重点,市场已有不少因履职不尽责被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 [14] - 规则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强化责任追究 [14] - 内部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匹配的考核标准,对履职不尽责情况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重者可撤换董秘 [14] - 外部则继续加强监管,对上市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若董秘未勤勉尽责,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4]
董秘监管规则即将出台,将对未勤勉尽责董秘严格采取监管措施
凤凰网· 2025-12-31 17:46
监管规则核心内容 - 资本市场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群体的监管规定 [1]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 - 要求设定与董秘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 [1] 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 若发现董秘存在履职不尽责等情况,公司需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 [1] - 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依法撤换董秘 [1] 监管与执法措施 - 监管部门将明确持续加强对董秘履职的监管力度 [1] - 对于上市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若查明董秘未勤勉尽责,监管部门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