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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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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发行承销!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来看三大要点
券商中国· 2026-02-07 17:44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修订核心要点 - 沪深交易所于2月6日修订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突出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导向,细化监管裁量规则,完善发行承销环节违规情形,增强规则完备性与适应性 [1][2] 监管原则与整改要求 - 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时坚持分类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 [2] - 深交所新增“前置整改窗口”,可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实施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2][3] 违规量罚认定标准的细化 -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新增将违规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占比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列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3] - **从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者受贿”明确纳入从重处理情形 [1][3] - **从重处理考量因素**:新增“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持续时间长”、“主观过错较大”等考量因素,并补充了“毁损、伪造、篡改、抢夺、隐藏证据或工作底稿”等干扰阻碍调查的具体行为描述 [3][4] - **从轻处理情形**:补充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1][4] 强化新股投价报告监管 - **明确盈利预测事后监管标准**:对于投价报告,若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 [5] - **上交所监管实践**:2025年,上交所针对新股投价报告事后回溯评价、新股定价风险提示等事项,共发送监管工作函2份、风险提示函40份、问询函30份、核查函4份,采取约见问询6次 [5] - **深交所补充要求**:补充了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报告内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的要求 [6]
沪深交易所修订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
证券日报· 2026-02-07 00:42
监管规则修订背景与目的 - 沪深交易所为完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标准和违规情形,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相关指引进行了修订 [1] -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增强规则完备性和适应性,提高监管透明度 [1][2] - 此次修订是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纵深推进,结合监管实践需求而进行的 [2] 监管处理原则与工作方式 - 在总则部分明确实施自律处分坚持“分类监管、精准追责”,并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2] - 明确交易所可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实施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2] 违规量罚认定情形 - 将违规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占比、造成的影响与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纳入量罚情形 [2] - 完善了关于违规情节严重、较重的认定标准 [2] 加重处理情形 - 将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者持续时间长调整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 [2] - 补充主观过错较大、违规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等情形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 [2] 减轻处理情形 - 补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2] - 此举旨在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职尽责,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2]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监管要求 - 补充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 [3] - 细化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具体违规情形 [3] 监管导向与目标 - 沪深交易所坚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突出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导向 [3] - 围绕把握好监管的严与度,结合发行承销业务监管实践,进一步细化监管裁量规则 [3] - 目标是通过完善发行承销环节违规情形、细化监管要求,增强规则完备性与适应性,努力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3]
深交所修订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监管标准和违规情形
证券日报网· 2026-02-06 21:02
文章核心观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旨在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透明度,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政策部署 [1] 监管规则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结合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与监管实践需求,增强规则完备性和适应性,提高监管透明度 [1] - 原指引于2023年9月发布,旨在规范自律管理、提升监管透明度,发布后整体运行良好,提升了监管规范性 [1] 主要修订内容 - **完善监管处理原则和工作方式**:明确实施自律处分坚持“分类监管、精准追责”,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处分前限期整改 [2] - **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数量占比、造成的影响与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纳入量罚考量,完善对情节严重或较重的认定 [2] - **完善加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持续时间长调整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并补充主观过错较大、涉及行贿或受贿等情形 [2] - **完善减轻处理情形**:补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监管措施的情形 [2] - **完善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监管要求**:补充对证券公司建立并执行投价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细化内部质量审核与合规审查要求,明确具体违规情形 [2] 监管导向与原则 - 深交所坚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旨在把握好监管的严与度,努力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3]
上交所修订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
北京商报· 2026-02-06 20:56
文章核心观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旨在完善监管标准,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主要修订内容 监管原则与整改要求 - 在总则部分明确实施自律管理措施需坚持“分类处置、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原则,确保过罚相当 [1] - 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被采取措施后相关的自查整改要求 [1] 违规量罚认定情形 - 完善违规情节轻重认定标准,细化对违规行为引发负面舆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考量因素 [1] - 完善从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者受贿情形纳入从重处理范围 [1] - 完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作为酌情考量因素 [1] 发行承销环节具体违规情形 - 细化证券公司出具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违规情形 [2] - 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中长期股价表现情况的事后监管标准 [2] - 完善中介机构收费违规情形的覆盖主体 [2]
上交所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公布 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
金融界· 2026-02-06 18:31
监管原则与整改要求 - 明确自律管理措施实施原则为“坚持分类处置、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以实现过罚相当 [1] - 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在被采取监管措施后需履行相关的自查整改要求 [1] 违规量罚认定情形 - 完善违规情节轻重认定标准,细化将违规行为引发负面舆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因素纳入考量 [1] - 完善从重处理情形,将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受贿的违规行为纳入其中 [1] - 完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以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作为酌情考量因素 [1] 发行承销环节具体违规情形 - 细化证券公司出具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违规情形 [1] - 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中长期股价表现情况将作为事后监管标准 [1] - 完善中介机构收费违规情形的覆盖主体 [1]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
金融界· 2026-02-06 18:31
监管规则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1] - 修订旨在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1] - 修订目的是完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的监管标准与违规情形[1] - 修订旨在提高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1] - 新规结合了发行承销业务监管实践[1] -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规则更新与废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试行指引(深证上〔2023〕931号)同时废止[1]
上交所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公布 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2-06 18:22
监管规则更新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1] - 该指引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引基本体例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针对性补充和完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