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合理价格
icon
搜索文档
首提反内卷,第十一批药品集采下月开标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2 22:09
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概况 -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将于10月21日在上海开标 [1] - 集采覆盖55个品种、162个品规,涉及抗流感药物、肾病治疗创新药等重点领域 [1] - 剂型涵盖口服常释剂型、吸入剂、外用贴剂等 [1] 集采核心原则与导向转变 - 集采方案遵循"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四大原则 [1][3] - 标志着集采实施7年以来的里程碑式转变,从"唯低价是取"转向质量、价格、供应、临床需求并重的综合评价导向 [3][4] - 核心在于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和医药行业的双向良性发展 [3] 竞价规则优化:遏制非理性价格战 - 优化价差控制"锚点"的选择,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 [1][4] - 当最低价低于入围均价的50%时,将以入围均价的50%为价差控制的锚点 [4] - 引入"锚点价"机制,例如对小容量注射剂设置1元/支的兜底价格,设立合理价格底线 [5] - 要求报价低于"锚点价"的企业对报价合理性作出声明,解释具体成本构成 [4] - 此举旨在防范异常低价"熔断"其他正常报价企业,防止出现"一片药降到几分钱"的现象 [1][4][5] 尊重临床选择与提升落地效果 - 医疗机构报量方式改变,既可像以前那样按通用名报量,也可按具体品牌报量 [6] - 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如果中选,将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提高临床需求与供应的匹配度 [6] - 此变化更加紧密地与真实医疗场景结合,提升中选品种"采得进、用得上"的效果 [7] - 引导企业回归产品本身,注重长期品牌建设、临床口碑积累和药品质量持续提升 [7] 强化质量管控与提高准入门槛 - 对投标企业新增3条资质要求:申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具有2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申报药品在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生产;申报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不违反药品GMP要求 [8] - 对竞标企业生产质量的考察范围从单一品种扩展到整个产品线 [8] - 变化更利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质量体系完善的头部企业,可能加剧行业整合与洗牌 [8] - 门槛提高有助于净化竞争环境,使集采从单纯价格比拼转向质量和综合实力竞争 [9]
首提“反内卷”!第十一批药品集采下月开标,有何深意?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2 07:11
文章核心观点 - 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规则发生重大转变,从“唯低价是取”转向质量、价格、供应、临床需求并重的综合评价导向,标志着集采实施7年来的一个里程碑 [1][2][3] 采购规则优化 - 集采覆盖55个品种、162个品规,涉及抗流感药物、肾病治疗创新药等重点领域 [1] - 优化价差控制“锚点”,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当最低价低于入围均价的50%时,以入围均价的50%为锚点,防止出现“一片药降到几分钱”的现象 [1][3] - 对小容量注射剂设置1元/支的兜底价格,设立合理价格底线 [4] - 要求报价异常低的企业公开说明报价合理性,解释具体成本构成 [3][4] 临床需求匹配 - 医疗机构报量方式改变,既可像以前那样按通用名报量,也可按具体品牌报量,提高临床需求与供应的匹配度 [5] - 按具体品牌报量后,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如果中选,将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尊重医生和患者的用药习惯 [5][6] 企业资质与质量要求 - 对投标企业新增3条资质要求,包括申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需具有2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 [7] - 申报药品需在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生产,且该生产线2年内不违反药品GMP要求,质量考察范围从单一品种扩展到整个产品线 [7] - 资质门槛提升更利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质量体系完善的头部企业,可能加剧行业整合 [7][8] 公平竞争机制 - 规则明确对围标、串标行为“零容忍”,继续对存在紧密关系的关联企业在投标时视为1家 [9] - 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首个提供有效证据或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依法依规从宽处理 [9] - 对围标企业将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最严格规定顶格处置 [9]
首提“反内卷”,第十一批药品集采下月开标 专家:这是集采实施7年来一个里程碑批次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1 23:53
集采规则核心转变 - 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覆盖55个品种、162个品规,涉及抗流感药物、肾病治疗创新药等重点领域,剂型涵盖口服常释剂型、吸入剂、外用贴剂等[1] - 集采原则从“唯低价是取”转向“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质量、价格、供应、临床需求并重的综合评价导向[1][2] - 此次集采是实施7年以来的一个里程碑批次,标志着竞争回归理性,旨在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和医药行业的双向良性发展[2][3] 反内卷与价格机制优化 - 优化价差控制“锚点”,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当“最低价”低于“入围均价的50%”时,将以“入围均价的50%”为价差控制的锚点,防止出现“一片药降到几分钱”的现象[1][3] - 引入“锚点价格”和复活机制等组合拳,例如对小容量注射剂设置1元/支的兜底价格,有效设立合理的价格底线,遏制非理性价格战[4] - 要求报价低于“锚点价”的企业对报价合理性作出声明,解释具体成本构成,从制度和道德层面增加恶意报价的难度[3][4] 尊重临床选择与品牌报量 - 医疗机构报量规则改变,既可像以前那样按通用名报量,也可按具体品牌报量,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如果中选将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5] - 此规则更尊重临床中医师和患者对特定品牌形成的信赖感和用药习惯,提升临床需求与供应的匹配度,确保中选品种“采得进、用得上”[5] - 引导企业调整竞争策略,从专注于成本控制和极限报价转向注重长期的品牌建设、临床口碑积累及药品质量持续提升[6] 强化质量管控与准入门槛 - 对投标企业新增3条资质要求:申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需具有2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申报药品需在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生产;申报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不违反药品GMP要求[7] - 对竞标企业生产质量的考察范围从单一品种扩展到整个产品线,显著提高了集采竞标的门槛,目的在于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7] - 此变化更利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质量体系完善的头部企业,可能加剧行业整合与洗牌,但中小企业仍可通过在细分赛道深耕形成差异化优势[7][8] 防范与打击围标行为 - 继续对关联企业的投标约束,对于在股权、管理、注册批件转让、委托生产等方面存在紧密关系的企业,投标时视为1家[9] - 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或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破除利益同盟[10] - 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打击力度,除列入“违规名单”外,还将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最严格规定顶格处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