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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证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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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券陈述同比增近300%,上海金融法院解读证券业案件态势
券商中国· 2026-04-03 07:28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审判情况核心观点 -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收案量及标的额大幅增长,证券业案件占比近六成,案件呈现违法行为隐蔽化、责任主体多元化、追责路径立体化态势,新型证券侵权涌现、资管纠纷穿透追偿诉求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发、多主体一并追责情况突出 [2] 案件总体情况 - **收案总量与标的额**:2025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 [2] - **证券业案件占比**:受理的证券业案件占比达59.18% [2]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受理239件,同比增长21.94%,实现连续四年增长;收案总标的额达374.24亿元,同比增长13.06%;其中涉“一带一路”国家案件139件,占比58.16% [4] 案由分布与行业趋势 - **主要案由及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610件,占总收案量38.06%,标的额11.01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2件,占比9.62%,标的额88.87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87件,占比4.08%,标的额100.24亿元 [3] - **五大案由趋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下降7.8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同比下降19.2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同比上升38.6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比上升29.59% [3] - **行业案件分布**:证券业案件3957件,同比上升280.85%;银行业案件1803件,同比下降1.85%;保险业案件504件,同比上升1.19%;其他金融案件422件,同比下降63.01% [3] 证券纠纷争议焦点 - **财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诉由占比较大,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 [5] - **预测性信息披露**: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占据一定比重,关键在于披露是否基于合理基础及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或更正义务 [5] - **多主体一并起诉**: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情形明显增多,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保荐、承销及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与职业怀疑成为焦点 [6] - **资管领域穿透追偿**:资管纠纷中,投资者突破合同相对性诉讼增多,请求延伸至底层资产债务人、托管人、财务顾问等主体,通过追究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权等不同路径追责 [6] 新型证券侵权纠纷 - **结构化规避安排**:通过嵌套构造交易链条、结合衍生品合约等复杂安排变相突破监管规则,例如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实质规避限售期规定 [7] - **公开承诺工具化**: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或不履行,侵蚀投资者信赖基础,例如首例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案中,董监高无资金准备并制作虚假存款证明 [8]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比近四成!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新型证券侵权涌现
证券时报· 2026-03-31 20:45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审判情况通报核心观点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与标的额居高不下,且同比增幅显著,是当前金融司法领域的核心焦点[2] - 随着市场复杂化,新型证券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对行为定性、归责逻辑及损失认定提出新挑战[6]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仍是虚假陈述案件的主要诉由,且会计差错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成为争议热点[9] - 投资者倾向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多主体一并追责,“看门人”责任备受关注[12] 案件总体收案情况 -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2]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收案量第一的案由,共3610件,占总收案量的38.06%,标的额11.01亿元[2] - 民事一审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增加2694件,同比上升294.75%[2] - 审判类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增幅在全部案由中位居首位[2] 新型证券侵权纠纷特点 - “结构化规避”安排增多,市场主体通过嵌套复杂交易链条变相突破监管规则,例如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6] - “公开承诺”被工具化倾向显现,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不履行,例如某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后续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质询[6][7]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表现 - 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收或利润,例如有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走私进口,偷逃税额1100余万元,致四年营收和利润严重失实[9] - 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上市公司常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等属一般过失、无主观欺诈故意或信息不具重大性为由抗辩[9] - 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占据一定比重,合规风险关键在于披露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上及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披露义务,例如某科创板公司在披露2024年经营展望后,上半年业绩显著不利变化时未能及时补充披露[10] 追责主体多元化趋势 -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情形明显增多,起诉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这些主体常以对虚假陈述不知情或已勤勉尽责为由抗辩[12] - 投资者将保荐、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列为被告情形增多,要求其就未尽“看门人”义务或通谋造假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有效核查程序及对重大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12] - 例如在某新三板公司虚假陈述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上市公司代收函证且未对大额预付款异常流水保持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未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慎核查[12] 其他司法动态与案例 -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实控人违法减持、跨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管与管辖认定等热点法律问题[4] - 2025年新类型金融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私募基金强制清算、金融产品投资者知情权行使、非内地股票处置等前沿领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