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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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家族信托金身被“破”? 香港高院裁决清盘人接管其全部资产
智通财经网· 2025-10-17 11:32
案件核心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正式任命恒大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的接管人,接管范围不仅限于其个人名下资产,还以"穿透式"方式将其通过十余家离岸公司间接控制、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资产一并纳入监管[1] - 法院采取此措施是因为认定许家印对资产披露令"完全不合规",存在资产外逃风险,单靠禁制令无法实现有效监管[2] - 法官强调在此类涉及"重大国际欺诈"的案件中,关键不在于僵化地认定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在于审视"控制的实质性现实"[7] 案件背景与资产追索 - 恒大集团于2024年1月29日被下令清盘,清盘人随即展开全球资产追索[3] - 2024年3月,清盘人在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等人提起诉讼,旨在追回2017年至2020年底期间的约60亿美元(约合438亿元人民币)的股息及酬金[3] - 据统计,中国恒大2009年至2021年6月累计净利润为1733.88亿元,公司在此期间分红总额接近700亿元,其中许家印及其关联方通过分红套现约540亿元[3] - 截至2025年7月31日,清盘人已收到187份债权证明表,债权总额约3500亿港元(450亿美元),较恒大在2022年底披露的香港上市主体275亿美元负债规模显著增加,而目前变现金额仅20亿港元(约合2.55亿美元)[5] 离岸信托与法律边界 - 许家印方面曾主张法院禁令不应涵盖其关联的离岸公司,试图将潜在信托资产隔离在接管范围之外,但此主张被法院明确驳回[6] - 法院详细阐述了"查布拉管辖权"的适用性,该管辖权允许法院将非主要被告但其资产实际由被告控制的第三方也纳入禁令范围[7] - 法律界人士指出,将离岸信托纳入接管范围的关键在于审查"实质性控制权",法院并未直接否定信托的独立性,而是基于许家印对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权认为有必要进行接管[8] -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9年前后,许家印与其前妻丁玉梅共同在美国设立了一只单一家庭信托基金,规模高达23亿美元,并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6] 接管令的性质与影响 - 当前措施被法律专业人士定性为"穿透式调查"与"临时保全",旨在接管与控制资产以防转移,但尚未到法律意义上完全"击穿"并处置信托资产的阶段[10] - 接管人的权限以法院命令为边界,主要是识别、控制、保存资产,而非立即处分信托资产,处置须待后续法院许可或实体胜诉后的执行程序推进[11] - 分析人士指出,若信托为特拉华"资产保护信托",对债权人具有法定防护与举证门槛,且对欺诈性转移的追索设有时效窗口(一般四年)[11] - 法律专家评估,若能在法定时效窗口内起诉并取得Chapter 15承认,在美撤销该信托的成功概率可达"中等偏高"(约40%–60%)[12] 行业启示与合规要求 - 此次裁决清晰揭示了家族信托"资产隔离"效力的法律边界,强调信托的安全性并非绝对,其效力的根基在于结构的独立性与设立目的的合法性[13][14] - 实现真正的"资产案例隔离"必须满足核心前提:信托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清洁、委托人必须彻底放弃控制权、受托人必须具备独立且受监管的资质[14] - 裁决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即无论资产被置于如何复杂的结构中,只要法院认定相关被告对资产保有实质性控制且设立目的涉嫌损害债权人利益,便可进行穿透式调查[15] - 此案可能会促使未来在设立信托时,对架构的合规性审查与独立性的证据保全标准全面升级[15]
约550亿元全球资产被清盘人接管,许家印还剩什么?
虎嗅APP· 2025-10-12 11:02
许家印个人资产处置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发出全球禁制令,禁止其处置全球范围内价值不超过7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50亿元)的资产 [4] - 法院指定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人为许家印家族相关资产的接管人,接管资产包括33家境外公司权益、7个银行账户资金以及私人飞机、豪华汽车、游艇等个人贵重物品 [4] - 清盘人接管的7个银行账户中,3个为许家印个人名下,开户行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和星展银行;另外4个通过4家境外公司间接持有,其中两家由许家印控制,两家由前妻丁玉梅控制 [6] 许家印家族资产历史与现状 - 自恒大2009年上市至2022年期间,许家印与丁玉梅夫妇合计分得红利已超500亿元 [5] - 许家印夫妇曾在美国设立规模高达2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3.8亿元)的单一家庭信托基金,并指定其二子为受益人 [5] - 清盘人已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申请,要求依据“欺诈性转移”条款撤销该23亿美元家族信托,案件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 [10] 恒大集团剩余资产状况 - 恒大集团最核心资产为截至2023年中约1.9亿平方米的土地储备 [9] - 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子公司为恒大物业和恒大汽车 [9] - 恒大物业管理3000个物业项目,2024年实现营收127亿元、净利润10亿元,手握27亿元现金 [9]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恒大汽车总资产163.69亿元,负债却高达743.5亿元,资不抵债金额近580亿元,现金仅剩3900万元 [9] - 恒大汽车2024年上半年营收仅4913万元,同比暴跌76%,同期净亏损扩大至202.55亿元 [10] 债务与资产接管影响 - 截至2025年7月31日,清盘人共收到187份债权申报,总额高达约3500亿港元,而被冻结资产价值约550亿元,远不足以覆盖 [7] - 许家印前妻丁玉梅每月2万英镑(约人民币19万元)的生活费安排系英国法院基于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12]
许家印家族信托“防火墙”被击穿,23亿美元藏不住了!
搜狐财经· 2025-10-11 00:15
家族信托架构与资产转移 - 许家印夫妇于2019年在美国搭建了价值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架构[2] - 信托资金来源于两人2009年至2022年间从恒大分得的500多亿元人民币红利[2] - 信托通过离岸公司层层转移资金注入 并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2] - 信托设计精细 长子许智健只能领取收益而无法动用本金 本金将留给孙辈以确保财富长期传承[2] - 次子许滕鹤并未获得同等的信托安排[2]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击穿该家族信托 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1] - 判决依据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因许家印保留了投资决策和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 使受托人沦为傀儡[2] - 另一关键依据是反欺诈原则 法院认定许家印在明知公司危机四伏的情况下于2019年危机爆发前突击转移资产 属于欺诈性资产转移[2] - 债权人保护优先原则也被强调 在大规模债务危机中法律更倾向于维护普通债权人的权益[3] 全球资产追索行动 - 判决生效后 清盘人团队启动了全球资产追索行动[3] -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 已冻结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77亿美元资产[3] - 被冻结的资产包括伦敦市中心的33套豪宅 纽约曼哈顿的写字楼以及多艘豪华游艇[3] - 清盘人已正式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交申请 要求依据欺诈性转移条款撤销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 案件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5] 对信托法律效力的挑战 - 香港法院的裁决对信托的有效性形成巨大压力[5] - 根据美国信托法 一旦合法设立信托 信托财产法律所有权应转移至受托人名下 原则上独立于委托人债务[5] - 该信托在美国最终是否会被攻破 取决于美国法院对香港清盘人所提交证据的认可程度[5]
史无前例!许家印海外信托被穿透,77亿美元资产被冻结
搜狐财经· 2025-10-06 09:09
案件核心判决 - 香港高等法院下令由中国恒大清盘人全面接管许家印的全球个人资产,并史无前例地将其通过离岸信托持有的财富纳入接管范围[1] - 法院认定许家印将资产转移至离岸信托的行为属于“欺诈性转移”,裁定信托隔离失效[8] - 此次判决被视为对富豪通过“海外信托”避债模式的精准打击,具有里程碑意义[1][22] 被接管资产详情 - 接管范围涵盖许家印名下所有个人财产及实际控制公司,包括房产、游艇、飞机、豪车及离岸公司股权与银行账户[2][6] - 实物资产包括香港、伦敦、洛杉矶等多地豪宅,两艘豪华游艇,两辆劳斯莱斯幻影轿车,以及三架公务机和客机[2] - 离岸公司股权和银行账户资金总额估计高达77亿美元[6] 法律原则与“穿透”依据 - 法院裁决的法律基石是“欺诈性转移”原则,即旨在损害、延迟或欺骗债权人的资产转移行为无效[9] - 法院追溯信托设立时间点,认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时转移资产,构成“故意赖账”[9][15] - 法院关注信托实质,若设立人仍对信托资产拥有实际控制权,则可能判定为“假信托”,失去法律独立性[11][12] - 许家印的“技术性离婚”与信托安排被法院认定为强化“欺诈意图”的证据[10] 事件时间线与追讨程序 - 追讨程序环环相扣:2024年1月香港法院下令中国恒大清盘,2024年3月清盘人开始追讨约60亿美元分红和酬金,2025年4月清盘人申请接管其个人资产,2025年9月16日法院正式批准接管并发出全球禁制令[16] - 后续动作包括接管团队建立“资产追踪-变现-债权人分配”全流程机制,并与开曼群岛、BVI、英国等地法院合作启动跨国司法程序[16] 市场与行业影响 - 对债权人而言,77亿美元资产相对于恒大2.4万亿港元总负债虽杯水车薪,但境外票据持有人和银行或能优先收回部分资金[19] - 对购房者而言,被接管资产属许家印个人,与楼盘项目公司分开,烂尾楼复工短期内难以直接受益[19] - 对其他富豪和企业主而言,“高负债、高分红、出事前突击设信托转资产”的做法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市场审查[19] - 该事件可能推动中国内地加快出台个人破产、跨境破产协作、反欺诈转移资产等相关法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