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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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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搜狐财经· 2026-02-24 10:4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十五五”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口特定商品给予税收优惠 [1][11]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机构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1]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 - 适用机构包括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3]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4]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5] - 适用机构包括省级商务等部门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及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6] - 适用机构包括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7]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 [7] - 适用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 - 适用机构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9] - 适用机构包括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0]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前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 -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 设备使用与共享规定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10]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 [10]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可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相关临床实验,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10][11]
官宣,最新税收优惠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6-02-14 13:17
政策概述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实施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7][22] - 政策旨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5][7] 核心免税内容 -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7] -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8] 享惠主体范围 - 享惠主体范围较“十四五”期间政策明显扩大 [4] - 具体包括十三类机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研究生院、图书馆 [9];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10];转制科研机构 [1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12];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13];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1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 [14][15];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15];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16];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17];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18];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9] 政策管理细则 -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20] - 配套发布了《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各类享惠主体名单的核定部门及程序 [6][23] - 名单核定涉及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 [24][25][26][27][28] - 核定后的享惠主体名单需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29] - 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的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 [30] 设备使用与共享规定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 [20]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者可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 [20]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可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临床实验,其中大中型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20]
事关科研、教学,三部门发布进口免税清单
搜狐财经· 2026-02-13 21:2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 - 政策旨在支持科技创新,为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口特定商品提供进口税收优惠 [1] - 适用机构包括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及出版物进口单位 [1] 免税商品范围总览 - 免税清单涵盖十五大类商品,涉及分析测量仪器、实验教学设备、计算机、维修零部件、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医疗仪器、专业教具等 [2][3][4][5][6][7][8][9][10] - 大部分商品有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税则号列限制,部分特定商品(如附件、实验室用器具等)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2][4][6] - 用于维修、改进、升级已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不超过2030年12月31日)进口可享受免税 [5] 科研仪器与设备 - 第一类商品为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主要对应《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等 [2] - 第二类商品为实验、教学用设备(不包括中试和生产设备),细分为实验环境设备、样品制备设备、实验室专用设备,涵盖超低温/高压设备、特种泵、分离纯化设备、科研飞机船舶关键设备、材料科学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等 [2][3][4] - 第三类商品为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及数据交换仪,对应《税则》8471和8517项下多个税号 [5] 图书资料与软件 - 第五类商品为图书、文献、报刊、乐谱、音像制品及其他资料,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盘,对应《税则》第37、49、84、85章相关税号 [6] - 第六类商品为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对应《税则》第49、84、85章相关税号 [6] 实验材料与耗材 - 第七类商品为标本和模型,其中标本有特定税号(97.05),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7] - 第八类商品为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无机/有机/生化试剂、生物中间体、新化学物质、矿石、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靶材)、特种金属材料、超纯水/气体、催化剂、高分子化合物等,大部分对应《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7][8] - 第九类商品为实验用动物,对应《税则》第一、三章 [8] 专业领域特定设备 - 第十类商品为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对应《税则》第90章等特定税号 [8][9] - 第十一类商品为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应《税则》第六至十二章 [10] - 第十二类商品为各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应《税则》第84、85、92章相关税号 [10] - 第十三类商品为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应《税则》95.06 [10] - 第十四类商品为船舶所用关键设备(如特定功率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限于航运类学校和专业,对应《税则》8406.1000和8408.1000 [10] - 第十五类商品为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应《税则》第87章多个税号 [10]
三部门公布“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搜狐财经· 2026-02-13 21:0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1] - 政策明确公布“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1] - 该免税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政策适用范围与机构 - 政策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1] - 上述机构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需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1] - 政策同时适用于出版物进口单位 [1] - 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需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