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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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丨当代码学会呼吸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4 00:44
人机沟通与认知革命 - 波士顿动力Atlas机器人完成第37次情绪识别算法升级,显示机器已具备理解人类表情的能力,但人类尚未形成与机器平等对话的能力[1] - 人机沟通存在单向解码风险:当机器学习人类沟通密码时,人类可能面临被反向解码的哲学命题[1] - MIT研究显示对话系统在语用层达到人类自然交流63%匹配度时,人类对智能机器的信任度出现指数级跃升[6] 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发展史 - "computer"一词最初指用铅笔和纸从事计算工作的人,AI思想与实践始终伴随计算机发展[3] - 图灵1950年论文提出AI测试标准,AI术语1956年出现,当前进步依赖GPU计算能力加速[3] - 计算机bug概念源自20世纪40年代格蕾丝·霍珀发现的电子管硬件故障飞蛾事件[4] 机器智能的边界与局限 - 机器在重复计算(如递归算法)方面远超人类,但面对模糊目标或数据缺失领域仍束手无策[4][5] - 当前AI无法具备人类情感、情绪和潜意识,可能放大人类偏见(0.03%训练数据偏见经2000次迭代可形成17%系统性歧视)[5][6] - 数学理论可讨论N维空间而计算机能模拟,但人类自然认知边界局限在三维空间加时间维度[4] 人机协作的范式变革 - 人类沟通包含语法层、语义层、语用层三维度,AI在多模态模型支持下已实现前两个层次的深入沟通[6] - 机器模仿人类语言行为将引发跨越物种的沟通变革,可能重新定义"何以为人"[6] - 未来很长时间人类仍是机器老师,需干预机器放大社会不平衡的风险[5]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明确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责任界限,为良性竞争提供行为指引
证券时报· 2025-03-08 19:35
涉互联网纠纷现状 - 近年来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迅速增长,直播带货、直播打赏、付费点播等引发的纠纷类型日趋复杂 [1] - 北京四中院近三年受理的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二审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从2022年的200余件增至去年的700余件 [3] - 主要纠纷类型包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 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平衡 - 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提高高风险领域保证金额度,建立不良商家退出机制 [4] - 平台需保护消费者及商家个人信息,运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做到客观公正 [4] -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精准界定平台责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发展 [4] 直播带货纠纷特点 - 直播带货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状态,涉及商品类型广泛,单个案件标的额高于传统电商 [7] - 涉诉主体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 [7] - 主播可能具有广告经营者、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等多重身份 [8] 直播带货责任划分 - 直播带货平台兼具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特性,存在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问题 [8] - 商家在直播中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如隐瞒商品重大瑕疵需承担违约责任 [8] - 主播对直播过程中的承诺应予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数字平台运营规范 -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交易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11] - 加大对数字平台侵犯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11] - 发布典型案例为数字平台运营提供参考,引导规范自身行为 [11] 内卷式竞争影响 - 内卷式竞争可能导致过度关注短期成果,忽视长期创新和发展 [12] - 部分企业盲目投入广告和低价竞争,忽视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12] - 法院通过统一裁判尺度,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