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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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区:“安全港”制度的新适用
新浪财经· 2025-12-20 12:40
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核心立法内容 -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三款,确立了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即当经营者满足法定条件(如市场份额低于标准)时,其签订的纵向协议将不被禁止 [1] - 该规则授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具体适用条件,相关细则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中得到补充和完善 [1] “安全港”规则的性质与立法目标 - “安全港”规则旨在软化法律刚性约束,为法律主体提供行为自由空间,并促使执法资源聚焦于具有显著负面影响的违法行为 [3] - 该规则在反垄断法领域并非独有,在美国、欧盟等地的反垄断指南及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均有类似实践 [2] - 对我国经营者而言,该规则有助于识别法律风险、降低合规成本并稳定经营预期;对执法机构而言,能实现“抓大放小”,降低执法成本并提升执法效能 [3]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逻辑 - 该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与非价格协议),不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 [4] - 即便是被视为“核心限制”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在我国也可获得“安全港”抗辩,这与欧盟和美国的实践不同 [4] -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适用“安全港”规则需格外审慎,应考虑适度降低其市场份额阈值,以防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逃脱监管 [4] “安全港”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 - 规则采用“市场份额+其他条件”的形式,并设置了市场份额与营业额双重标准 [5] - 针对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适用“安全港”的市场份额上限为**5%**,且营业额上限为**1亿元**,必须同时满足 [6] - 针对其他类型的纵向非价格协议,适用“安全港”的市场份额上限为**15%**,且不考虑营业额标准 [6] - 规则为特定行业、领域或类型的纵向非价格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适用“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 [6] - 判断是否满足“安全港”要求时,需考察协议期间(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的数据,且同一相关市场内多个经营者的份额与营业额需合并计算 [7]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程序与最终认定原则 - 规则适用采用“申请-审核”逻辑,由经营者提供材料主张适用,执法机关核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或终止调查 [7] - 即使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若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适用该规则,最终认定仍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原则 [9] - 达到“安全港”标准的协议应被推定为合法,若主张其违法,则举证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承担 [9] “安全港”规则的积极意义 - 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划出了相对安全、可预期的合法区域,提高了商业模式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10] - 体现了宽严相济、科学审慎的立法理念,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并为经营者提供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以降低合规成本 [10][11] - 符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11]
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落地:在宽严之间 寻找纵向协议规制的“中国方案”
新浪财经· 2025-12-20 12:40
修订背景与制度沿革 - 纵向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后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法条不够清晰导致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果存在不同理解 [2] - 2022年6月《反垄断法》修订时通过两个举措增进共识:一是明确对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推定违法;二是增设“安全港”制度,将不太可能造成竞争损害的协议推定合法 [2] - 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并非全新,早在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中就已首次明确,我国在此制度上已积累超过十年经验 [2] “安全港”制度的作用与设计逻辑 - 反垄断法将纵向协议分为两类处理:第一类是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推定违法;第二类是其他所有纵向垄断协议,需个案分析 [3] - “安全港”制度旨在缓解两类处理模式的矛盾:推定违法模式可能导致市场力量很小的协议也被认定违法,而个案分析模式则执法成本高、可预期性低 [3] - “安全港”制度通过设定以市场份额为核心的认定条件,排除不太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从而集中执法资源并增强经营主体的可预期性 [3] “安全港”制度的核心标准与设定 - 对于可能带来严重限制竞争效果的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安全港”标准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市场份额低于5%且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 [7] - 对于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因对竞争限制相对较轻,“安全港”标准放宽:市场份额标准为15%,且对年度营业额没有要求 [7] - 设定合理的“安全港”标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包括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错误成本(假阴性与假阳性)以及执法资源等 [4] 标准设定的考量与补充 - “安全港”制度以市场份额为核心,因其能反映经营者市场力量且数据易于获取,但计算指标多样(如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等),不同指标可能导致结果显著差异 [5] - 为缓解市场份额标准的不足,《规定》同时加入了营业额标准作为补充 [6] - 尽管满足“安全港”标准可推定协议合法,但《规定》明确指出,若有证据表明协议确实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能适用“安全港”制度 [6] 制度的灵活性与未来展望 - 《规定》中的“安全港”标准简洁、明确且普遍适用,但仅对协议类型做了简单区分,未充分考虑不同行业或领域的特点 [8] - 《规定》为特定行业、领域的协议预留了制定特别规定的空间,表明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具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8] - “安全港”制度完善了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经营者的抗辩责任和执法机构的审查义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路径,为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9]
涉反垄断执法“新规”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央视网· 2025-12-20 10:27
新规核心内容 -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情形 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1] - 新规通过明确依法竞争的边界 帮助经营者判断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 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9] 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 通俗地讲 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所做的一些经销限制行为 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而不予禁止 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3] - 对于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 经营者在协议期间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 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 不予禁止 [5] - 对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 规定经营者在协议期间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 不做营业额规定 [5] - 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都要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 协议才不会被禁止 [7] - 如果协议涉及的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 需要将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 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7] 规则影响与意义 - 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 增设“安全港”规则能让经营者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在设定自己的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4] - 一旦认定确实符合“安全港”规则 已经被立案的案件将被终止调查 如果尚未立案 就不予立案 [9] - 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9] - 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 帮助企业降低法律合规成本 激发创新活力 [9] - 对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来讲 他们的市场份额通常比较低 很可能都被纳入“安全港”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他们在经营过程中 无论是合规成本 还是经营的广泛性和灵活度 都会大幅提高 [11]
明确依法竞争边界 涉反垄断执法新规发布
央视新闻· 2025-12-20 08:45
政策核心内容 -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情形 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1] - 新规引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即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与上下游企业达成的某些经销限制行为 若不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 将不予禁止 [1] - 对于固定或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 适用“安全港”规则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份额低于5% 且协议所涉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 [3] - 对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 适用“安全港”规则仅需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份额低于15% 不设营业额限制 [3] - 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需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 协议才不会被禁止 [3] - 若协议涉及的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 需将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 再评估是否符合标准 [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新规将之前对纵向垄断协议“原则禁止”的做法调整为设置“安全港” 使得经营者在与上下游签订协议时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在设定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1] - 新规通过明确依法竞争的边界 帮助经营者判断营销行为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5] - “安全港”规则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 - 规则为中小微企业释放更多灵活发展空间 因其市场份额通常较低 很可能落入“安全港”的保护范围 [5] - 对于符合“安全港”规则的行为 若已被立案调查将终止调查(案件完结) 若尚未立案则不予立案 [3] 对企业经营的直接作用 - 新规有助于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 [2][3] - 预计将帮助企业降低法律合规成本 [5] - 预计将提高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广泛性和灵活度 [5] - 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5]
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新浪财经· 2025-12-20 00:22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 [1] 新规制定的目的与过程 - 为明确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 [1] - 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1] 不予禁止的具体市场份额与营业额标准 - 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 [1] - 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1] 新规的预期影响 - 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 [1] - 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为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 [1]
新修改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将于明年施行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12-19 20:32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明确了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具体市场份额与营业额标准 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旨在稳定市场预期并维护公平竞争 [1] 法规具体标准 - 对于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 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份额低于5% 且所涉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 将不予禁止 [1] - 对于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 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份额低于15% 将不予禁止 且不设营业额条件 [1] 法规制定背景与特点 - 该规定是对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中新制度的细化落实 [1] - 规则制定过程借鉴了国际经验 并充分考虑了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的企业商业模式与竞争规律 [1] - 该制度立足于中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 旨在形成更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 [1] 预期影响与意义 - 新规设定了明确的市场份额标准与条件 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 [2] - 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 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2] - 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空间 有助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与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2]
电商平台应在竞争中保持冷静,避免“二选一”
齐鲁晚报· 2025-10-27 10:05
京东平台定价政策 - 京东在双11期间要求品牌在抖音等平台直播时不得发放优惠券、抽奖或提及“更便宜”等字眼,否则将面临高额处罚 [1] - 京东成立巡查团队,每日监测商家在其他电商平台的商品定价,若发现最终售价低于京东,商家将面临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罚款 [1] - 京东提出商家应“以产品价值为导向,不倡导以价格为中心”,但行业人士认为其实质是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经营以维持京东价格体系 [1] 对商家经营权的潜在影响 - 京东的定价要求被指侵害商家自主经营权,商家因平台体量与渠道影响,面对流量限制、店铺屏蔽等约束只能配合执行 [2] - 以高额罚款绑定商家定价,其限制效果与“二选一”类似,可能构成变相的不合理条件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 行业竞争与监管环境 - 京东选择对耐消和3C数码行业的商家进行价格约束,这些是其在电商领域的优势赛道 [3] - 约束或固定商品价格的做法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即便平台有优势地位也不能我行我素 [3] - 监管部门近期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约谈主要外卖平台,要求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调规范、理性、共赢的竞争原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