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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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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欺凌更隐蔽更持续
新浪财经· 2026-01-25 10:50
网络欺凌行为演变趋势 - 相较于早期以直白辱骂、情绪宣泄为主要特征的网络欺凌,现如今的网络欺凌正朝着更隐蔽、更持续、更具扩散性的方向发展,一旦发生很难被快速遏制 [1] - 一些网络欺凌已经披上了网络文化的外衣,通过恶俗玩梗、伤痛娱乐化、制作表情包等方式弱化攻击性,但对当事人造成的是更长期、更反复的伤害 [1] 网络欺凌参与群体特征 - 参与网络欺凌的群体已经明显向初中甚至更低年龄阶段下沉 [1]
“校园表白墙”成网络欺凌高发载体 该如何维权?
新浪财经· 2026-01-24 22:29
文章核心观点 - 以“校园表白墙”为代表的非官方校园社交平台,已成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高发载体,其运营者(多为学生)风险与法律意识薄弱,学校若缺乏引导则易滋生侵权行为 [1][8] - 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正朝着更隐蔽、更持续、更具扩散性的方向演变,常披着网络文化外衣(如恶俗玩梗、制作恶意表情包),攻击群体年龄呈现下沉趋势,对受害者造成长期心理伤害并影响其现实社交 [9][10][12][14] - 应对网络欺凌需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包括平台利用技术前置识别风险并阻断传播、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提供法治教育与心理支持、以及公众通过便捷渠道参与举报,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 [21][22][24][25] 网络欺凌的现状与特征 - **高发载体**:“校园表白墙”等由学生运营的非官方社交账号是网络欺凌高频发生载体,管理员因缺乏风险与法律意识,常未审核即发布映射他人隐私或进行诽谤的投稿,导致内容在校内传播并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 [5][8] - **形态演变**:网络欺凌形态从早期的直白辱骂,演变为更隐蔽、更持续、更具扩散性的方式,例如将现实矛盾延伸至线上,通过非法获取信息进行威胁,或利用恶俗玩梗、伤痛娱乐化、制作恶意表情包等方式进行包装,对受害者造成更长期反复的伤害 [9][10] - **受害与参与群体**:参与网络欺凌的群体年龄明显向初中甚至更低年龄阶段下沉,欺凌行为多发生在相对固定的熟人社交圈层,受害者在其中持续承受压力,容易引发焦虑、自卑、抑郁症,并在现实社交中被孤立 [12][14][15] 维权难点与应对措施 - **维权难点**: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欺凌后维权存在证据固定难、易被删除等难点,且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可能使短期伤害演变为长期心理创伤 [14] - **司法与社会支持**:司法机构正积极介入,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近70人的法治副校长团队,每年开展上百场法治课堂进校园,向学生普及网络行为边界与自我保护知识 [17][19];社工组织则对受欺凌者提供应激心理支持、家长教育并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21] - **平台治理举措**:平台方正从单纯“看内容”转向“看行为模式”,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异常聚集、集中攻击等风险形态,旨在扩散前介入;治理目标不仅是删除内容,更通过限制传播、弱化热度来切断扩散链条;平台还需与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协同,对严重情形依法留存证据、移送线索,提高违法成本 [22][23][24] - **公众参与路径**:公众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可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向相关社交平台举报,同时可拨打免费举报电话12377或登录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5] 案例与数据支撑 - **具体案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期处理了一起案例,一名13岁患抑郁症的女孩因同学在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多篇映射其家庭和学校行为的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导致病情加重并休学 [1] - **咨询量级**:近一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团队为公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近5000次,其中包含不少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例 [3]
“校园表白墙”沦为滋生网络欺凌温床 如何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
央广网· 2026-01-24 21:30
文章核心观点 - 网络欺凌正以更复杂、更隐蔽、更持续的方式侵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需要家庭、学校、平台、司法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协同治理 [1][3][6][8] 网络欺凌的现状与特征 - 网络欺凌高频发生于“校园表白墙”等由学生运营的非官方社交账号,因管理者风险和法律意识薄弱且缺乏学校引导,易成为滋生网络欺凌的温床 [1][2][3] - 网络欺凌形态从早期的直白辱骂演变为更隐蔽、持续和具扩散性的方式,如利用圈层“黑话”、恶俗玩梗、制作恶意表情包等进行攻击,增加了识别和干预难度 [3][4] - 欺凌行为向低龄化下沉,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初中甚至更低年龄段的固定社交圈层中,未成年人在群体氛围影响下易被动或主动参与 [5] - 网络欺凌常从线上蔓延至线下,形成连环伤害,例如线上攻击群组演变为线下侮辱,且欺凌现场视频会被二次传播,扩大伤害 [5] 网络欺凌的影响与后果 - 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心理层面易引发焦虑、自卑和抑郁症,社会交往层面易导致被标签化、孤立化,引发逃避社交或攻击性行为模仿 [6] - 具体案例显示,一名13岁患抑郁症的女孩因同学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映射其家庭和行为的视频,导致心理问题加剧并休学在家 [1][2] - 网络欺凌造成的创伤不会随侵害信息删除而消散,需要专业的心理支持和长期干预来帮助受害者疗愈并重返生活正轨 [7] 维权与治理面临的挑战 -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维权面临取证难的问题,网络证据易灭失,且未成年人自身维权能力不足 [6] - 网络欺凌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的视线,无论是欺凌者还是受害者都难以被周围人第一时间察觉 [6] 各方治理措施与行动 - 平台方正在从单纯“看内容”转向“看行为模式”,通过技术识别异常聚集和集中攻击等风险形态,并采取限制传播、弱化热度、切断扩散链路等措施,前移防线以应对组织化、隐蔽化的网络欺凌 [8] - 平台需与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协同共治,对涉及隐私侵害、现实威胁等严重情形依法留存证据、移送线索,提高违法成本 [8] - 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积极介入,例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一年提供近5000次公益法律咨询,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70人的法治副校长团队每年开展上百场法治进校园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和干预 [2][7] - 专业社工机构会对受害者进行应激处理、心理支持,并对家长进行心理教育,帮助受害者疗愈并重返正轨 [7] - 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多种渠道举报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行为,助力阻断恶意传播链条 [8]
校园欺凌告别“内部消化”,公安可直接介入
新浪财经· 2026-01-14 03:50
新法核心规定与法律定位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实施,首次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1] - 新法第60条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者,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1] - 新法规定,学校若明知发生严重欺凌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将面临责令整改,其主管及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处分 [1] - 此次修法实现了从校园内部处理到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的质变升级,提供了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 [1] - 新法属于行政法,直接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综合性保护立法,缺乏直接行政处罚手段 [2] - 新法实现了“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三级处置体系的全覆盖,填补了法律空白 [2] 处罚标准与年龄条款变化 - 新法放宽并明确了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将符合治安违法标准的欺凌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 [2] - 从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年龄不再是“免责金牌”,新法第23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 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执法难点与挑战 - 新法在执法层面面临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相对统一的“严重欺凌”认定标准的挑战 [4] - 对于精神伤害、网络欺凌等无形伤害,建立科学、公认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4] - 执法中需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平衡点,介入初衷是保护与矫治,需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4] - 从执行角度看,核心难点包括:行为定性难、“过错相抵”误区、证据固定难、学校角色尴尬、矫治措施衔接空档 [4] - 实践中如何精准区分“欺凌”与“过火打闹”,以及界定“侮辱”“恐吓”的严重程度,仍需通过制定细则完善 [5] - 语言暴力、关系排挤、网络欺凌等隐蔽性强的行为,取证难仍是突出短板 [5] - 对于未满14周岁和情节未达犯罪/拘留标准的欺凌行为,目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 [7] - 强制性的心理干预、国家监护介入和专门矫治的独立法律程序仍是空缺 [7] 行为界定与定性困境 -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或延伸场景里,一名或多名学生利用权力不对等,对特定学生实施具有恶意伤害意图的行为,造成受害者身心伤害或环境压迫 [1] - 区分校园欺凌和“小打小闹”的关键在于:权力结构是否失衡、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升级趋势、意图是伤害还是解决矛盾、伤害后果是否严重且不可逆、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与求助反应 [5] - 现有法律对“欺凌”的定义要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过于原则化,难以涵盖和量化大量隐性伤害 [5] - 定性需聚焦于“权力不对等”和“损害后果”,例如案例中3人对1人的公然羞辱导致受害者出现急性应激反应,应被认定为欺凌而非对等冲突 [6] 取证困难与改善方向 - 许多欺凌事件发生在监控盲区,取证主要依赖受害者陈述和目击者证言,而目击者可能因害怕报复不敢作证 [6] - 仅靠单次、事后的介入远远不够,需建立校园异常行为早期识别机制 [6] - 应在易发生欺凌的“盲区”加装监控,并建立便捷、保密的欺凌事件报告渠道,让取证始于第一时间 [6] - 新法的修订有助于学校和公安机关逐渐建立更规范、专业的报案、记录与调查机制,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取证机制 [5] 网络欺凌的新规与特点 - 新法填补了网络欺凌领域的规制空白,在微信群、QQ空间、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空间实施的侮辱、恐吓等行为,只要侵害特定同学,同样适用此法 [8] - 相较传统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的伤害程度和恶劣影响更加深远,会对欺凌者与受害者造成双向伤害 [8] - 网络欺凌可能诱导欺凌者放纵恶意,扭曲其道德观念;受害者则可能将网络暴力内化为“自我否定”,影响终身人格发展 [8] - 网络欺凌具有隐匿性与扩散性,可通过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24小时持续进行,且信息难以彻底清除 [9] - 学校和家长对新兴社交平台存在监管盲区,难以及时发现欺凌迹象,且网络欺凌常是线下欺凌的隐蔽延伸 [9]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侧重于预防、教育和平台责任,而新法则提供了事后的行政制裁和强制干预,两者结合使法律链条更完整 [9]
法治面|校园欺凌告别“内部消化”,公安可直接介入
新浪财经· 2026-01-08 17:38
新法核心内容与法律定位 -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了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并压实学校责任 [1] - 新法第60条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者,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对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的,建议处分相关责任人 [1] - 此次修法从根本上扭转了治理逻辑,提供了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从校园内部处理到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的质变升级 [1] - 新法属于行政法,直接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直接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 [2] - 新法实现了“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三级处置体系的全覆盖,填补了法律空白 [2] 处罚标准与年龄条款变化 - 新法在条件上放宽和明确了行政拘留的适用,在年龄上也放宽了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2] - 从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年龄不再是“免责金牌”,新法第23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 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 将校园欺凌中符合治安违法标准的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意味着欺凌者可能直接面临法律制裁 [2] 执法实践面临的挑战与难点 - 新法可操作细节不够完善,需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相对统一的“严重欺凌”认定标准 [2] - 对于精神伤害、网络欺凌等无形伤害,如何建立科学、公认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2] - 需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公安机关介入的初衷是保护与矫治,必须在程序中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2] - 从执行角度看,仍面临行为定性难、“过错相抵”误区、证据固定难、学校角色尴尬、矫治措施衔接空档等核心难点 [2] - 定性困难与取证困难是校园欺凌案件面临的典型困境,如何精准区分“欺凌”与“过火打闹”以及界定行为严重程度仍需细则完善 [4] - 语言暴力、关系排挤、网络欺凌等隐蔽性强的行为,取证难仍是突出短板 [4] - 现有法律对“欺凌”的定义过于原则,难以涵盖和量化大量隐性伤害 [4] - 对于未满14周岁和情节未达犯罪/拘留标准的欺凌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强制性的心理干预、国家监护介入和专门矫治的独立法律程序仍是空缺 [6] 网络欺凌的规制与特点 - 新法填补了网络欺凌领域的规制空白,欺凌行为的发生地不仅限于物理空间,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侮辱、恐吓等行为同样适用此法 [7] - 相较传统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的伤害程度和恶劣影响更加深远,会对欺凌者与受害者造成双向伤害 [7] - 对于欺凌者,网络匿名的“去责任感”可能诱导学生放纵恶意,扭曲其道德观念;对于受害者,可能将网络暴力内化为“自我否定”,影响终身人格发展 [7] - 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对负面信息的辨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网络欺凌可能直接摧毁其自尊,引发长期焦虑、抑郁甚至自我伤害 [7] - 网络欺凌具有隐匿性与扩散性,可通过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24小时持续进行,且信息难以彻底清除,使受害者无处可逃 [8] - 学校和家长对新兴社交平台缺乏了解,存在监管盲区,网络欺凌常是线下欺凌的延伸,但因隐蔽性,老师往往只能看到线下冲突的表象 [8] - 新法提供了国家强制力的行政制裁手段,能将部分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欺凌行为明确纳入公安机关的直接管辖范围,与侧重于预防、教育和平台责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结合,使得法律链条更加完整 [8] 案例分析与改进方向 - 案例显示,一次扇耳光并言语威胁的行为,虽单从行为看可能够不上“多次”或“情节恶劣”,但聚焦于“权力不对等”和“损害后果”可推动案件被严肃对待 [5] - 该案例发生在监控盲区,取证主要依赖受害者陈述和目击同学证言,反映出取证困难的问题 [5] - 仅靠单次、事后的介入远远不够,关键在于建立校园异常行为早期识别机制,在易发生欺凌的“盲区”加装监控,并建立便捷、保密的欺凌事件报告渠道,让取证始于第一时间 [5]
打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战
人民网· 2025-06-16 09:13
案件核心事实 - 未成年人小花因校园纠纷,被同学小丽通过朋友在某APP上制作并传播了一段带有其校服照的涉黄谣言视频[1][4] - 视频在发布后一天内浏览量超过3.5万次,对小花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导致其恐慌、哭泣和失眠[2][5] - 小花的父亲在报警后,因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决定起诉该APP运营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3][5] 法院判决要点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网络平台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应尽到更高的审查义务[1][6] - 法院判决网络平台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与网络用户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需赔偿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7][10] - 判决明确网络平台除事后“通知-删除”义务外,还需履行事前预防和事中应急处置义务[1][7] 平台责任认定依据 - 涉案视频从面貌特征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且侵权内容(涉黄谣言、人格侮辱)显而易见、易于判断[6][9] - 视频在非热点事件、非主流社交APP上短时间内浏览量超过3万,平台应更容易触发技术监测与人工审查但未能证明已采取行动[7][9] - 网络平台提供内容辅助生成服务,应具备相应信息管理能力并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但涉案平台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8][10] 法律与行业影响 - 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需采取必要措施[12] - 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责任边界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样本[10][12] - 此案督促网络平台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结合人工审核,加强网络欺凌信息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10][12]
守护好1.96亿未成年人的网络童年
中国青年报· 2025-06-11 07:25
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现状 - 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 96亿 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 3% [1] - 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学习知识 获取信息 互动社交 休闲娱乐已成为生活重要组成部分 [1] - 超八成受访未成年人周末及节假日玩网络游戏时间超过国家规定 其中77%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 [9] 网络平台责任与监管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设置时间管理 权限管理 消费管理等功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1] - 短视频平台因青少年模式落实不到位导致违法信息扩散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 [6] -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于2024年4月上线 家长可一键启动形成独立安全的上网环境 [7]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纠纷 - 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类案件呈批量化趋势 争议标的金额最高达300余万元 [4] - 案件类型包括游戏充值 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及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欺凌引发的人格权益纠纷 [4] - 网络平台上传播的暴力信息可能塑造未成年人暴力心理 国内外研究表明沉迷暴力游戏会导致现实行为混淆 [6] 防沉迷系统实施效果 - 2021年防沉迷政策实施后 未成年人每周游戏时长控制在3小时以内的占比提升37 2个百分点至75 1% [8] - 未成年人通过租用账号或利用家人身份信息认证绕过防沉迷系统 [8][9] - 技术专家呼吁优化防沉迷系统 实现动态核验确保"人证合一" [10] 网络沉迷对教育的影响 - 学校观察到"5+2=0"现象 即5天在校教育效果被周末2天网络使用抵消 [11] - 寒暑假后学生出现网络"戒断反应" 需1-2周重新适应校园生活 [11] - 90%以上小学生会玩手机游戏 部分成绩优异学生因游戏成就感产生厌学情绪 [11] 社会协同治理建议 - 平台应优先筛查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 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 [7] - 需加强县域儿童之家 青少年中心等设施建设 提供线下活动替代网络沉迷 [12] - 家庭教育监护缺位问题突出 留守儿童群体面临更大网络风险 [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