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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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保护对象应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新浪财经· 2026-01-10 06:53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并就生物多样性 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我国刑法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分别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但实践中,由于对两罪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因而在对相关案件,如野生鸟类保护案 件的处理方面产生了较大差异,影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 猎罪。其中,前罪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写明了该罪的行为方式和保护对象;后罪则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表述 了该罪的行为方式,并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件。实践中,对于上述两罪保护对 象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是对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否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存在争议。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与野生动物种类及其价值有密切关系的入罪标准,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的追诉标准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非法狩猎罪的追 诉标准则 ...
“最后一公里”的公正值得“较真”
新浪财经· 2025-12-31 20:42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评论员:简平) 细细阅读这批案例,你会发现,其"较真"之处在于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和模糊地带。无论是缓刑考验期的 扣除,还是减刑起始时间的计算标准,抑或是减刑裁定程序的适用,3件案例关注的问题都比较细微, 看似无足轻重,却是刑罚执行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甚至跑偏的问题。所以,这份"较 真"并非吹毛求疵,而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积极实践,是服刑人员期待 的权益保护落地,也是社会公众可以理解、愿意支持的司法公正"缩影"。这样的"较真",很暖也很值。 进一步深入观察,你还会发现,"较真"还体现在杜绝机械司法上。"严格依法"是司法机关一贯的办案准 则。但严格依法不代表机械司法,司法办案并非只依据法律条文办案,更要关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是 否得到有效落实。这样的"较真",恰恰是司法办案"严格依法"的内在要求。正是这份执着与坚守,有力 推动了纸面上的法律真正转化为现实中的公平正义,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来不止于法槌敲下的那一刻,也在于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的打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用3件聚焦刑罚执 ...
最高检指导案例明确:案件再审仍判缓刑,已执行考验期应予扣除
新浪财经· 2025-12-31 12:29
三是向磐石市人民法院了解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的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被依法撤销,缓刑考验期应当从再审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刑法没有对再审案件缓刑考验期限扣除作出规定。因此,再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作出再审判决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没有考虑缓刑考验期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 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12月31日,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罪犯徐某某,男,1969年出生,系吉林省磐石市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者。2020年6月5 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 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在磐石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 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
这起虚开专票案改判后刑期减半,释放何信号
第一财经· 2025-11-25 17:36
2025.11. 25 本文字数:1985,阅读时长大约3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陈益刊 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较之前更为慎重,此举可有效防止对企业轻罪重罚, 并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例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典型案例是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案例,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近年中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法 定刑为无期徒刑,而逃税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 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案例中,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后,刑期从此前的十三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 刘某刑期从四年六个月降至二年。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典型案例?有何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称,当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 ...
这起虚开专票案改判后刑期减半,释放何信号
第一财经· 2025-11-25 13:15
可有效防止对企业轻罪重罚,并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较之前更为慎重,此举可有效防止对企业轻罪重罚,并 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例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典型案例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案例,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 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 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 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缴 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以逃税罪改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十五万元。 上述案例中,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后,刑期从此前的十三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刘 某刑期从四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