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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状告影石,发明人“不见了”
盐财经· 2026-03-26 22:01
案件性质与核心诉求 - 大疆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影石,案件性质为“专利权属纠纷”,直指核心研发体系的底层归属,而非普通产品侵权[2][4] - 大疆主张影石名下的6项核心专利在根源上应归其所有,诉讼目标是直接变更专利所有权[5][7] - 涉案专利涵盖飞控系统、结构设计及影像处理等领域,对正尝试从全景相机拓展至航拍无人机赛道的影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5] 案件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集中在发明人的职业背景,涉案专利发明人名单中包含大疆原研发体系的核心人员,如曾参与绝密级飞控算法研究的李某某[7] - 影石在国内专利申请时行使了“请求不公布姓名”权,导致发明人不公开,但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因WIPO透明度要求而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实姓名[7] - 据《经济参考报》披露,影石2022年的CN117784818A专利附图与大疆2021年首代穿越摇杆用户手册附图高度相似[7] - 天眼查数据显示,影石2022年申请的22项无人机相关专利中,近半数发明人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8] 涉及的法律规定与行业背景 -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任务相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此规定被称为“一年条款”[11][13] - 律师指出,若员工离职一年内的发明涉及原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了原单位物质条件,原公司有权要求确认权属,接收方公司可能面临停止使用、赔偿及道歉等连带责任[14] - 在硬科技行业,初创公司通过引进人才实现技术迭代是常见现象,但人才流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10] - 竞业协议与知识产权协议均受法律保护,前者关注劳动合同履行,后者关注劳动成果归属[14] 案件影响与行业意义 - 诉讼当日,影石股价下跌6.98%,反映出资本市场对技术合规风险的敏感性[14] - 此案标志着硬科技竞争正从市场扩张升级为“技术主权”的博弈,警示企业技术创新必须与合规体系同步[14] - 案件结果将为中国硬科技行业在鼓励创新与守住“技术归属清晰”底线之间划定更明确的规则红线[16] - 对于高速成长且依赖创新的企业而言,技术权属的清晰度已成为核心资产,从入职背景调查到离职技术审计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是规避诉讼风险的关键[14][16]
大疆起诉影石:六件专利权属之争
经济观察报· 2026-03-26 12:36
诉讼核心事实 - 大疆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影石创新,涉及6项专利权属纠纷,法院已立案,这是大疆首次在国内提起此类诉讼 [3] - 诉讼涉及6件专利,包含3件发明专利申请和3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领域集中在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和影像处理 [1][6] - 大疆诉状称,6件专利的所有第一发明人或核心发明人均曾在大疆的核心研发部门任职,直接从事与涉案专利高度相关的工作 [7] 诉讼法律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的归属,核心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年条款”,即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4][7] - 部分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期不在发明人从大疆离职的一年之内,但大疆认为一项无人机相关技术专利从构思到申请短期内不可能完成,因此对“一年条款”的适用存在争议 [4][8] - 在涉及飞行控制和结构设计的两件专利中,影石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文本将第一发明人记载为“请求不公布姓名”,但在对应的PCT国际申请中,该发明人真实姓名(李某某)被列出,大疆称李某某曾在大疆担任高级机器人算法工程师 [8][9] 涉事双方背景与市场竞争态势 - 大疆在消费级无人机市场深耕十几年,全球市场份额长期超过70%,2025年营收推断在850亿元至900亿元之间,其中无人机业务贡献约500亿元,净利润超过百亿元 [11][12] - 影石创新在全景相机市场经营多年,2025年7月宣布进军消费级无人机市场,推出品牌“影翎”,同年全年营收为98.58亿元,同比增长76.85% [2][11][12] - 2025年7月,在影石宣布进军无人机市场后几天,大疆发布了首款全景相机Osmo 360,定价更低,直接针对影石旗舰产品,标志着双方正式进入对方优势赛道 [2][12] 案件进展与双方立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早一案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其余4案在2026年1月4日至5日集中立案 [7] - 影石创新发布公告回应,称涉案员工均系离职大疆一年内加入,但相关专利申请是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自主创新成果,研发合法合规,且涉案专利“非公司核心及重大专利”,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 - 法律专家指出,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主要考虑四个因素:离职员工原工作内容与技术信息接触、专利技术领域与范围、原单位相关研发活动、发明人对技术来源的解释,案件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对研发过程的举证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