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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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好评商家“骚扰”顾客近十次
新浪财经· 2026-01-12 01:16
行业现象与问题 - 诱导好评已从简单的营销手段演变为覆盖线上线下的全行业“潜规则” 催生了海量虚假数据 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侵蚀数字经济信任基石 [2] - 商家诱导手段已升级为“组合拳” 包括短信电话催评、打“悲情牌”、将好评与售后权益绑定等 迫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感受给出好评 [3] - 对于商家而言 好评率已成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一条差评的影响可能需要50条好评才能抵消 在餐饮、美妆、日用品等竞争激烈的领域 同质化竞争最终演变为好评率的比拼 [3] - 当前主流电商的流量分配高度依赖销量、好评率等数据指标 形成“好评越多—流量越大—销量越高”的正向循环 反之低评分商家则可能被平台算法“冷落” 陷入生存困境 [4] - 消费者的心理弱点让诱导行为有机可乘 5—10元的返现等小利益足以促使多数消费者违背真实感受给出好评 部分消费者则因怕麻烦、碍于情面而妥协 [4] 市场规模与法规环境 - 2024年中国网络零售额达15.5万亿元 连续12年稳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 [4]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 编造用户评价和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行为均被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5] - 2024年 全国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3547件 [6] -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假宣传” [6] 平台治理与监管执法 - 电商平台明确“邀请好评”违规 评价必须真实 平台会记录并反馈商家违规行为 核实后将严厉处罚 [5] - 点评类平台明确禁止商家以物质利益换取好评 直接要求顾客写好评也在禁止之列 平台会定期监测、回访查实 并依据规定处理 [5] - 各大平台均建立了评价监测系统 通过关键词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虚假评价、诱导好评行为 对违规商家采取降权、屏蔽、罚款甚至关停店铺等处罚措施 [5] - 监管执法案例: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通过数十个账户发布1500余次虚假互动评论 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广州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中夸大商品功能、虚构评价 被罚175万元 [6] 法律风险与消费者权益 - “好评返现”行为是对产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经查实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高额罚款 [7] - 若情节更为严重 例如组织或聘请专业刷单团伙进行大规模、产业化的虚假交易和评价 商家可能涉嫌触犯“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 [7] - “好评返现”行为侵犯了后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8] - 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因受商家虚假好评误导而购买了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商品 甚至可能认定商家构成欺诈 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8]
“1元奶茶”等低价内卷,新法有规定!明日起正式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14 16:49
新法对平台经济竞争行为的规制 - 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强制跳转、恶意卸载等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 - 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1] - 明确禁止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1] - 这意味着"流量劫持"、"数据窃密"、"网络水军"等乱象将面临直接法律规制[2] 新法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 - 首次明确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拖欠账款[3] - 该规定直指实践中"大企业压款半年以上"、"验收标准随意变更"等不公平交易现象[5] - 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平等的竞争环境,并提供了明确的维权依据[5] 新法对品牌混淆行为的打击 - 针对网络直播间的"傍名牌"、"搭便车"等混淆行为作出更细致明确的规定[6] -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7] - 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或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7] - 新增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等标识的保护,将"设置他人商标为搜索关键词"明确列为混淆行为[9] 新法对虚假交易和恶性低价竞争的遏制 - 明确禁止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并要求平台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机制[10] - 平台不得指使他人实施虚假评价,发现违规需及时处置并报告监管部门[10] - 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11] - 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低于成本价销售且扰乱秩序的行为实施查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