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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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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4:24
政策核心立场与目标 - 中国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因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非法活动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并扰乱金融秩序 [1]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虚拟货币与稳定币监管 - 通知明确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因其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以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严格管控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政府负责关停存量项目并严禁新增 同时严禁境内“矿机”生产企业提供销售等服务 [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通知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 即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 [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进行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或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需纳入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要求 [4]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4]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6] 风险监测与跨部门协作 - 通知要求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 金融机构需加强风险监测并及时报告违法违规线索 [4] - 权威专家表示 需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 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对虚拟货币与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八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一文划重点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2-06 21:01
文章核心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升级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活动的监管与禁止措施,旨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 [1] 监管政策升级与对比 - 新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237号文”的进一步修订与强化 [1] - 首次明确规定了稳定币、RWA代币化等新形态活动的监管要求,填补了监管空白 [1][3][5]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与定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2]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3]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3] 被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范围 - 禁止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 [3] - 禁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3] - 禁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 - 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3] - 禁止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 [3] - 上述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对稳定币的明确规定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对跨境活动的监管 - 由于虚拟货币支持点对点交易,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4] - 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 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界定与监管 - 首次明确了RWA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5]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持续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6] - 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6]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6] 市场背景与执法态势 -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8] - 监管机构将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8] - 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7][8]
公众需守好“钱袋子”!七协会联合发声: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 | 快讯
华夏时报· 2025-12-05 21:55
监管动态与政策定性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家协会于12月5日晚间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指出近期虚拟货币相关概念快速升温,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活动[2] - 不法分子打着稳定币、空气币(如π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挖矿”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并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2] - 该行为被指严重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2] 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官方定性 - 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3] - π币等空气币被指无实质性技术创新,无明确商业应用场景和价值,发行运营机制不透明,欺诈和市场操纵问题严重[3] - 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风险[3]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且目前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此类活动[3] - 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的业务[3] 对公众的警示与历史监管脉络 - 提示强调虚拟货币价格大起大落、波动剧烈,常被用于投机炒作和传销诈骗,呼吁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切勿参与相关活动及借“挖矿”名义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3] - 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多次联合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包括2022年4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要求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4] - 2021年5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4] - 2020年4月发布《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提醒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投机行为[4]
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智通财经网· 2025-12-05 20:31
核心观点 - 中国七大金融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明确禁止会员单位在境内参与或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与交易以及“挖矿”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并要求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监测,旨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与维护金融秩序 [1][2][4]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的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 [2] - π币等空气币无实质性技术创新与明确商业应用,发行运营不透明,欺诈和市场操纵问题严重 [2] - 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的风险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存在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此类活动 [2] 对金融机构与平台企业的业务禁令 - 所有会员单位不得在境内参与或直接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的发行与交易服务 [1][4] - 银行与支付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与信贷支持 [1][4] - 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4] -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信息技术等服务,并需做好平台信息合规排查 [4] 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与责任追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融资等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3] - 境外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服务提供商直接或变相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 - 相关境外服务商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3] 对社会公众的风险警示 - 社会公众应警惕虚拟货币价格大起大落、波动剧烈的风险,其常被用于投机炒作和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5] - 公众应远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以及借“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5][6] - 公众需警惕含有历史收益、买卖建议或投机前景的虚假宣传,拒绝点击境外交易平台的链接及二维码等访问渠道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