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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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 2026-02-11 18: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2][7][8]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 [1][2][7][8]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7] 适用条件与范围 - 适用商品需通过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出口,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1][2][7][8] - 退运原因仅限于“滞销”或“退货”,且必须在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1][2][7][8]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2][7][8] - 对于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商品,退运时限从商品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计算6个月 [2][8]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7][8]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2][7][8]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税收规定执行 [1][2][7][8] - 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退运免税及退关税手续 [2][8] “原状退运”定义与执行细节 - “原状退运进境”指商品退运时的最小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加工、改装 [3][9] - 允许进行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等操作,仍可视为“原状” [3][9] - 退运商品原则上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而进行的试用,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3][9] 企业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 - 企业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9] - 因滞销退运的,企业需提供“自我声明”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4][9] - 因退货退运的,企业需提供退货记录(含电商平台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4][9] - 海关将依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4][9] 违规处理 - 对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10]
三部门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 2026-02-10 14:58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1]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政策适用范围 - 适用商品需通过特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申报出口,包括1210、9610、9710、9810 [1] - 上述代码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1] - 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 [1]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 2026-02-10 10:0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2]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2] 政策适用条件 - 适用商品需通过特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申报出口,包括1210、9610、9710、9810 [2] - 这些代码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2] - 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 [2] - 适用商品范围不含食品 [2]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 对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政策准予退还 [2] - 对于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人民网· 2026-02-10 09:4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商品 [1] - 政策覆盖四种海关监管代码下的商品:1210(网购保税进口)、9610(直购进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1] 适用条件与商品范围 - 适用商品需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 [1] - 政策明确将食品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退运成本 [1] - 政策旨在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 [1] - 政策旨在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日报· 2026-02-10 09:3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商品 [1] - 政策适用于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1] - 享受优惠的商品需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且不含食品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政策覆盖的业务模式 - 海关监管代码1210对应“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模式 [1] - 海关监管代码9610对应“直购进口”业务模式 [1] - 海关监管代码9710对应“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模式 [1] - 海关监管代码9810对应“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 [1] - 政策旨在减少企业后顾之忧 [1] - 政策旨在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中国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6-02-09 22:3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适用商品与监管条件 - 政策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1] - 享受政策的退运商品需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1]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 - 对于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1]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符合规定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 企业相关义务与规定 - 对于符合规定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1] - 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9 22:3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核心: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出口退运商品给予进口税收免征及出口关税退还的优惠 [1] - 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适用监管代码: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1] - 适用退运原因:因滞销或退货原因 [1] - 退运时间窗口: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监管代码1210项下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 [1] - 税收优惠内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 - 商品除外范围:不含食品 [1] - 已退税处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2] - 办理凭证: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及退税手续 [2] 退运商品具体要求与申报材料 - “原状退运”定义: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2] - 商品使用状态: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 - 申报所需材料:企业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 [2] - 滞销退运材料: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 [2] - 退货退运材料: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2] - 法律责任: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 违规处理: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修改指引 - 扣除期限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6] - 修改场景: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后,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 - 操作路径: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办税”或“办&查”模块,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7][8] - 扣除年度选择:在填报详情中选择需要修改的扣除年度(例如2026年) [12][13] - 信息修改入口: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然后选择“修改贷款信息” [14] - 关键修改项:找到“贷款期限(月数)”,点击右侧的“快捷计算”按钮 [16] - 快捷计算功能:选择实际还清贷款的具体日期,系统会自动计算并填充实际贷款期限 [16] - 证明材料: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文件 [16] - 最终确认: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完成操作 [16]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智通财经网· 2026-02-09 17:31
政策概述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 [1] - 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1] 政策核心条款 - 对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规定执行 [1] - 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1]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 企业操作与合规要求 - 对于符合条件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免税及退关税手续 [2] - “原状退运进境”定义为商品退运时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经过加工改装,但允许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操作 [2] - 退运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 - 企业需提交出口申报清单或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 因滞销退运需提供“自我声明”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2] - 因退货退运需提供退货记录(如电商平台记录)或返货协议等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2] - 企业若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