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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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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腐再出重拳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6-03-30 17:0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金融监管与国有企业反腐力度持续升级,重点打击利用金融投资、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新型、隐性腐败手段进行的权钱交易 [2][3][4][5] - 监管规则明确细化,通过修订法规、发布“负面清单”等方式,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及国企领导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特别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4][7][8][11][12] - 执法与司法层面加强研判与惩治,强调穿透识别腐败本质,保持高压态势 [4][5] 近期金融与国企领域反腐案例 - 中国证监会原发行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旭东因严重职务违法被调查,具体问题包括在股票发行审核中搞区别对待、收受股权、利用监管职权打招呼、离职后违规从业并收受巨额财物等 [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周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调查 [3] - 知名经济学家巴曙松涉嫌金额巨大的经济类犯罪,由上海警方侦办 [3] -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顾建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首次提及“以金融投资为名,大肆收钱敛财” [6] -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其“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 [6] - 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被立案审查,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问题 [7] - 中信建投证券原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首次提及“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10] 监管规则与政策动向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这是自2009年版发布17年后的首次修订,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3] - 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7个方面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58种行为 [4] - 新规第七条明确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包括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委托理财收益、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隐名入股或由他人代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4]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严惩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并持续加强对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的分析研判 [4][5]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方文章及中国方正出版社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应严格把握、严肃处理 [9][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6月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列为需要管理的经商办企业情形 [12] - “党员领导干部”范围有明确界定,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中共党员,以及已退出领导职务但未退休的人员 [13][14] 对违规行为的定性分析 -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与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同 [7] - 这种行为使当事人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存在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并谋利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7] - 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因为投资者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 [11] - 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被用作向党员领导干部隐蔽输送利益的渠道,或用于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上市后的巨额利益 [11] - 对于违规行为,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11]
国企廉洁新规落地,这些投资行为被画红线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6-03-23 17:00
新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核心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这是对2009年版时隔17年的重大修订 [2] - 新规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内容更系统、监督更健全,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2] - 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7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58种行为 [3] 针对金融投资与委托理财的新型腐败禁令 - 新规第七条明确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具体包括: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3] - 同时禁止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代理经营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3]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加强对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的分析研判,并依法严惩金融、国企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 [3]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定性及案例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 [6] - 这与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同,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参与企业经营,存在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并谋利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 [6] - 近年有多起高级领导干部因此被查处,例如2025年10月,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金湘军被通报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5][6] 对“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明确禁止与解释 - 2023年12月,中信建投证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首次提到“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8][9] - 中国方正出版社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为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行为 [9] - 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意味着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且该活动具有隐蔽性,易成为利益输送渠道,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 [9] - 对已查实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党员领导干部,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 [9] 相关党纪国法与监管规定沿革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作出了处分规定 [6] -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列为需要管理的经商办企业情形之一 [10] “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范围 - “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11] - 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11] - 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11] - 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此范围 [11]
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案件核心事实 - 车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B公司侵吞国有资产1300余万元 [3][4][7] - B公司名义为个人注册 实际由A公司全权控制 注册资金100万元来自A公司下属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4][14] - 车某通过虚构股权交易、做低估值等手段 最终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移至其指定人员名下 实际控制公司 [7][22][23] 国有资产转移手法 - 2014年将A公司的高利润融资服务业务转移至B公司经营 该业务由国有单位信用背书且无风险 [5][18] - 以甲公司名义虚假出资60万元获取B公司30%股权 实际公司估值已达680万元 [5][19] - 通过B公司自有资金完成股权回购 使国有资金转为私人控制 最终公司净资产达900余万元 [7][23][25] 公司性质认定 - B公司虽登记为私营企业 但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受A公司全面控制 应认定为国有公司 [14][15][17] - 公司公章保管、人事任免、业务决策等均由A公司掌控 段某某仅为名义股东 [4][14][17] - 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 穿透股权结构认定企业国有属性 [15][17] 资金流向分析 - 2016-2017年以虚假股权分红形式获取415万元 [6][20] - 通过B公司资金循环回购股权 最终控制全部资产900余万元 [7][23] - 合计贪污金额达1300余万元(含分红款和净资产) [7][25] 业务操作细节 - 融资服务业务原属A公司 2014年被转移至B公司经营 [5] - 股权结构调整中虚设"社会资本"入股 实际控制权未变更 [5][19] - 通过员工代持、多层转让等隐蔽手段完成资产转移 [7][24]
“天价耳环事件”最新消息!官方通报:黄杨钿甜父亲被立案调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2 18:03
杨某工作经历核查 - 杨某2010年10月参加雅安市公务员考试 2011年4月被录用为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主要从事市容市貌管理和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1][2] - 2014年9月借调至雅安市投资促进局 2015年1月调入下属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负责招商引资网络平台管理和信息服务 协助招商活动组织协调 [1][2] - 2017年2月以家庭原因申请辞聘 2017年3月正式解除聘用合同 [1] 招商项目参与情况 - 杨某作为联系人的唯一招商项目为荥经县云峰山4A级景区开发项目 估算投资7亿元 但未成功招引投资商 [2] - 工作期间未经手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 未涉及灾后重建资金审批和慈善捐款 [2] 涉嫌违规问题 - 在雅工作期间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2] - 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工作期间涉嫌故意隐瞒违法生育二孩问题 [2] - 监察机关已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