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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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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新规发布
湘财证券· 2026-03-01 20:20
行业投资评级 - 行业评级为“增持”,且维持该评级 [4][10][35] 报告核心观点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新规发布,规则性与透明度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并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形成有效补充 [7][8][32][34] - 新规将银行境外融出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强调风险中性和量力而行,有助于银行业务稳健经营,资本实力雄厚的大中型银行有望进一步拓展海外人民币市场业务 [8][34] - 银行负债成本下行巩固息差稳定预期,化债等政策支持之下资产质量有望持续巩固,经营业绩预计保持相对稳健 [10][35] - 经过年初以来的调整,当前银行股高股息配置价值显著,在市场风格均衡化调整情形下,银行股有望实现估值修复 [10][35] - 建议关注资产投放稳健的国有大行,以及经营弹性较强的股份行和区域行,具体推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沪农商行、渝农商行、苏州银行、常熟银行等 [10][35] 市场回顾 - 本期(2026.02.23至2026.03.01)银行(申万)指数下跌0.92%,表现弱于沪深300指数2.00个百分点 [12] - 子板块表现:大型银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涨跌幅分别为-1.67%、-0.57%、-0.70%、-0.72%,股份行市场表现相对领先 [12] - 行情表现前五的银行:兰州银行(+1.75%)、郑州银行(+1.05%)、青农商行(+0.96%)、紫金银行(+0.72%)、浙商银行(+0.68%) [12] 资金市场 - 资金面相对平稳:央行公开市场净回笼4614亿元,R007/DR007/7天拆借利率日均数分别为1.56%、1.47%、1.47%,相比前值变动3 BP、7 BP、-4 BP [21] - 存单利率平稳:SHIBOR 3M为1.57%,较前值下降1 BP;SHIBOR 6M为1.59%,持平前值 [24] - 各类银行1年期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均值:国有大行1.58%、股份行1.59%、城商行1.73%、农商行1.68%,较前值变化0 BP、-1 BP、2 BP、-2 BP,大行与区域行利差为12 BP [24] - 存单净融资额下降:2月存单净融资额为-2566.3亿元,较前值继续下降 [25] 行业与公司动态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新规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6][7][32] - 新规核心内容:覆盖各类业务,将净融出余额与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并设置宏观审慎管理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 [7][32] - 业务定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 [7][34] - 公司动态:交通银行董事会同意聘任首席风险官刘建军兼任首席合规官;建设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张毅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36]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升级 农村金融机构有条件参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27 17:15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并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1] 业务规范与管理框架 - 该业务是境内银行向离岸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涵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多种形式,是连接在岸与离岸市场的重要桥梁[2] - 管理逻辑与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2] - 明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能涵盖现有各类业务及未来相同性质业务[4]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4] - 明确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4] 适用机构与差异化安排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5] - 其中27家境内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汇丰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6] - 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需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5] - 对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机构可审慎参与[3][6] 额度计算与豁免条款 - 仅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净融出余额的设定同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7]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7]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7] -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明确三类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用于集中办理清算行人民币业务的同业往来账户)[8] - 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若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则需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8] 政策衔接与后续安排 - 该通知不涉及创设新的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融出资金使用范围、业务实施流程以及适用机构范围等仍应遵守现行相关业务规定[9] - 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该通知落地实施,以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9]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升级,农村金融机构有条件参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27 17:03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 业务规范与管理框架 - 明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能涵盖现有各类业务及未来相同性质业务 [3]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参数初始值统筹兼顾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 [2][3] - 要求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3] 适用机构与资质要求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4] - 其中27家境内银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需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4] - 27家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 - 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机构可审慎参与 [2][5][6]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与豁免 - 仅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该上限与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 [7]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8] - 为服务实体经济,明确三类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同业往来账户) [9] 政策衔接与实施展望 - 该通知旨在将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不涉及创设新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融出资金使用范围、业务实施流程以及适用机构范围等仍应遵守现行相关规定 [10] -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通知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2] -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以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10]
增强人民币融资功能 完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金融时报· 2026-02-27 08:48
政策核心内容 - 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1] - 政策覆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融入、融出人民币资金的业务,是向离岸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1] - 政策体现自主开放和制度型开放精神,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1] 业务覆盖与管理模式 - 政策实现了对各类业务的全覆盖,改变了以往按业务品种分别制定规则的模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统一纳入覆盖范围 [2] - 政策既包含现有各类业务,也涵盖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体现了平衡业务创新与规范管理的意图 [2] - 政策提高了管理透明度,明确允许境内银行在净融出上限内,灵活摆布各项业务结构,自主开展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 [2] - 规定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置上限的模式更加系统,减少了银行展业顾虑,提升了业务开展空间和积极性 [3] - 政策明确境内银行是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要求业务由银行总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3] 规则优化与展业支持 - 政策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净融出余额计算规则做了优化调整,明确若干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3] - 不纳入计算的情形包括: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以及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3] - 上述调整有助于拓宽境内银行跨境业务展业空间,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3] 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控制 - 政策沿用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将境内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与其一级资本净额相挂钩,境内外资银行还可选择与其上年人民币存款余额相挂钩 [4] - 政策对跨境资金流动整体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主要通过参数调整起到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的作用 [4] - 政策只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净融出余额的设定同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并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 [4] - 银行应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4] 政策背景与战略意义 - 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积极成效,人民币已成为我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 [6] - 2025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达70.6万亿元,境外主体持有和使用人民币意愿提升,离岸市场对人民币流动性需求明显增强 [6] - 政策旨在提高跨境同业融资政策的透明度和规则性,以稳定的政策预期激发境内银行展业积极性,形成向离岸市场提供流动性的稳定渠道,助力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 [6] - 当前人民币资金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成本具有优势,政策明确支持银行为离岸市场提供流动性,有助于激发海外人民币融资需求,带动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使用 [6] 对市场与管理的完善 - 政策有助于增强人民币融资功能,跨境同业融资是银行及市场层面开展跨境人民币短期融资融通的重要渠道 [6] - 政策有助于完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此前央行已将融入方向业务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此次将融出方向业务纳入统一框架管理 [7] - 此举是顺应市场需求对已有业务的管理优化,向市场释放了支持人民币资金流出的明确信号,有助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支持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预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