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呼和浩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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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华润双鹤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8-13 10:24
交易概况 - 华润双鹤拟与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共同设立目标规模5亿元人民币的生物医药产业基金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鹤生物合计出资不超过8700万元人民币 占基金总出资比例不超过17.4% [1][3]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 已获董事会批准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5][29] 基金架构 - 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存续期限8年(4年投资期+4年管理退出期) 可延长1年 [11][15] - 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双鹤生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 决议需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11][17][18] 投资策略 - 基金重点投资合成生物 创新药 生物科技等高成长型企业 与呼和浩特市产业政策协同 可转债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 [14][17] - 收益分配设置年化8%门槛收益率 超额收益按普通合伙人20% 有限合伙人80%的比例分配 [21] 公司战略布局 - 设立基金旨在优化合成生物战略布局 通过"研发+中试+产业化"三级体系 促进创新孵化和技术合作 [4] - 公司近期持续布局医药产业投资 过去12个月内还参与设立目标规模10亿元人民币的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 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 占比4% [2][31] 交易各方 - 关联方包括华润医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4家华润系企业 非关联方包括内蒙古金丰投资等3家地方企业 基金设立员工跟投平台 [7][8] - 所有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 定价机制符合市场惯例 不存在利益损害情形 [13][28] 实施进展 - 基金尚处筹备阶段 需完成工商注册及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可运作 合伙协议尚未最终签署 [2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均全票通过议案 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 [29]
华润双鹤: 华润双鹤关于设立华润双鹤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4
交易概况 -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华润双鹤生物医药产业基金 目标募集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鹤生物总计出资不超过8,700万元人民币 占基金总出资比例不超过17.40% [1][2]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 未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 已获董事会批准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4] - 基金普通合伙人为华润医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汕头)有限公司和汉威华酉股权投资汕头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包括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 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6][7][8] 交易目的与战略意义 - 设立产业基金旨在优化公司在合成生物等重点领域的战略布局 公司已将合成生物作为战略发展方向之一 并建立"研发+中试+产业化"三级体系 [3] - 通过发挥与呼和浩特市产业发展的协同优势 丰富合成生物领域投资手段 达到促进创新孵化、加速产品和技术合作、获取产品商业化权益等目的 [3] - 基金将聚焦战略新兴产业 结合呼和浩特市政府产业政策 重点投资合成生物、创新药、生物科技等领域的高成长型企业 [14] 基金结构与运作安排 -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存续期设定为8年 其中投资期4年 管理退出期4年 经批准可延长1年 [14] -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5名委员 受托管理机构和华润双鹤有权提名2名委员 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1名委员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名2名委员 [15] - 基金设置年化8%(单利)的门槛收益 收益分配顺序为:有限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普通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有限合伙人收取门槛收益→普通合伙人收取门槛收益→剩余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6]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 过去12个月内 公司除日常关联交易外 曾拟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设立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 目标募集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公司出资比例4.00% [2][19] - 截至公告日 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尚未签署有限合伙协议 [19]
华润双鹤:拟设立华润双鹤产业基金 募集规模5亿元
格隆汇· 2025-08-12 17:17
基金设立 - 公司拟投资设立华润双鹤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呼和浩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 基金目标募集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1]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鹤(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8700万元人民币[1] 出资比例 -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占基金总出资额的比例不超过17.40%[1] 交易性质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1] -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