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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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6-01-23 20:45
金融监管与执法行动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刑衔接 重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 案例一: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 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1] - 业务模式为垫资帮购房人全款买房 再协助伪造材料以房产抵押套取银行经营贷来回收垫资 并将房贷置换为低利率经营贷[1] - 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等获取收益 2019至2023年间向14人出借5639万元 实际年利率超36%[1] -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公司罚金 判处黄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 孟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三年 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2] - 典型意义在于严打挤占普惠信贷资源的不法中介 助力宏观政策落地 并将“垫资”与“助贷”环节各项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3] 案例二:贷款诈骗案 - 缪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 伪造贸易合同、资金走账记录和发票 虚构经营能力[4]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 以上述虚假材料骗取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贷共计1.02亿余元[4] - 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 截至立案时未归还贷款本金5000余万元[4] - 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与同案伪造身份证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削弱纾困政策效果的犯罪 并展示了通过行刑衔接加强金融风险源头治理的协同机制[7] 案例三: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案 - 宫某林等人招募无还款能力的“白户”冒充购车客户 伪造工作证明、进行话术包装[8] - 通过垫付首付款等方式 以38名“白户”名义办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共计734.4万元[8] - 贷款发放后立即提车转售变现 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8] - 宫某林因贷款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因合并其他犯罪事实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等4人因贷款诈骗罪、朱某等2人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9] - 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联动协同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在严惩主犯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10][11] 案例四:合同诈骗案 - 宋某等人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 发展投保人在无真实意愿及续保能力下投保长期保险[12] -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 安排18名投保人投保28份保单 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 并在投保后短期(一个月至一年)内退保[12] - 通过退保金和佣金共获取2348万余元 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12] - 宋某等七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宋某因在缓刑期内犯新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3] - 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以遏制其发展势头 并通过执法司法联动坚持源头治理 净化行业生态[14] 案例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王某等人成立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保险退保业务 非法购买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67207条[15] - 将信息提供给业务员用于退保 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15] - 王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被没收[1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以非法购买个人信息作为代理退保“敲门砖”的行为 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并通过协同聚力健全长效防控机制[17][18]
第二批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披露,招募“白户”骗取贷款案在列
北京商报· 2026-01-23 19:43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打击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刑衔接,重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并披露了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涉贷案件 [1] 案例一:以“代购买房”为名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 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在2019年至2023年间,以“代购买房”(垫资买房)为名,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 [2] - 该公司通过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客户全款买房,再以该房产为抵押,协助客户伪造材料套取银行经营贷以回收垫资,并将房贷置换为低利率经营贷 [2] - 该公司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等多项费用获利,2022年至2023年间向14人出借5639万元,实际年利率超过36% [2] - 2025年8月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判处黄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孟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三年,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均并处罚金 [3] - 监管指出,经营贷不得用于购房等领域,不法中介骗取经营贷并收取高额费用,挤占了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影响宏观经济政策效果 [3] - 本案将“垫资”与“助贷”环节收取的各项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合并计算,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借鉴 [4] 案例二: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 - 缪某在2018年至2023年间,通过控制数十家公司,指使他人伪造贸易合同、资金走账记录、发票等,虚构公司经营能力 [4]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缪某以上述虚假材料从6家金融机构骗取无抵押经营贷共计1.02亿余元,资金用于偿债、个人消费等 [4] - 截至立案,已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5000余万元 [4] - 2024年7月法院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其他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同案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 [5] - 监管表示,此类犯罪通过空壳公司、伪造贸易背景骗取信用贷款,破坏金融秩序,削弱金融纾困政策效果,社会危害严重 [5] 案例三:招募“白户”实施汽车消费贷款诈骗案 - 2023年7月至9月,宫某林招募无真实购车意愿和还款能力的“白户”冒充购车客户,由同伙联系车源、银行并垫付首付款等费用 [6] - 宫某林为“白户”编造虚假工作证明、住址,进行话术培训后陪同至银行办理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发放后立即将车辆转售变现 [6] - 该团伙以38名“白户”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共计734.4万元,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案发后银行收回部分贷款 [6] - 2025年2月法院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宫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合并其他犯罪事实,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张某等4人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刑,朱某、宋某某以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 [7] - 监管强调,犯罪团伙针对性包装“白户”骗取信贷后恶意逃废债,分工明确、流窜作案,恶化消费信贷环境,破坏金融秩序 [7] 监管与司法协作机制 - 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在线索移送、犯罪惩治、风险防控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5] - 针对新型犯罪,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开展全链条协作,创新数字化监管模式,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与专项治理,从源头化解金融风险 [5][6] -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依法严惩策划者、组织者,对从犯宽严相济,并全力追赃挽损,实现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成效最大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