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融中介服务
icon
搜索文档
征信修复中介宣称能从央行删数据
新浪财经· 2026-02-07 16:26
行业现象 - 网络平台上涌现大量宣称能进行“征信修复”或“征信洗白”的中介 [1] - 这些中介声称不仅能处理万元以下的小额逾期,更能修复超过1万元的逾期记录 [1] - 该现象背后可能隐藏着一条从虚假宣传、伪造证据到恶意申诉的灰色产业链 [1] 业务宣传与模式 - 中介在各类社交平台和二手交易网站发布广告,将目标对准1万元以上的逾期记录 [1] - 广告语包括“逾期不可怕,专业团队帮你销户”、“征信异议申诉,百分百成功”等 [1] - 商家自称能够利用所谓的“规则漏洞”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1] 中介声称的操作逻辑 - 有中介声称其所在金融公司掌握“底层逻辑”,从事该业务已五年 [1] - 中介声称其业务是从根本意义上解决征信问题,而非仅表面覆盖 [1] - 中介指出,根据国家政策,低于一万元的逾期记录可能被覆盖不予展示,但底层数据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部分银行机构仍可能调取原始记录 [1] - 中介承诺处理后,客户去银行打印的征信报告将不显示该记录,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数据会恢复正常 [1] - 中介强调其服务的真正意义在于从基础数据库里直接删除数据,使逾期事件如同从未发生,并自称“我就是干这个的” [1]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6-01-23 20:45
金融监管与执法行动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刑衔接 重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 案例一: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 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1] - 业务模式为垫资帮购房人全款买房 再协助伪造材料以房产抵押套取银行经营贷来回收垫资 并将房贷置换为低利率经营贷[1] - 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等获取收益 2019至2023年间向14人出借5639万元 实际年利率超36%[1] -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公司罚金 判处黄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 孟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三年 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2] - 典型意义在于严打挤占普惠信贷资源的不法中介 助力宏观政策落地 并将“垫资”与“助贷”环节各项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3] 案例二:贷款诈骗案 - 缪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 伪造贸易合同、资金走账记录和发票 虚构经营能力[4]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 以上述虚假材料骗取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贷共计1.02亿余元[4] - 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 截至立案时未归还贷款本金5000余万元[4] - 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与同案伪造身份证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削弱纾困政策效果的犯罪 并展示了通过行刑衔接加强金融风险源头治理的协同机制[7] 案例三: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案 - 宫某林等人招募无还款能力的“白户”冒充购车客户 伪造工作证明、进行话术包装[8] - 通过垫付首付款等方式 以38名“白户”名义办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共计734.4万元[8] - 贷款发放后立即提车转售变现 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8] - 宫某林因贷款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因合并其他犯罪事实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等4人因贷款诈骗罪、朱某等2人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9] - 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联动协同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在严惩主犯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10][11] 案例四:合同诈骗案 - 宋某等人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 发展投保人在无真实意愿及续保能力下投保长期保险[12] -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 安排18名投保人投保28份保单 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 并在投保后短期(一个月至一年)内退保[12] - 通过退保金和佣金共获取2348万余元 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12] - 宋某等七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宋某因在缓刑期内犯新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3] - 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以遏制其发展势头 并通过执法司法联动坚持源头治理 净化行业生态[14] 案例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王某等人成立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保险退保业务 非法购买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67207条[15] - 将信息提供给业务员用于退保 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15] - 王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被没收[1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以非法购买个人信息作为代理退保“敲门砖”的行为 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并通过协同聚力健全长效防控机制[17][18]
调查 | 年末业绩压力催生“财报美化”业务,资金中介提供高息资金拆借或成造假“帮凶”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4 09:41
文章核心观点 - 资本市场在财报编制关键期存在公开蔓延的“财报美化”地下产业 该业务实质是资金中介为上市公司或拟IPO公司提供短期资金拆借 通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循环划转 虚增营收、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等核心财务指标 [1] - 此类业务操作已形成标准化流程 单笔资金规模可达十亿元级别 但资金成本极高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相关方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 [1][17][18] 业务模式与操作流程 - 业务核心是短期资金拆借服务 资金中介提供资金并指导其在多个指定账户间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循环划转 以实现财务指标的表面优化 [1] - 操作流程高度标准化 首先签订合作协议与保密协议 企业需在指定城市(如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开户并支付订金 大额业务(如3亿至5亿元级别)订金可达几十万元 [14] - 资金划转为现场操作 企业需提前设计资金“路径图” 中介按图转账 为测试通道和防范风险 中介会先转入500万至1000万元测试 企业支付利息后再转入全部资金 [15] - 资金停留主要分两种模式:“过零点”模式(12月31日打入 次年1月1日凌晨转出)或停留至1月4日至5日以应对审计初步核查 [16] 市场现状与参与者 - 业务推广信息公然出现在股票投资群、金融社群及百度、知乎、小红书等公开平台 声称可覆盖A股全板块 服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拟IPO企业 [1][3] - 有机构在疑似官网上详细列出财报美化“好处” 包括增加营收、粉饰报表、降低资产负债率及帮助企业应对审计等 [4] - 在“顺企网”上搜索“财报美化”有超过30个搜索结果 显示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 [6] - 资金中介声称单笔最大操作过十亿元 并表示不介入公司会计规划 只按公司计划路径转账 [3][15] 成本与风险 - 资金成本高昂 短期服务(如“过零点”或停留4天左右)费率约为2% 若按日计息 日息在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之间 [17] - 日息千二折算成年化利率高达73% 日息千三则达109.5% 远超法律认可的高利贷标准 [17] - 以5亿元资金停留4天、费率2%计算 企业需支付1000万元费用 [17] - 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有中介提及“今年郑州出了个事儿 有人卷走了30个亿” [17] 法律定性 - 律师指出 资金中介明知企业将资金用于财务造假仍提供支持 即便不参与账务处理 也构成虚假陈述的协助行为 涉嫌违反《证券法》及《刑法》 [2][18] - 情节严重时 资金中介可能被依据《刑法》第161条 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需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18] - 证监会近期会议强调坚持严监严管 继续重拳惩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8] 审计与监管应对 -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分析 此类操作本质是借助非实际业务的资金流虚构业务调整数据 如以拆入资金冒充收回应收款转回坏账 或虚增收入 [12] - 曾任职上市公司审计部的人士指出 这种快进快出的大额资金很难瞒过审计 尤其是“金税四期”实施后监管几乎“无死角” 但小公司联合小事务所或有可能蒙混过关 [12] - 资金中介不保证美化后的财报能通过审计 但暗示企业可向会计师事务所“塞红包” [16] - 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三家(德勤、普华永道、安永)均以“话题不方便讨论”为由婉拒记者关于如何识别此类行为的采访 [13]
“2025资本市场卓越执业英才”盛典专家座谈会在苏州举行:共话中介责任与新机遇
全景网· 2025-12-18 14:03
活动概况 - 2025年度资本市场卓越执业英才盛典专家座谈会于12月18日在苏州华贸中心全景江苏资本会客厅举办 [1] - 活动参与者包括来自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等领域的权威专家 [1] - 活动流程包括主办方致辞、全景江苏资本会客厅揭牌仪式以及为与会专家颁发顾问聘书 [1] 活动核心议题与讨论 - 自由交流环节聚焦于“资本市场趋势下中介责任的边界及服务新蓝海展望”这一主题 [1] - 专家对当前中介机构的责任范畴进行了辨析与梳理 [1] - 专家从实务角度对未来服务拓展的方向展开了前瞻性探讨 [1] 活动意义与行业影响 - 座谈会构建了跨领域、高层次的对话机制,促进了不同机构之间的经验共享与思维碰撞 [1] - 活动为资本市场的规范与创新提供了重要参考 [1] - 通过厘清中介责任边界,有助于推动行业标准建设与市场秩序完善 [1] - 对服务新机遇的探索为行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旨在激发市场活力,助力资本市场迈向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1]
业界探讨中介机构角色定位与责任界定
金融时报· 2025-11-28 08:51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欺诈治理中需平衡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与避免责任泛化 既要强化责任压实诚信根基 又要避免泛化[1] - 司法实践呈现限缩中介机构责任比例趋势 建议构建更合理责任分配体系 考虑引入公平责任与设置责任上限[1] - 中介机构责任本质是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非承担预测义务 机构应协同履职不能因收费低推卸责任[1] 评级机构责任边界 - 法院对评级机构注意义务边界认定存在分歧 辅仁药业案认定对财务数据仅负普通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华信案认定对现金流分析须重点核查验证并承担责任[2] - 金融欺诈认定应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与非故意情形 评级机构能否通过勤勉尽责发现欺诈是现实难题[2] - 2021年取消债券发行强制评级要求 评级从必备要件变为可选服务 削弱评级机构与投资者决策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基础需重新评估[2] 评级行业问题与改进 - 评级机构核心功能为信息中介和风险量化者 化解信息不对称为风险定价提供依据 但信用评级虚高是全球性难题[3] - 国内评级行业存在内卷式竞争 低至几千元评级费 评级结果失真 事后大幅下调等乱象 缺乏法律约束加剧状况[3] - 评估机构独立性受委托付费机制影响 由被评估企业付费可能影响结论公允性 建议探索独立第三方或监管导向基金支付等新机制[3] 机构投资者责任 - 机构投资者在债券交易中应适当承担尽调义务 避免过度依赖评级结果[5] - 债券市场投资者主要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有强制性内部尽调和评级要求 纠纷处理应秉持过责相当原则 根据投资者类型分配举证责任[5] - 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运营能力和信息优势 但面对系统性造假时尽调难以发现 投研人员数量与市场主体严重不匹配 尽调方法有局限[5] 中介机构合规要求 - 律师行业应重视风险应对 厘清对第三方专业文件如财务数据的合理信赖边界[6] - 评级报告免责声明法律效力可能被挑战 建议设定责任上限如评级费用若干倍或固定金额 限制责任条款需获得投资者认可[6] - 中介机构应全面加强刑事合规意识 可能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追责 需审慎应对行政调查并做好业务风险隔离[6]